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交易费用视角下农业众筹发展模式研究 |
范文 | 王劲屹 摘 要:农业众筹是传统农业与新兴互联网金融相融合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实现了农场到家庭的农产品直销,适应了消费者偏好有机绿色食品的内在需求。本文采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出农业众筹得以兴起的主要缘由在于其降低了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搜索成本,但也面临项目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众筹平台无法承担监管职能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应加强农业众筹平台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引入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制定股权众筹的法律细则等改革方向,以此推进农业众筹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农业众筹;交易费用;F2F;股权众筹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98X(2018)03-0040-06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许多传统行业的运营模式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下,众筹(Crowdfunding)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受到市场的广泛推崇。众筹是指新项目发起者借助网络平台,直接向海量的网络终端客户寻求资金支持,公开、小额、迅捷为其特征,作为一种对传统融资模式的有效替代,逐渐成为初始创业者的首选融资模式。 众筹的兴起也直接辐射到最传统的农业,使其获得了推进剂。众所周知,农业生产具有周期长,收益低,易受自然灾害等固有弱质性,且缺乏相应抵押品,故长期为商业性金融机构所排斥,普遍存在贷款难问题。无疑,众筹融资模式的崛起,为农业资金需求者提供了一条绿色信贷通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为长期陷入贷款难窘境的农业生产者找到了出口。非但如此,农业众筹与传统流通模式相比,去除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环节,实现了F2F(Farm to Family)的农产品直销,大幅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农业的生产、融资流程。农业众筹在互联网+时代自发成长,实践先行,理论滞后,因此理论界如何因应该领域的急遽发展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现实课题。 一、我国农业众筹兴起缘由 农业众筹一经推出,立即获得市场欢迎,迅速成长为重要的众筹板块。传统农业一旦与新兴的互联网结合,立即焕发出生机,主要是由于网络技术革命突破了地理位置限制,大大降低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信息搜索的成本,适应了市场需要,交易双方福利都获得了帕累托改进。下面借助交易费用视角,细析农业众筹在我国兴起的缘由,发现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一)农业众筹在生产者—消费者之间建立了零成本信息沟通管道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就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组织生产,然而在我国农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者基本地处偏远农村,无法与城市消费者有效沟通,交易费用极大,存在很大的信息壁垒。真正与农业生产者直接打交道的是农产品批发商,再通过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尽管批发商的采购行为会考虑到适销对路,但是很大程度还是体现其自身偏好,更多地从成本收益角度来评估,甚至偏好一些质量偏差的廉价农产品。如此一来,一方面,农产品市场体现的并非是消费者偏好,而是批发商偏好,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所提供的农产品,且历经诸多中间环节转手,新鲜度也大打折扣,消费者福利受损;另一方面,作为分散的个体农户,在与批发商交易时处于不利地位,往往会被压价,生产者福利受损。即便当下通行的订单农业,以“公司+农户”形式事前签订契约,农户按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收获的农产品由签约公司统一收购,农户减少了寻找市场的交易费用,但是一旦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契约双方都会存在道德风险,此时就会出现较高的违约率。同样,订单农业也是更多体现公司偏好,消费者偏好也很难得以满足。农业众筹的出现,突破了农产品流通的“最初一公里”瓶颈,通过互联网给生产者—消费者提供了零成本沟通管道,农户为农产品找到出路,消费者的偏好也得以完美地体现,实现了总体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二)现代都市人对原生态绿色优质农产品的需求 随着我国向全面小康社会挺进,现代都市人越来越注重食品安全问题,开始追求高品质、个性化、高端化的农产品。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菜篮子工程,农产品市场供给充足,满足了市民的日常基本需求,但是更多地体现在数量而非质量。农贸市场主要被传统批发商所控制,出于商业利润考虑,总是偏向选择大众化、低成本、有规模效应的农产品,导致农产品市场偏向均质化,甚至在一些特定农产品市场还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市民要购买符合自己偏好的优质农产品,可能会面对无法承受的高昂价格。尽管现代都市人食品安全意识较强,但面对重重流转的农产品,无法真正意义上保证品质是否达标,很难购买到令人放心的农产品。 (三)互联网实时互动传输技术降低了监管成本 现代农业为了追求收成,缩短生长周期,往往大量施用化肥,大面积喷洒农药,这些化学元素有助于增产,但是会相当程度上破坏农产品品质。