标题 | 严惩科研失信行为 完善科研诚信制度 |
范文 | 关键词 学术权力 行政化 科研失信 剽窃 学术伦理 作者简介:李晓瑜,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政治学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宪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93一、科研失信的主要表征 (一)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及自我剽窃 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均属于“简单粗暴式”的显性失信行为,具体表现为直接将他人科研成果标榜为自己的予以出版发表,或者引用他人成果、观点时不作充分说明,造成该成果、观点归己有的表象,二者均具有“不合理使用他人科研成果”的特点。自我剽窃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科研不端,自我剽窃即常见的重复发表、一稿多投,如2018年南京大学“404”教授梁某被撤文章中多篇为抄袭和重复发表。 抄袭、剽窃对象既可以是他人论文、研究报告、数据图表的同语种文本,也可以是翻译为其他语种之后的全部或部分照搬;既可以是他人学术成果的文本正文、实验论证分析,也可以是文献综述、研究设想、实验设计和研究意义等非正文内容;既可以是已经公开发表的成果,也可以是他人未公开的科研申请材料,例如2019年湖南大学硕士生刘某私自摘抄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部分内容作为自己的硕士论文。 (二)侵占、伪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具有明显的“侵犯署名权”的特征,多发生于学术权力者对弱势的被管理者的成果侵占,突出体现为“导师挂名”“领导挂名”等朝礼性、馈赠性或照顾性署名。实践中,不当署名这种形式在学术不端中占据了三成以上。相较于抄袭、剽窃、侵占这三种显性失信行为,伪造、篡改研究结论则披上了一层“隐身衣”,突出表现为部分或全部篡改实验数据、伪造科研者的学历学位或荣誉身份、虚构引用的参考文献或实验过程、虚假或擅自标准项目编号、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等弄虚作假行为。例如日本的藤村新一自1981年连续20年、伪造162处日本旧石器时代考古“遗址”的惊天丑闻,复旦大学前校长杨某虚构曾荣获“莱布尼茨奖”的履历等。 至于“代写代发”则需区分情况分别定性。代写论文的协议在根本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合同,买受人首先对该论文不具有合法的著作权,即使该文章发表署名为己,其本质上也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如果该协议内容为枪手自愿無偿代写,则其属于虚假署名之一种。 (三)科研项目全周期的其他不端行为 上述抄袭、伪造、篡改等科研不端行为,不仅多发于狭义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写作、出版全过程,而且也散布于科研项目从申请、立项、调研、实验、结项、评议、奖励的全周期。如科研项目申请立项阶段,过分夸大项目的预期科研价值、伪造前期科研成果、伪造项目组成员信息、伪造推荐专家签名,甚至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非法方式获得审批,其中尤以李连生“汉芯一号”学术造假案件为典型。在科研项目实施阶段,任意将项目分解、“转包”给项目组之外不具备科研资质能力或低水平科研能力的人员,伪造实验样本或调研对象,违背被试者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科研伦理,浪费、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等非正当经费使用行为,例如韩国黄禹锡事件。此外在项目结项、等级评定等评审阶段,基于学术流派、私人交情、利益冲突等非学术因素,不正当不规范进行同行评议、成果鉴定等失信失范行为屡见不鲜,甚至以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等非正式途径抢先公布科研成果。二、科研失信的成因分析 (一)科研工作者自律失守 1972年史上最臭名昭著的美国塔斯基吉梅毒实验被揭穿,由此引发人类对科研伦理的高度关注,并促使1978年《贝尔蒙报告》及“尊重人、善行、公正”三项基本伦理原则的产生。但令人遗憾的是,2017年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某团队为追求个人利益,不仅突破了禁止将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用于人类生殖系细胞予以实验的禁区,还于2018年11月26日悍然向世界宣布全球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双胞胎诞生,再次将学术伦理教育推上风口浪尖。 “独立、自由、求实、创新”是科研学术道德的应有之义,是科研从业者的最高行为准则,但是在竞争激烈的职称评审、职务晋级、学界名望、经费资助等功名压力面前,“科研成果短平快”成为客观刚需,急功近利、浮躁焦虑成为摧毁学术自律和学术伦理的心理动因,部分从业者学术精神产生异化,学术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淡漠,学术自律防线失守。此外,我国当下从本科到研究生阶段,学术伦理教育主要依托于教师、导师个人的言传身教,系统化教育空白,学术精神从建立到坚守,防风险能力甚为脆弱。 (二)管理机制他律失当 首先,学术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学术权力的行政化,为科研失信、学术腐败提供了温床。学术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高级别、高影响力核心期刊的有限性与海量待发表科研论文、科研成果之间的不均衡,双一流名校、重点学科专业与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在项目指标上的分配不均,高职称、高学历、高职位的科研人员与低学历、低职称、非领导型科研人员在获取经费资助、项目资源机会起点上的不均等等,学术资源“僧多粥少”的这个前因,或诱发从业者抛弃职业道德恶性竞争,或滋生买卖论文、虚假项目等非法交易。 在高等教育行政化、学术资源行政化的大背景下,学术管理权力和学术评价权力呈现高度的机械化、定量化、行政化特征。“唯论文数量、唯项目排名、唯获奖等级”是论的评价机制,成为教育科研从业者的学术指挥棒和各项工作考核利器,科研规律在考核面前屡屡被打折扣,学术权利的“傲骨”在权力面前亦相应呈现势力化、功利化特征。 其次,学术不端监督主体长期不统一和惩治规则刚性不足,为科研失信的蔓延制造了契机。