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农耕社会背景下我国古代环境保护制度的特点
范文

    谭明 曾铮

    关键词 农耕社会 “天人合一” 诸法合体 重刑主义

    作者简介:谭明,常德日报社; 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353

    所谓农耕社会背景下我国古代环境保护制度的特点就是指:在我国古代农耕社会出现的,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旨在调整、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恢复和改善环境,维持和促进农业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制度规范,由于所处的历史阶段和文化的特殊性,所表现出来的与其他时期以及其他地区环境制度的区别。本文中,笔者试从其指导思想上、内容上以及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探寻农耕社会背景下我国古代环境制度的特点。一、在理念上,古代环境保护制度崇尚“天人合一 ”

    我国的传统文化主要是由儒家和道家所组成,二者均强调“天人合一”的思想,在古代长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儒家和道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渗透到了古代环境保护制度的任何一个部分,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环境保护制度理念。其直接体现就是“时宜”“物宜”“地宜”。

    “时宜”其核心就是“时禁” 譬如:秦《田律》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1]

    这里所强调的就是“以时禁发”,旨在顺应自然界中野生动植物的季节变化规律,促进其正常的繁殖与生长。

    “物宜”则是不同种类的野生动植物虽然普遍受天时的制约,但是适应方式不同,因此对山林川泽的“禁发”,要以正确认识其生长规律为前提。如:“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至于“地宜”主张的是对不同性质的农田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和保护。二、在内容上,以农业为根本、服务农业,维护皇权

    在农耕社会,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根本,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的直接目的并非是出于对环境的保护,而是基于农业经济,目的在于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农耕经济的快速、健康、稳步发展,维持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

    以春秋战国时期的齐桓公颁布“棺椁过度者戮其尸”为例,其原因在于齐桓公担心人们过度的厚葬会导致“布帛尽无以为币,林木尽无以为守备”而“民之厚葬不休”。[2]并不是我们现代人所考虑的林业资源的环境價值,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而保护林业资源,当然,虽然这条法令主观上没有保护环境资源的考虑,但是客观上的确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再如有关植树造林的规定:公元414年,北魏明元帝,神瑞元年下诏:“诸初受田者,勇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棵,榆三根……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多种桑榆者不禁”。还有如:宋太祖赵匡胤即位初颁布的“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阔一步,长十步;乏井者,邻伍为凿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又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诸州各随风土所宜,量地广狭,土壤瘠埆不宜种艺者,不须责课。遇丰岁,则谕民谨盖岁,节费用,以备不虞。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3]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分田植树的法令,从整个法令的内容上看,统治者要求人们播种的林木,并非我们现在所期望的那些主要具有环境价值的树种,而主要是那些有很重要经济意义的桑、枣、榆等经济林木,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由此可见,这些关于植树造林的法令其初始目的也是保护古代农业的有序、顺利进行,促使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社会的进步。

    由此可见,古代社会环境保护制度的直接目的,主要是以维持国家生存为根本目的,以发展农业经济为其直接目的,归结于一点就是为了维持稳固的政治统治,实现政权的长治久安。

    除此之外,在农耕社会皇权是不容侵犯和亵渎的,维护皇权的神圣,是古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古代环境保护制度中也体现了维护皇权,保护神权和农耕社会伦理道德的内容。譬如,在特殊区域的保护中的那些规定:“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诸失火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明朝规定“凡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开窑冶、置墓坟。凡帝王、圣贤、忠义、名山、岳镇、陵墓、祠庙有功德于民者,禁樵牧”。[4]“凡失火之人延宗庙宫阙者绞,社减一等”。[5]等等,基本上都是带有这个色彩。

