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清华简《祝辞》与郑子阳之难新探 |
范文 | 提 要:由于《史记》对郑子阳之难的记载存在疏漏,不少学者将《韩非子·说疑》中的太宰欣误认为《史记》中的“郑子阳”或子阳之党,进而对子阳的身份、子阳之难的内容和性质做出了一些误判。近年公布的清华简《系年》,为了解子阳之难提供了新的宝贵材料。综合分析《系年》与传世文献的相关材料,可以得知太宰欣与子阳并非一人,他们分属罕氏和驷氏家族,彼此为政敌关系。子阳之难是由罕氏的太宰欣攫取郑国政权而引发的内乱,实质上是罕氏与驷氏间、郑君与罕氏间的权力之争。 关键词:清华简;郑国;子阳之难;太宰欣 春秋时期及战国初年,在各诸侯国的政坛上,大夫专权的事例屡见不鲜,如三家分晋、田氏代齐、三桓专鲁等。子阳之难就是战国初期郑国由大夫专权而引发的一场内乱。由于《史记》对郑子阳之难的记载存在疏漏,不少学者因此对《韩非子·说疑》所载的“太宰欣取郑”作出误解:认为太宰欣即是《史记》所载的“郑子阳”或子阳之党,进而对子阳的身份、子阳之难的内容和性质做出了一些误判。上述误解、误判,事关对战国初年郑国政局发生动乱原因的认识,不可不分辨清楚。近年来公布的清华简《系年》,1为我们了解子阳之难的真相提供了新的宝贵材料。本文拟以清华简《系年》与传世文献相结合,对子阳之难作一新的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太宰欣非子阳或子阳之党 《韩非子·说疑》中有“太宰欣取郑”的记载。2《史记》中有“郑君(郑繻公)杀其相子阳”、“子阳之党共弑繻公骀”的记载。3以往学界多以太宰欣与子阳为一人,或为同党、同官、同族。如童书业先生认为: 《韩非子·说疑》:“郑子阳身杀,国分为三。”疑子阳为罕氏之后,世掌郑政,亦几于有国。所谓“太宰欣取郑”,太宰欣疑亦罕氏之后,或即“郑子阳”,或为子阳之党。“太宰”似为执政之官通称,非实职。昭元年传晋赵孟称郑子皮为“冢宰”,“冢宰”即“太宰”。1 杨宽先生认为,太宰欣可能是子阳之党的领袖。2牛鸿恩先生认为,“太宰欣弑君取郑已无从详考,但与郑君被弑必定有关。‘太宰是相、执政的统称。”3 清华简《系年》相关记载很明确,言之凿凿:太宰欣与子阳既非一人,也非同党。《系年》第二十三章云:“郎庄平君率师侵郑,郑皇子、子马、子池、子封子率师以交楚人,楚人涉氾,将与之战,郑师逃入于蔑。楚师围之于蔑,尽逾郑师与其四将军,以归于郢。郑太宰欣亦起祸于郑,郑子阳用灭,无后于郑。明岁,楚人归郑之四将军与其万民于郑。”4由这段材料可知,太宰欣是在郑国对楚国战争失利的情况下,于国内发动政变,除去了子阳一族。可见,太宰欣与子阳不是同一人,且互为敌对的关系。 太宰欣为太宰,子阳为相,太宰与相并非同一职官。《左传》隐公十一年:“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太宰。”《正义》曰:“昭四年传称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则鲁之三卿无太宰。”《左传》成公十五年:“向带为太宰,鱼府为少宰。”