在我国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或隶属于高校,或隶属于科研院所,或来自于党校等其他机构,在人事管理上归口不一,而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也相应的或来自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各级政府政研机构,乃至横向课题中的企事业单位,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监督主体难以统一。及至2019年5月七部委《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2019年9月二十部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出台,才首次在国家层面上完成对科研失信实体认定标准、统一监督主体、调查处理程序等制度规范的顶层设计,为惩治科研失信提供了操作依据。 与科研管理主体多样化相配套的是各部门文件、规则的冗杂、低效和无力,例如针对论文抄袭,各期刊社只能在查重检测的辅助之下,被动选择或拒稿或撤稿;针对科研项目造假,科研管理部门也只能选择或撤销项目、或收回资助资金、或限制再申报资格等手段,但是他们都无权对科研失信者本人进行人事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约束。而且尽管各科研管理部门如科技部、教育部等近十余年纷纷规定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指导意见、处理办法,且这些规则宏观指导性高于具体操作性,基本上仍囷于撤销项目、通报批评、解聘降职、限制资格、追回经费等事后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具体规定大量空白,科研失信档案、长效的失信联合惩治措施等刚性制约力不足。三、科研失信的防治措施 (一)完善科研诚信长效管理机制,淡化学术权力行政化色彩 科研失信现象的滋生与蔓延与学术管理制度的不合理有着密切联系,惩治科研失信必须首先去除制度沉疴、实现制度闭环。2018年《意见》首次明确了由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牵头负责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工作,各省各地市格科研单位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内部实施方案和监管机制,厘定纵向责任主体,捋清各层级职权范围,明确横向协作方式,优化科研管理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助推科研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发展,逐步建立起覆盖全流程的科研从业者诚信档案,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为跨部门跨地区一体化的科研管理工作体系提供坚实的硬件支撑。 改变学术评价过于行政化、定量化的科研评价标准,调整科研人员业绩考定、职称评审、职务晋级等领域过分倚重成果数量、项目等级、奖项等次的单一评审标准,遏制学术权力行政化、泛化趋势,减少由此产生的学术泡沫和学术资源损耗,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树立高校学术评定中的教授委员会“话语权”。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同行评议制度,在继续深化同行评议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实现评价结果和评价意见的双公开,增强评价意见的说理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推进法治精神和科研诚信教育,增强科研失信惩戒机制威慑力 社会诚信缺失和学术不端成本过低,是科研失信屡禁不止的重要诱因。学术精神的回归离不开系统有效的科研诚信教育和自律自治机制。当下我国高等教育和科研院所中尚未开设专门针对学术伦理方面的必修或选修课程,职业继续教育中对职业伦理、诚信教育也多呈现“走过场”情况,究其原因除了思想上不重视之外,更重要的是科研诚信教育中失信惩戒、学术道德、法律责任、社会责任部分存在空白,科研诚信自律自治建设依据不明、“底气不足”,为此在完善学术规范、科研失信自律自查规则的同时,强有力的法律规制措施必须得到加强。 从法理上看,撰写学术论文、从事科学实验等是科研从业者行使学术权利的外在表现,在不违反政治性和伦理性的前提下,当然地受法律的保护。从民法上看,论文投稿和科研项目申请行为是标准的合同要约,出版社发出用稿通知和项目被批准立项是合同承诺,双方科研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科研规律和合同内容,秉持契约精神、诚信原则,一旦出现抄袭、篡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挪用资助经费、随意变更科研主體等违约行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刑法上看,科研不端符合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本质特征,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数额较大的,或以虚构身份、学历、科研成果等骗取职称资格、荣誉奖项等,符合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在科研项目管理实施中收受贿赂或挥霍浪费、挪用侵吞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已然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对此刑事责任绝对不能缺位。相较于现有的科研失信惩戒措施中仅有行政处分的立法现状,建议在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增设关于惩治科研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既增强了科研失信法律规制措施的威慑力,又丰富完善了科研诚信教育的实质内容。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科学与诚信:发人深省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2]胡志斌.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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