如果农户按传统有机方式种植农产品,不但成本会大大增加,产量会降低,而且更重要的是,一旦流通到市场,消费者无法将其从大量自我标榜绿色有機农产品中辨别出来。因此,鉴于此类有机农产品缺乏种植规模,成本较高,批发商往往不愿收购,挫伤了农业生产者种植积极性。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流行,开发出许多面向终端客户的实时监控APP系统,通过固定在农场的摄像头,形成可视化信息,客户通过手机即可对农作物的生长状况实时监测,大大减低了监控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种植过程的监控问题,这就为有机农产品的众筹开辟了道路。 (四)农业众筹给农户提供了低门槛的普惠制融资 农户普遍缺乏生产资金,又没有合规的抵押品,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即便是带有扶持“三农”性质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向其申请贷款也要耗费相当的交易费用,且额度通常较小,很难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农业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具有大众性、门槛低、额度灵活、风险分散等特点,许多被传统金融机构所排斥的种植农户很容易从中受益,实质是一种普惠制融资。农户获得农业众筹资金,就可生产出更多的绿色优质农产品,满足了追求高品质食品的都市人需求。 (五)为农户提供了新项目“试错”平台 农业众筹往往都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新项目,发起人也不能保证其必然成功。在众筹的过程中,作为发起人的农户可以与消费者持续互动式沟通,掌握消费者的真实偏好,以及自身产品的不足,通过综合处理各类反馈信息,使项目规划不断动态调整以适应市场。众筹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众筹成功的项目上,而且同样体现在众筹失败的项目上。作为一个创意新项目,本身就会存在实施风险,众筹充当了一个“试错”平台,失败的项目说明脱离了市场实际需求[1]。从这层意义来说,众筹失败的项目依旧体现了其应有价值,发起人只须付出较小的交易费用,则可在众筹平台上进行虚拟“试错”实验,从而最大限度避免了实际实施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二、我国农业众筹发展现状 农业众筹起源于美国,是传统农业与新兴众筹模式的结合,项目开放透明,公众参与度高,吸引了众多小额私人资本,创业者获得融资,可以将创新设想付诸实践,从国家宏观层面而言,则实现了创新机制驱动农业发展。2014年为我国农业众筹元年,诞生了一批农业众筹先驱,“有机有利”平台率先提出F2F电子商务概念,“大家种”平台推出让北京都市人认购近郊农场的众筹项目,浙江兴合电子商务公司与阿里巴巴聚划算平台联合推出“耕地宝”项目等,农业众筹逐渐跻身主流众筹板块。 “众筹家”网站发布了《2016中国农业众筹发展研究报告》,根据88个农业众筹平台的项目数据,截至2015年底,有2250个农业众筹项目,实际融资逾3亿元,给更多的农业生产者提供了示范效应。农业众筹的项目范畴可以涵盖农产品销售、农场管理开发、乡村休闲旅游、农企股权募集、农企债权募集、农村公益扶贫、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土地流转等,目前我国农业众筹还处于萌芽阶段,主要以农产品众筹为主[2]。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农业众筹主要商业模式分为两类,即纯预售型与项目投资型,前者是农产品收成后的电商销售,创新性不大;后者是集产前融资、产中监管、产后销售三位一体的互联网+创新模式,也正是本文关注的重点。目前,农业众筹平台既有众筹网、淘宝众筹等综合性众筹网站,又有“大家种”“有机有利”等垂直性平台,前者众筹题材广泛,后者则专注于农业方向,经营模式差异较大。众筹网、淘宝众筹等综合性平台品牌效应明显,占有市场份额大,但是农业众筹项目以纯预售型为主;垂直性农业众筹平台,虽然累积项目不多,“大家种”51项,“有机有利”32项,但是基本为项目投资型,注重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积极推行F2F模式[3]。 2015年农业众筹市场累积份额图 数据来源:“众筹家”网站统计88个农业众筹平台的项目数据 http://www.zhongchoujia.com/data/6f89219c-c895-439b-8978-ee61a0207dcf.html 鉴于项目投资型更能体现农业众筹本质,故本文集中研究该类型众筹。项目投资型农业众筹涉及四个参与方:发起人、众筹平台方、资金托管方、投资人,周期多为一年,具体流程如下:(一)发起人一般为农户或农场,事先策划好创新项目,然后选择特定众筹平台发布项目融资计划书;(二)有意向的投资人在平台下单,所筹资金委托给事前选定的第三方托管,多为众筹平台兼任,待众筹结束,托管人保留小部分资金作为保证金,余额如数放款给发起人;(三)发起人获得众筹融资后,按照众筹计划书约定组织农业种植,投资人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监控或实地考察;(四)农业收成后,发起人按事先约定交付农产品给投资人,投资人验收确认后,托管人将保证金余额转给发起人,众筹项目终结。 农业众筹的项目发起人准入条件,依据平台性质会有所不同,垂直性平台“大家种”要求拥有自家农场,“有机有利”则要求为企业法人,有相当高的门槛。综合性平台则包容性较强,门槛较低,发起人可以是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还可以是有志于农业的大学生,他们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农人,也正是这批新农人成为中国农业众筹的重要驱动者。发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自主选择农业新项目加以开发,并拥有较强的定价权。农业众筹去除了众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交易费用,将产业链上的价值增值更多地保留在两端,让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受益。 