《正义》曰:“六卿之外,或少司寇、二宰等亦是卿官,犹鲁三卿外别有公孙婴齐、臧孙许,但非如六卿等世掌国政也。”楚国的太宰,见于《左传》有太宰子商、太宰伯州犁、太宰薳启疆、太宰犯等。5曾侯乙简、包山楚简、上博楚简中也载有太宰一职。刘信芳先生说:“惟楚官既以令尹为重,则周、楚之‘太宰不是同一层次的职官。”6郑国也有太宰之官。《左传》襄公十一年:“郑使良霄、太宰石如楚,告将服于晋。”顾栋高曰:“石为良霄之介,则太宰之官非郑所重矣。”7鲁、宋、楚、郑等国的太宰,均非执政之相。 冢宰与太宰,具有不同的内涵。《左传》昭公元年:“赵孟曰:‘武请于冢宰矣。”杜注:“冢宰,子皮。”顾栋高曰:“此或以为执政之美称,犹南遗称季孙为冢卿,士会称蒍敖为宰,非郑独设冢宰之官。”因此,郑国的太宰并非冢宰,其官职低于执政的相。 考之史籍,子阳与太宰欣亦非同族。子阳应为驷氏后裔。《史记·六国年表》:“(郑繻公)二十五年,郑杀其相驷子阳。”《汉书·古今人物表》:“郑相驷子阳。”子阳既称“驷子阳”,则其为驷氏无疑。梁玉绳曰:“子阳,郑相,乃驷氏之后。”8其说至确。 学者以子阳为罕氏,主要是根据《左传》“罕氏常掌国政”,“郑之罕,宋之乐,其后亡者也,二者其皆得国乎”,9认为子阳为相则必为罕氏。考之《左传》,春秋末期,七穆中除罕氏以外,驷氏尚有相当大的势力。如,驷歂于郑献公九年至郑声公五年(前505年—前496年)执政,驷弘在郑声公二十四年至郑声公三十七年(前477年—前464年)执政,10驷子阳于郑繻公时任相,说明驷氏的势力一直及于战国早期。 清华简《系年》载:“郑太宰欣亦起祸于郑,郑子阳用灭,无后于郑。”可知子阳家族先于太宰欣而灭,而《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关于“郑之罕,宋之乐,其后亡者也”的记载也表明,子阳不是罕氏后裔。太宰欣则应为罕氏之后。《韩非子·说疑》说:“田成子取齐,司城子罕取宋,太宰欣取郑,单氏取周,易牙之取卫,韩、魏、赵三子分晋,此六人者,臣之弑其君者也。”表明郑国政权最终落入太宰欣之手。综合《韩非子》、《左传》的记载可知,这个取郑的太宰欣,才是罕氏的后人。 过去之所以将太宰欣与子阳混为一人,主要是由于《韩非子》与《史记》的不同记载。《韩非子·说疑》载“太宰欣取郑”,并将太宰欣视为“臣之弑其君者”。《史记·郑世家》:“子阳之党共弑繻公骀而立幽公弟乙为君,是为郑君。”这很容易使人从逻辑上推断太宰欣即子阳或子阳之党,进而推断太宰欣与子阳为同官、同族。现在据清华简《系年》可知,这一推断与历史实际不符。 二、子阳为郑相,非郑君 关于子阳的身份,东汉高诱为《吕氏春秋》作注,有子阳为郑君之说。《吕氏春秋·首时》高诱注:“子阳,郑相,或曰郑君。”《吕氏春秋·适威》高诱注:“子阳,郑君也;一曰郑相也。”1近人亦有持子阳为君说者。如: 张岱年先生认为: 子阳就是《史记·郑世家》的“哀公易”。《世家》云:“哀公八年,郑人杀哀公,而立声公弟丑,是为共公。”《皇王大纪》作“哀公锡”,“锡”、“易”、“阳”实形近而讹……所以称“子阳”者,子是称恶君之辞,《韩非子·难三》篇:“燕子哙贤子之而非荀卿,故身死为戮。”称燕王哙为子哙,便是同例。2 周勋初先生认为: 《说疑》中记载的几起变乱事件,都指君主被杀,国家易手。