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战后美安全同盟的确立 |
范文 | 沈美华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在日本采取了一系列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改革 措施,迫使日本政府颁布了一部以"放弃战争"为核心的和平宪法。根据宪法第九条,日本 " 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在此前提下,日本未来的安全战 略选择便剩下依靠外力防卫和非武装中立这两条道路。美国最初倾向于使日本保持非武装中 立,日本国内也存在着支持非武装中立的广泛社会基础。然而,随着美苏冷战的展开,美国 最终确立了把日本拴在西方阵营内,以及继续使用日本军事基地的方针。1951年9月8日,日 美 在签署《旧金山和约》的同时,缔结了《日美安全条约》。由此,依赖美军防卫便构成战后 日本安全战略的支柱,日美安全同盟也由此形成。本文就日美安全同盟的成因和发展作一简 要的回顾和分析。 一 战后初期,日本处于被美军占领和管制时期,美国对日本的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 各项基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 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但是,进入1947年以后,整个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美国出于称霸全球战略的需要,公开提出了杜鲁门主义和马歇尔计划,对苏联推行遏制政 策,导致了美苏两国关系全面恶化,开始进入所谓东西方的冷战时期。同时在亚洲,从1947 年秋起,中国人民解放军转入了全国规模的战略反攻,并接连取得重大军事胜利,国民党政 权必然崩溃已成定局,美国依靠中国大陆遏制苏联的战略构想化为泡影。在这样的形势下, 美国从远东战略利益出发,重新估价了日本的地位和作用,把日本放到了主要的亚洲潜在盟 国的地位。美国对日政策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削弱日本转为扶植日本。在1949年8月发 表的中美关系"白皮书"中,美国宣称不再全力支持国民党政府,而要在"中国的邻国"遏 制"中国对邻国的攻击"。这就表明了美国决心把对亚洲政策的重点转向日本,以挽回其对 华政策失败的影响,力求在远东继续维持有利于美国的战略格局。这样,日本在美国的亚洲 政策中作为新的战略基地受到了高度重视。为了把日美关系由原来的敌对国转变为同盟国, 美国决定结束远东委员会的约束和对日军事占领,通过缔结和约,使日本恢复所谓合法地位 。 1950年4月6日,杜鲁门任命共和党的杜勒斯为国务院顾问,以推动媾和工作的进行。6月17 日,杜勒斯抵东京与日本首相吉田茂就媾和问题举行第一次会谈。正在杜勒斯访日期间,爆 发了朝鲜战争。驻日的美第8军首先被派到朝鲜战场,继而美国动员了日本的经济和技术力 量,以"惊人的速度,将四岛变成了一个大的供应基地","如果没有这一招,朝鲜战争就 打不下去"①。通过朝鲜战争,美国一方面充分检验了日本作为其远东战略后勤基地的补 给作用,另一方面更加快了对日媾和的步伐。 在对日媾和过程中,所谓日本的安全保障在和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早在1949年12月,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的第48/1号、第48/2号文件中,概括汇总了美国对付亚洲革命的方 针,提出由"亚洲近海岛屿链上的军事阵地"组成美国在远东太平洋地区的"第一道防线" ,"战略防守的第一线应包括日本、琉球群岛与菲律宾"②。既然美国从军事战略上把日 本 纳入了其西太平洋的防御线,那么能否在媾和后继续保留驻日美军,发挥日本这个远东战略 基地的作用,便成为美国十分关心的问题。美国军方担心,一旦和约缔结后撤出占领军,将 导 致美国在西太平洋的"安全"受到损害。由此可见,要实现对日媾和,必须首先解决美军留日问题。 在日本,首相吉田茂认为媾和与日本的安全保障是不可分割的,是"相辅相成"的。在1950 年1月23日和7月14日的第七、八届国会上,吉田茂先后发表施政演说,公开提出安全保障问 题。他说:"保障我国安全的核心力量,就是我国国民彻底遵循我国宪法所严正表明的放弃 战争和军备的宗旨",但是"彻底放弃战争的宗旨,决不等于放弃自卫权"。宣称"早日媾 和是全体国民渴望的",但只有日本"愿意同尊重和平与秩序的自由国家共同为世界和平作 出贡献……才能被接纳为自由国家的一员",而保障其安全。吉田茂讲话表明,日本政府已 确定了媾和的具体方针,其核心是在驻军问题上主动迎合美国,对重整军备采取"低姿态" 政策,以换取名义上的独立和美国的援助,争取较快地发展经济,重振国力。为了解决美国 既想对日媾和,又要维持驻军,同时又碍于国际舆论不便主动提出驻军的"难题",吉田茂 决定派藏相池田勇人以"考察"美国财政为名,赴美转达日本关于媾和的信息。1950年4月 池田访美前夕,吉田茂向池田密授了给美国的口信:"日本政府希望尽早缔结对日和约", "为了日本及亚洲地区的安全保障,在媾和之后,美军或有必要继续驻留日本,倘若美方自 己提出这一要求有困难,可以研究一项从日本方面提出这个问题的办法"③。5月3日,池 田在和国务院公使兼陆军部顾问道奇举行会谈时,向美方转达了吉田茂的口信。 美国政府获得信息后,派杜勒斯于1951年1月底访日,正式谈判安全保障的具体问题。会谈 的主要议题是日本重整军备和日美双方在安全保障条约中的地位两个问题。吉田茂主张日美 两国作为平等的伙伴为共同安全而合作,即"日方有承认美方驻兵的义务,同时美方有保卫 日本领土的义务"④。