    再如,据《后周书·太祖本纪》记载:太祖至沙苑,齐神武夜遁, 追至河上,复大克获。前后虏其卒七万。论坛留其甲士二万,余悉纵归。收其辎重兵甲,献俘长安。还军渭南,于是所征诸州兵始至。乃于战所,准当时兵士,人种树一株,以旌武功。此举,就是为了保障彰显皇帝、君主功勋的“功勋林”。三、在保护措施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所谓“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近现代环境保护中所坚持的一项方针政策,但是在我国古代环境保护制度中,始终体现和贯彻着这个方针,古人一方面强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浪费自然资源,而另一方面又积极的对某些资源进行合理的治理,化弊为利,为我所用。

    譬如:在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上,古代统治者一方面强调人们要合理的采伐林木资源,与时禁发,而另一方面又积极的督促人们植树造林,发展生产。如在《宋刑统》中一方面规定:“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应课植而不植者,每一事有失,合答四十”。同时另一方面又规定“诸毁伐树木,稼樯者,准盗论”。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就贯彻的更加清楚,在修筑堤防的问题上明朝规定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物者,杖六十,因而杀伤人者;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淹没田禾者,笞五十”。而“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破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以杀伤论”。四、在表现形式上,零散分布在诸法合体封建法典中,表现形式多样化

    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各个政权都颁布了自己的律法,在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譬如有《田律》以及其他各朝涉及环境资源的律法,这些律以固定法的形式,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制人们遵守。

    但是,任何一个政权都没有形成一部系统而完整的环境法典,而是零散的分布在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中,例如:号称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环境法——《田律》并不是一部专门的严格意义上的环境法,而是一部关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规范法,其主要是在规范人们农业生产中的行为,要求人们在农业生产中如何开展农业生产,涉及环境资源的保护的更多规定,如前文中已经谈到的“春天二月,不准”选段,更多的是作为农业生产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而存在;而类似的《秦律》《九章律》《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古代政权的典律,其各种章节中都基本上出现过环境保护制度的分布,在贼盗中,有盗伐、盗捕的律法,在工律中有关于建筑污染、城市污染等方面防治的规定,古代环境保护制度既没有形成专门的环境法典,也没有成为各个律法中的专门章节,而是零星的分布在各个其他章节之中,而且同时还有大量的格、式、敕令、诏、礼等等也使得环境法律制度分布零散,没有集中。

    在这样的制度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律”作为“常经”具有稳定性、沿袭性。例如:在唐律中,关于水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唐律》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在“盗决堤防”条中规定:“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6]这些不仅只被唐律所采纳,同时还被其后世的宋、明、清等朝代律法所继承。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其他方面,如林业资源、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上,历代各朝的规定都有很大的继承性和相似性。

    不过,令、格、式、敕令、诏、礼等就并非如此,通过这些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保护制度,多是统治者因为某事或者就某事,随口而发的规定,例如:公元1008年,宋真宗封太山时,在路上告戒随从人员,“扈从人毋坏民舍、什器、树木。纵四方所献珍禽,禁太山山七里内樵采”。[7]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这些令、格、式、敕令、诏、礼要么是专门的规范性汇编,要么是临时性的权益之计,具有对稳定性的律起到了补充作用。这种制度表现形式,不仅组成了比较严密的环境法律网,有利于加强专制主义统治和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同时又使统治者以一种制度形式代替另一种制度形式如以敕代律、以例代律等增加了古代环境保护制度的专断性和任意性,同时从积极的角度看也增加在环境治理、管理方式上的灵活性。五、在违法处罚上,处罚严厉,崇尚重刑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相当严厉,推崇重刑主义。譬如:先秦时期“弃灰于道者,断其手”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秦汉时期,还有“棺椁过度者戮其尸”;唐朝“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诸于山陵兆域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十者流二千里”“诸侵占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真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罪同”。而在保护墓地、神兽等上更加严厉如:“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二年”“诸毁人碑碣及神兽者徒一年”“诸失火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等等。

    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2]严足仁.中国历代环境保护制度[M].北京:中國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

    [3]魏书·食货志//二十四史[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4.

    [4]汤纲,南炳文.明史·职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5]大明律·刑律·杂犯[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唐]长孙无忌等编.刘俊文校点.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7]宋史·真宗纪//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4: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