三、农业众筹面临的问题 农业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引入国内后,获得了农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广泛欢迎,但该创新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可能会阻碍其深入发展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传统农业借助互联网突破了地域限制,扩大延伸了市场,但是互联网的虚拟性与无界性,又会给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造成信息不对称。投资人与发起人物理距离甚远,且农村地区交通不方便,实地考察的交易费用会远超投资额,故投资人只得放弃,只能依靠发起人在众筹平台公布的描述文字来了解项目,至于该描述信息是否真实则取决于主观判断。发起人与投资人只能通过“软信息”加以沟通,缺乏真实可靠的“硬信息”,这就可能导致以下两种风险[1]:第一种为道德风险,发起人获得众筹资金后,不再信守承诺,生产过程敷衍了事,最后仅提供大路货农产品,消费者利益受损;第二种風险为逆向选择风险,发起人选择优质种苗,严格执行有机绿色种植程序,如此一来则标价较高,但一般的消费者不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可能放弃该优质项目,转而选择价格优惠的同类项目,而价格优惠项目往往质量较次,未能达到消费者预期值。 (二)众筹平台无法有效承担第三方监管之职能 众筹平台是发起人与投资人交流信息的平台,道义上承担准入资质、信息披露、种植过程、资金托管等一系列第三方监管职能。但是,如若对发起人资质线下尽责调查,核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则会需要耗费大量的交易费用,这是当前众筹平台无法承担的。相反,为吸引更多的项目上线,众筹平台还会尽量降低信息披露准入门槛。在实际运作中,众筹平台对发起人所提供的各项信息仅仅履行形式上的核准,至于是否真实则交由投资人判断。作为理性的小额投资人,更加不会支付高额交易费用去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整个众筹信息披露过程一直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发起人获得众筹资金后,是否会挪作他用,是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实施种植,众筹平台也无法有效监管,完全取决于发起人的契约精神,投资人承担较大信用风险。 (三)缺乏完善的售后商业纠纷处理机制 农业众筹最后的环节是发送农产品给消费者,当消费者确认品质符合预期,众筹平台将留存的保证金余额转给发起人;当消费者体验不佳,不但返还保证金余额给投资人,还要追讨先前的投资款。但是,农产品质量评判标准带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且保质期很短,是否因物流过程造成了损坏,责任认定也存在问题,因此,农业众筹在售后阶段较易产生纠纷。众筹平台本身是一商业机构,不具有权威性,农业众筹的归责认定又相对复杂,一旦出现售后纠纷,很难圆满解决。因此,由于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售后纠纷处理机制,会影响发起人与消费者参与农业众筹的积极性。 (四)股权型农业众筹受制于农地制度约束难以开展 目前,我国的农业众筹尚处于探索阶段,以预售型与投资型为主,尽管在一些众筹网站将投资型归为股权型农业众筹,但是在严格意义上这个界定是非常不准确的,当前的投资型农业众筹都有项目周期,大多以一年为限,到期农业众筹项目自然终结,这一点就与股权型性质不符,何况根本没有设立股份制公司,也不涉及股权份额认购,故并非真正意义的股权型农业众筹。不同于其他领域股权型众筹,农业众筹采用股权形式会受制于现有农地制度约束,其最大制约因素就是我国农地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无论农场抑或农户,仅拥有农地经营承包权,不能直接以农地以及其上的种植物换算股份,也就无法设立众筹型农业股份制公司,只能采取农产品分成制的投资形式。 (五)尚未出台完备的众筹法律法规体系 2012年,作为众筹发源地的美国签署了《初创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可谓全球首部众筹法,对众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众筹立法尚处于探讨阶段,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地位,但是具体条文缺乏科学性,特别是将众筹性质定义为私募,这就与已有的现实操作形成矛盾,不但无法给当前众筹行业提供动力,反而会阻碍其发展,以致在学界的一片反对声中胎死腹中[4]。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证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股权众筹必须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可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但令人遗憾的是,并未对众筹融资各操作法规进一步细化。 四、农业众筹改革方向探索 农业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从性质上来说是直接融资,给以往的间接融资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带来革命性变化。我国的农业众筹发展是实践领先理论,具有典型的摸着石头过河味道,通过考察近几年的实际运行情况,下面对今后的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一)加强农业众筹平台的规范化、专業性建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众筹平台在众筹融资中的基础性地位。农业众筹不同于一般众筹,涉及较长的生产周期,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差异较大,特别是面临我国独有的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立”约束,存在非常强的专业性。正如前文所言,当前我国的农业众筹平台还是以众筹网、淘宝众筹这样的综合类众筹网站为主体,真正专业性的农业众筹平台寥寥无几,且成功交易项目只有几十项,这样的市场结构是无法与广阔的农业众筹容量相适应的。因此,今后需要实力雄厚的规范性农业众筹平台,能够结合当前的农地流转改革进行众筹创新设计,并扮演推动农业众筹前进的引擎。 (二)引入第三方权威检测认证机构 农业众筹能够提供远比市场优质的有机绿色农产品,是其受消费者追捧的主因,这就需要在土壤、种苗、灌溉、施肥、护理等诸环节都要符合特别要求,否则会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我国农产品的安全标准可划分为有机、绿色和无公害三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严格的对应标准,当前许多农业众筹项目都声明按有机方式种植,不施农药,但除了极个别的提供认证证书外,基本上仅限于发起人个人承诺。即便有农场监控视频或即时图片传送,考虑到众筹投资人很少有专业鉴别能力,辨识农产品等级的费用较大,而发起人个人承诺又存在很大的不可信风险。因此,农业众筹平台必须引入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生产各环节进行独立审核,实现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可追溯[5]。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介入,使不可信的个人承诺转化为可信的第三方认证,从而节约了每个投资人的分散鉴别费用,有助于众筹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农业众筹平台搭建统一物流配送系统 当前,我国的农业众筹平台仅扮演一个中介平台的角色,至于农产品采摘后的物流配送完全由发起人负责。农产品不似高档电器,价格相对低廉,体积较大,发货的物流费用占总价格的比重较高,还要涉及保鲜问题,以致西瓜、甘蔗、椰子等较重的农产品很难列入众筹清单,高额的物流配送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众筹的发展。农业众筹就单个项目而言融资额都不大,依旧带有“高端小众”色彩,考虑到物流配送需要耗费高额交易费用,“大家种”众筹平台就限定投资人地域范畴,明确规定必须是农场周边的北京市居民,便于就近发货。从长远来看,随着农业众筹平台的规模壮大,可以与物流公司合作或自建物流系统,实施统一配送,这样就形成了规模经济,大幅度降低物流交易费用,必然会进一步推进农业众筹的发展。 (四)扩展农业众筹的项目范畴 相比于国外,我国农业众筹尚处于萌芽阶段,以单一的农产品众筹为主,主要是去除了中间环节的交易费用,实现了F2F,即从农场到家庭的直销模式。作为农业大国,我国的农业众筹需要向纵深发展,应结合当前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鼓励农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型公司在农业众筹平台推出有机育种、新型饵料、无害农药、生物肥料、农业机械、光伏发电设备等众筹项目,甚至科技初创公司的股权众筹,实现农业的跨界整合。另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确立了绿色发展观,可以相应增加公益型农业众筹,如农村污水净化、荒地拓殖、盐碱地土壤改良等环保项目,为缓解“三农”问题助力。 (五)制定农业领域的股权众筹法律细则 为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业众筹必须向高级阶段股权众筹方向推进,以改善当前农业长期依靠政府补贴的窘境。股权型农业众筹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首先会与当前《证券法》的公募条文相冲突,《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具有保荐人、承销商、三年财务会计文件、向证监会提交各类申请文件等,如此高额的发行费用远非农业初创企业所能负担,当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正是考虑此点,而将股权众筹定义为私募性质,以避开《证券法》公募条文所要求的高额发行费用,但如此一来,却又与众筹本身的小额化、公众化精神相违背,由此陷入两难。为解决众筹募集性质之难题,可以仿效美国JOBS法案,对小额股权型众筹项目豁免其公募发行所需的注册、审核、承销等环节费用,大幅度降低发行费用[6]。股权众筹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下,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倡导“领投+跟投”模式,让实力雄厚的领投人负责线下考察,大众投资人可以跟投搭便车,无须支付高额信息费用。 结 语 农业众筹在互联网+背景下应运而生,通过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传统农业获得了新生。农业众筹消除了橫亘在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壁垒,实现了F2F的直销模式,促进了双方福利的提升,由此获得了极大发展。当前,农业众筹依旧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为了推动农业众筹向纵深发展,必须让农业众筹平台扮演基础性作用,搭建统一的物流配送系统,引入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股权型农业众筹是农业众筹的高级阶段,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应在法律上豁免其《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募发行诸环节费用,大幅度降低发行费用,以充分发挥其对农业的直接融资功能。 参考文献: [1] 朱海波.农业众筹对普惠金融创新与农业发展的影响 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6,(12). [2] 肖建,贾晋.农业众筹融资成功的影响因素研究——基 于多平台对比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7,(3). [3] 肖建,朱泓宇,贾晋.农业众筹融资平台的对比研究与 最优选择[J].农村经济,2017,(1). [4] 董竹,尚继权,孙萌.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讨论[J].上海金融,2015,(8). [5] 史莹娟,邱峰,蒯庆梅.聚焦农业众筹:效应、困境及推 进策略[J].农村金融研究,2017,(5). [6] 樊云慧.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国际比较[J].法学,2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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