而杜勒斯则声称,要美国承担防卫日本的义务,日本首先必须通过 重 整军备,增加日本自身的防御力量。这次谈判的结果基本上是在美方建议的基础上达成了谅 解,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直到7月双方才确定了安全保障条约的最终方案。1951年9月8日 ,和约签字后五小时,日美就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日美安全条约》由序言和五条正文组成,其基本要点是:1、在序言中提出由于和约生 效后,日本武装被解除,无力自卫,而和约承认作为自主国的日本有权参加集体安全的协定 ,同时联合国宪章中确认一切国家都有单独和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因此,作为临时措施, 日本希望美国将其武装部队保持在日本及其周围。美国愿意照此办理,"但希望日本日益对 它的自己防卫负责,抵抗直接或间接的侵略"。2、根据条约的第一条,日本给予美国以 在日本国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的权利,这些部队将用以协助保卫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 全,并为日本的安全抗击外来的武装进攻。美国驻军亦可用于"应日本政府紧急要求去平定 日本国内由于外来的一国或几国的煽动或干预所引起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3、规定未 经美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或任何种类的军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4、规定 美国武装部队驻扎在日本国内的细则应由美日两国政府随后签订的行政协定决定之。5、 规定两国政府将来认为"已有联合国的此类安排付诸实施,或有其他个别或集体的安全部署 由联合国或其他方面令人满意地提供保卫日本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则日美安全条约即 应停止生效⑤。 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安全条约又签署了《日美行政协定》。该协定由序言和29条 正文组成,美军保留了许多原作为占领军而带来的特权。协定规定:1、允许美国使用日 本国土上的"必要的设施及区域"和在"日本国内的任何地方"设立陆海空三军军事基地, 并由日本分摊驻日美军费用。2、日本政府要与美军紧密配合,向美军提供气象和地震方 面的资料。美军享有优先使用日本政府所有或由其调度和控制的一切公共设施和劳务的权利 。3、美国驻日武装部队人员、文职人员及其家属(不包括日本籍家属)不论在基地内或 基地外所犯任何罪行,均不受日本法律制裁,一切按美国法律或交由美国军事法庭审理。 4、一切为美军公务使用而进口的货物均免缴关税,美军及其随从人员为军队工作而获得的 收入免缴所得税。5、美军人员不受日本护照和签证法的约束,也不受有关外侨登记和管 理条例的约束。6、设置联合委员会作为实施该协定的协商机构,由美国和日本各派一名 代表组成,遇有在日本区域内发生战事或受到战事的紧迫威胁时,美国政府及日本政府应立 即共同磋商,以期采取必要的联合措施以防卫该区域。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条约》 、《日美行政协定》与《对日和约》同时生效,日美安全同盟也由此形成。 对日和约生效后,吉田茂政府在所谓"自卫力量渐增"的方针下,决定扩充陆海警备力量, 把警察预备队改编为保安队,兵力由7.5万人增至11万人,海上警备队改编为警备队,归新 设置的保安厅统一指挥。 二 1953年1月,艾森豪威尔就任美国总统后,美国提出了通过和平手段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 解放政策",以及以核武器为后盾的大规模报复军事战略,企图进一步加强对苏联和中国的 军事包围和封锁。根据这一对外战略,美国大力强化军事同盟体制,要求日本迅速扩充军备 ,并希望按照共同安全法与日本缔结一项共同防御援助协定,促使日本更加积极地承担起重 整军备的义务。 美国的《共同安全法》于1950年10月在国会通过,旨在大大增加军事援助所占的比重,把外 援重点从经济援助转向军事援助,以承担军事义务为条件向受援国提供援助。1953年5月5日 ,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参、众两院外交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上作证说:"1954年的互助计划预 算列入了日本国内治安和防卫国土所需之武器的费用。"⑥杜勒斯的讲话,第一次正式宣 布 美国准备向日本提供共同防御的援助。为此,日本立即作出反应,外相冈崎胜男在5月13日 会见外国记者时说:"要确切地谈论日美共同防御援助还为时尚早",但又表示"我们希望 能够签订满意的协定"。6月16日,冈崎在第16届特别国会发表外交演说,进一步明确提出 :"根据美国的共同安全法所提供的援助,有益于增强我国的自卫力量,倘若它还能有助于 国家的经济,则希望接受这种援助。"⑦ 根据美国的《共同安全法》第511条规定,援助条件之一是受援国必须同意承担军事义务, 而日本则担心这项规定有可能增加其军事义务,进而与宪法相抵触,成为日本国内重大的政 治问题。为此,日美两国事先通过外交信件共同确定:"作为接受援助条件之一的履行军事 义务的必要条件,对日本来说,只要履行根据《日美安全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即已足够。" ⑧于是,日美两国从7月15日就共同防御援助协定举行谈判。