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析 |
范文 |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温丽珍,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66 连带责任的核心在于“责任”,连带只是一个限制词,该词语强调了责任的本质属性,其适用于民商事活动,如果出现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所以采取连带责任的形式。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很多,从当前法律法规中分析,其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识联络分别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等等。根据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可以将其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本质上来说,连带责任维护的是债权人的权益,债务人则需要受连带责任的约束承担责任。一、 连带责任概述 (一) 构成 在民事法律责任关系中,所谓连带责任就是多个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连带责任人主观出现错误;违法;存在损害事实;违法和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民事立法方面,可以无因设置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主进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并不单纯以上述内容构成[1]。还可能包括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虽然没有出现主观错误,也没有违反法律规范,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要根据具体的条件和连带责任的特点来分析连带责任的构成。通常,责任人不少于两个,责任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且债务不可分,所需承担的责任应该具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做出相关的约定。 (二) 类型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很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共同侵权行为。该责任主要由于侵权引起;第二,共同危险行为。该行为也可以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超过两个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有人做出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且无法对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进行确认,每一个危险行为人都应该均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担保连带责任。如果承担保证责任时,双方没有对具体的内容或方式进行明确的制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法律规定中合同范围内的责任时,担保人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债务的担保人不少于两个人,且对担保人职责的规定并不明确,则需要由所有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在互联网愈加发达的时代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利益有所了解,并利用网络服务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侵害,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则要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高度危险物造成危害。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致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提是具有过错,且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分发?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并没有产生高度注意,因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侵权责任法》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因为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而造成侵权纠纷,即主体(也就负责管理公共道路的单位或负责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也包括堆放、遗撒等行为实施的单位或个人[2]。此外还有很多中连带责任,对其进行分类有助于该项内容的完善,通常会从不同的角度,并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目的就是使我们明确连带责任的内涵,进而掌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进而对民事责任进行准确公正的界定。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承担和追偿 (一) 承担 《民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连带债务人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具体来说,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连带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可以向全体连带债务人要求,也可以向部分债務人要求,对于义务的履行多少,也可以有债权人来决定。只要还没有完全清偿债务,连带债务人都具有清偿义务,不论他是否已经偿还过部分债务。连带责任的承担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定原则。具体依据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广告法实施细则》等等。以《广告法实施细则》来说,其规定虚假广告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约定原则。根据当事人意识自治、自愿约定确定的连带责任的承担,该责任普遍在担保合同中描述;第三,过错原则。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出现的过错严重性来确定责任。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该担负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并没有出现主观错误,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根据法律和约定,一方当事人虽然承担连带责任,但损害后果并不是他一个人造成的,而是有债权人、债务人多方导致的,则可以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 追偿 在追偿方面,《民法总则》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一方人数不少于2个人,则每个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都具有偿清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可以对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做出偿付要求,使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承担起已经偿还的份额。通常,连带责任人要履行追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其已经履行了义务,不仅仅包括履行行为,还包括其他可以因为债务人财产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都涵盖在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包括提存、抵销等等;第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将履行责任免去,也就是其通过履行义务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达到了全部或部分消失;第三,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本应该承担的范畴,对于没有超过的部分,则不可以使用追偿权。连带责任人可以对其他债务人做出要求,使其偿付超过部分,其他债务人则应该根据自己身承担的份额比例进行偿付。如果其中某个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则根据公平原则,追偿人和其他债务人可以根据自己承担的份额比例对这个人不可偿还的部分进行分担。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 缺少体系构建 民商法律虽然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时机,但并没有对适用条件、范围进行明确、统一的规范,进而影响判定。由于规范不统一,所以在法律实务中,不论是法官和律师,还是当事人本人,都无法清晰的理解和认定连带责任,进而导致每个人的意见不同。《民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委托书授权不够明确,被代理人应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主要体现了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虽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已经具体到“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方向,但“授权不明”的解释并不完善,各个主体对其理解角度不同,所以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不同[3]。简单来说,虽然法律条文对具体行为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连带责任系统规范的使用条件和范围进行规定,且立法水平还有待提升,所以在实际债务中会出现认定偏差的情况,进而影响依法裁决的结果。 (二) 认定有失公平 之所以制定连带责任制度,其本质目标使为了规避违约风险、提供救济、确保顺利展开经济交往。但实际上,连带责任比较倾向于外部权力救济,进而导致连带责任欠缺公平性,对“份额划分”不够重视,造成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在商事领域中,通常具有相应的担保方式,连带责任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法院通常不会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责任进行判定,而是对连带责任进行笼统的判定。实践中,当部分担保人并不具备相应的还债能力时,就会导致担保人推诿责任的问题。虽然会依法进行责任追偿,但在最初阶段就会遇到困难,后续追偿更是无从谈起。四、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完善措施 (一) 合理划分权利和责任 在划分权责的过程中,可以将程序法中与实体权保障原则有关的内容作为划分基础,确定被告人和相关连带责任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明确原告的诉讼权,制定明确的规定,用于维护正当权益。参考相关的制度原则,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的诉讼方式和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在审判的过程中,对相应的责任体系进行合理的应用,针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保障连带责任的权责能够均衡合理的划分。 (二) 保障民商主体关系平衡 可以根据当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确保二者之间的关系平衡,为诉讼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如果有新的连带责任人或债权关系出现,则应该进行合理的关系协调,确保二者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够顺利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全部主体进行协调规定,难度较大,需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保行为主体可以适应。在行为主体确定之前,应该先明确其相关权利,避免因为权利不明而造成主体混乱,进而影响依法裁决。 (三) 在执行中引入程序法 民商事法律都是实体法,通常在实体法中体现连带责任的具体应用。但实际上,从理论概念的角度划分,连带责任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一定能真的如愿以偿,法律通常只是落实到执行环节。对于确保连带责任执行方面,需要在连带责任中引入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而才能执行后续环节。法院对连带责任人判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体法规进行判定,在程序法中,针对连带责任制度制定专门的规则内容,使实体法中的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可以得到具体有效的程序支持。例如,在确定连带责任被执行主体时,如果债权人的人数较多,不同的债权人则可能对债务人的要求不同。在当前采用的《民事诉讼法》之中,对共同诉讼有明确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訴讼人发生效力,即连带责任主体对程序法规的认定。 目前来看,对连带责任的理论概念界定并不清晰,许多问题还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民商法中有许多的连带责任问题,需要明确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作用,将其作为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工具,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则要进行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明确责任的承担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内容等等。通常,连带责任的主体不少于两个,那么如何分配连带责任就成为了当前需要讨论的一个大问题。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可以根据连带责任进行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则可以根据按份责任进行处理。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份额的划分。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约定,法律对此也没有准确的规定,则采用平均承担的方式。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民事责任中,连带责任具有特殊性,其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发挥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作用,应该明确当前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目前来说,最主要的就是权责不明、认定不公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应该从法律规范和实际情况出发,首先明确权责划分,然后认定连带责任原因,再进行后续的诉讼,确保依法裁决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蒋娅东.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8(8):172. [2]廖东江.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策略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13):22-23. [3]朱泓宇.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活力,2019(12):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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