谈判断断续续进行了近八个 月 之久,其间两国领导人频繁互访,以解决谈判中的矛盾。双方主要对扩军和援助内容持不同 立场。美国主张,通过共同防御援助,帮助日本建立一支远远超过目前兵力的强大部队,使 日本尽快承担起本国的防卫责任,"希望日本作为东南亚的核心国家,为防卫做出更加积极 的努力",并提出一项增强保安队的扩军计划,即日本保安队扩充为相当于10个美军标准师 ,兵力共32.5万人,同时建立航空部队等⑨,而日本则要求把经济放在优先地位,在美国 提供 军事援助的同时,更希望获得经济援助,协助重建日本经济,因此日本不同意大规模扩军, 坚持按照国力逐渐增强防卫力量。 为了调整两国矛盾,自民党政务调查会长池田勇人作为首相特使于1953年10月1日前往美国 ,与美国副国务卿助理罗伯逊进行会谈,双方达成原则性协议:1、在3年内把日本保安队增 加到18万人;2、日本用日元向美国购买价值5000万美元的剩余农产品。1954年3月8日,两 国在东京正式签署了《日美共同防御援助协定》,以及《购买农产品协定》、《经济措施协 定》和《保障投资协定》等三个附属文件。协定主要内容有:1、日本 "履行日本政府依 照日美安全条约所承担的军事义务";2、日本在其经济条件许可的限度内,"对于发展 和维持其自身和自由世界的防御力量作充分的贡献";3、日本向美国转让美国需要而又 缺乏的原料与半加工的材料;4、美国尽可能"在日本采购供应日本及其他国家使用的供 应品与装备","并向日本防务生产工业提供情报和便利其技术人员的训练";5、两国 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按本协定提供的物品、劳务与情报"被泄密或遭到损害";6、两 国采取"切实可行的共同措施,以实现规格和质量的标准化";7、日本接受美国军事顾问 团;8、日本将与美国及其他国家合作,"采取措施,以管制对威胁世界和平的国家的贸 易"。 在签订日美共同防御协定时,日本外相冈崎胜男和美国驻日大使艾利逊发表的声明都宣称, 这些协定不使日本承担派兵海外的义务。为了承担共同防御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日本政府向 国会提出了两项防卫法案,即《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通称"防卫二法"),经 过激烈辩论后,国会众参两院分别于1954年5月7日和6月2日通过了这两项法案。1954年7月1 日,"自卫队"正式成立⑩。保安队和警备队分别改名为陆上自卫队和海上自卫队,并创 立 了一支航空自卫队,统一归防卫厅管辖。陆军由11万增加到13万人;海军由1.6万人增加到2 .2万人;空军则为0.6万人。这样,日本终于按美国的要求,拥有了自己一支规模虽小,但 仍可称之为正式的军队。美国促使日本重整军备,加入美国亚洲太平洋地区共同防御体系的 战略目的基本实现了,日美安全同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三 从1956年开始,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时期,日美经济实力对比的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两国 的政治关系方面,日本在1956年10月实现恢复日苏邦交和同年12月加入联合国后,对旧的日 美安全条约表示出越来越强烈的不满,要求摆脱这个条约强加给日本的不平等性,确立同美 国的对等关系,提高日本的国际地位。1957年2月上台的日本首相岸信介认为,"为了依靠 美军的保护而不得不签订不平等的条约,这不是独立国家应该做的",由于这个不平等条约 的存在,"日本仍然处于和美军占领相同的状况之下",因此,他主张在已经恢复并开始高 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下,通过修改安全条约"使日美关系在一切领域里都实现对等"(11 )。在较为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密切日美同盟关系。 1957年6月16日岸信介赴美访问,与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和国务卿杜勒斯举行会谈。在会谈 中,岸信介向杜勒斯保证了日本加强自主防卫的决心,并要求修改日美安全条约,他说:" 安全条约是在日本没有自卫能力的时候缔结的。现在日本已经逐渐具备了相应的自卫能力" ,因此,"应该重新研究讨论安全条约"(12)。起初美国并不打算修改条约,但在日 本的强烈 要求下,最后作出了让步,同意由两国政府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于6月19日发表了日美 联合声明。1958年9月,日本外相藤山爱一郎借赴美出席联大会议之机与杜勒斯举行会谈, 双方就修约举行正式谈判达成协议。美国之所以同意修改条约,一方面是为了缓和日本人民 的反美情绪。美国担心日本各地不断高涨的反美运动将损害两国的政治关系,从而影响美国 的整个远东战略利益。另一方面则企图通过修改条约,把日本打扮成美国的"平等伙伴", 与日本结成更为紧密的同盟关系,以消除日本统治集团的不满,继续保持驻日美军基地,并 通过经济合作,维持和加强对日本的控制。 从1958年10月4日日美两国为修改条约举行第一次谈判,到1960年1月6日谈判结束,双方共 进行了25次谈判,达成了最终协议。1960年1月16日,岸信介专程赴美,19日在华盛顿与美 国国务卿赫脱正式签署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对比日美新旧安全条约,其重要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新条约特别明确了与联 合国宪章第51条的关系,强调缔约国的行动应与联合国宪章第51条相符的原则。2、新条 约明确规定了美国援助日本防卫的义务。内中规定:"缔约国双方认识到,对在日本管理下 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所发动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其本国的和平和安全,并且宣布将按照自己 的宪法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13)3、新条约明确规定了驻日美军的 配备、 重要装备的变更及为了采取战斗行动而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区域时,须与日本政府事先协议。 4、新条约增添了两国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广泛合作的内容。5、新条约明确规定了条约的 有效期限。6新条约删除了不经美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基地、军队驻扎权和过境权 给第三国的条款。7新条约删去了有损民族尊严的美军有镇压日本国内内乱责任的条款 。 6月19日,新安全条约在日本自动生效。6月22日,美国参议院也批准了这一条约。6月23日 ,新日美安全条约正式生效(14)。新安全条约使日本的独立地位得到了增强,但也进 一步强化了日美军事同盟的成份,突出了日本在美国远东军事战略中的地位。 根据新安全条约的规定,条约在经过最初十年后,缔约国任何一方均可将条约终止期通知缔 约另一方,条约在通知一年后即告废除。日本政界从1966年即开始就此问题进行商讨。随着 越南战争的发展和远东形势的变化,1968年,自民党确定了以安保体制为基础、加强日美合 作的方针,同时决定安全条约自动延长。1969年11月,佐藤首相访美,与美国总统尼克松就 归还冲绳与安全条约问题举行会谈。双方在联合声明中明确了两国政府维护此条约的意图。 1970年6月22日(安全条约到期日),日美两国政府分别发表声明,宣布新安全条约自动延长(15)。战后日本通过缔结《日美安全条约》,建立了日美安全同盟,在安全上主要依赖美军保护, 同时逐步建立和增强自主防卫力量。新安全条约突出了日美关系的对等性,但依赖美军防卫 的基本框架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对美国而言,通过缔结日美安全同盟,把日本完全纳入了 以美国为中心的远东安全保障体制。对日本来说,缔结日美安全同盟则是现实的选择,它使 日本维持了长期以来防卫开支在财政预算中的低水平,为其经济高速增长和迅速成为世界经 济大国创造了有利条件。当然,条约规定美军以日本和远东的安全为由被允许驻扎日本并使 用军事基地。这样,当远东地区发生战争而出动驻日美军时,或驻日美军基地受到攻击时, 就大大增加了日本卷入美国对第三国战争的危险,并与日本宪法相抵触,因而遭到日本国民 的普遍反对,也给亚洲的和平蒙上了阴影。 ①⑨方连庆、刘金质、王炳元主编:《战后国际关系史》(1945-1995)(上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201页。 ②刘同舜、高文凡:《战后世界历史长编》第6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373页。 ③池田勇人:《财政平衡》,附《回忆占领下的三年》,东京实业之日本社195 2年版,第222~234页;宫泽喜一:《东京-华盛顿会谈秘录》,东京实业之日本社1956年 版,第39~59页。 ④吉田茂:《十年回忆》第3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77~78页。 ⑤(14)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1945-1972),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180~181、312页。 ⑥吉泽清次郎主编:《战后日美关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9页。 ⑦《吉田内阁》,东京吉田内阁刊行会1954年版,第599页。 ⑧吉泽清次郎主编:《战后日美关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页 。 ⑩金熙德:《日美基轴与经济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11)岸信介、矢次一夫、伊藤隆:《官场政界六十年--岸信介回忆录》, 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8、154页。 (12)田尻育三等著:《岸信介》,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8~159页 。 (13)米庆余监修、肖伟著:《战后日本国家安全战略》,附录4《日本国和 美利坚合众国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 (15)宋成有、李寒梅等著:《战后日本外交史》(1945-1994),世界知 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页。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学院历史系)ぴ鹑伪嗉:倪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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