就是智伯其人,韩非在许多文章中提到他时也是作为一国之主看待的。子阳身杀而国分,说明他是君主的身份。 《庄子·让王》篇:“子列子穷,容貌有饥色,客有言之于郑子阳者,曰:‘列御寇,盖有道之士也。居君之国而穷,君无乃为不好士乎?郑子阳即令官遗之粟。子列子见使者,再拜而辞。使者去,子列子入,其妻望之而拊心,曰:‘妾闻为有道者之妻子,皆得佚乐。今有饥色,君过而遗先生食,先生不受,岂不命邪!子列子笑谓之曰:‘君非自知我也。以人之言而遗我粟,至其罪我也,又且以人之言,此吾所以不受也。其卒,民果作难而杀子阳。”这里称子阳为“君”,就是把他作为郑国国君对待的。看来这符合历史事实。 《史记·郑世家》于“立幽公弟乙为君,是为郑君”下裴骃《集解》引徐广曰:“一本云:立幽公弟乙阳为君,是为康公。”“乙”字殊奇,郑人无此命名之习。“乙”字当是“子”字之误,金文子作 ,乙作 ,形近易误。“乙阳”当即“子阳”。3 其实,以上认定子阳为郑君的几条根据是难以成立的。 《韩非子·说疑》:“故周威公身杀,国分为二;郑子阳身杀,国分为三;陈灵公身死于夏征舒氏;荆灵王死于乾谿之上;随亡于荆;吴并于越;知伯灭于晋阳之下;桓公身死七日不收。”4与子阳并称的周威公、知伯,其身份实际上是臣。《史记·周本纪》:“考王封其弟于河南,是为桓公,以续周公之官职。桓公卒,子威公代立。威公卒,子惠公代立,乃封其少子于巩以奉王,号东周惠公。” 5周桓公、威公、惠公称“公”。惠公封其少子于巩,仍以奉王为名。可见,周桓公、威公、惠公皆天子之臣。因此,《说疑》不足以证明子阳为郑君。 文献中,君臣并列的情形并不鲜见。《墨子·所染》:“范吉射染于长柳朔、王胜,中行寅染于籍秦、高强,吴夫差染于王孙雒、太宰嚭,知伯摇染于智国、张武,中山尚染于魏义、偃长,宋康染于唐鞅、佃不礼。此六君者所染不当,故国家残亡,身为刑戮。”1其中,范吉射、中行寅、知伯摇为卿大夫,吴夫差、中山尚、宋康为国君。诸子论事,每以类相举,人物并列,并非严格地遵循名分。 《庄子·让王》载列子及其妻均称子阳为“君”,亦不能证明子阳为郑君。《仪礼·丧服传》郑玄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春秋时期,卿大夫可称为“君”。如鲁大夫季氏的家臣称季氏为“君”。2晋史墨称赵简子为“君”,也称范氏、中行氏为“君”。3战国时期,门客、舍人可称封君为“君”。《史记·平原君列传》中毛遂对楚王说:“吾君在前,叱者何也?”4这个“君”就是平原君。《庄子·让王》称子阳为“君”,很可能是指其为封君。杨宽先生认为:“驷子阳当为郑相,且为别封之君。”5陈奇猷先生认为:“子阳所主为附庸小国,亦相郑君,如齐之田婴、田文,既封于薛为附庸,亦相齐君之比。”6其说近是。但严格地讲,子阳应是郑国的一个封君。 张岱年先生以子阳为“哀公易”,周勋初先生以子阳为郑康公乙阳。清华简《系年》证明这两种推测都是错误的。《系年》载子阳被杀于郑繻公骀年间,故子阳既不是繻公之前的“哀公易”,也不是繻公之后的康公乙阳。 在传世文献的记载中,除《吕氏春秋》高诱注两说并存外,其他文献都以子阳为相。《淮南子·氾论篇》:“郑子阳刚毅而好罚。其于罚也,执而无赦。舍人有折弓者,畏罪而恐诛,则因猘狗之惊以杀子阳,此刚猛之所致也。”7“舍人”是贵族、官僚的私臣,子阳有舍人折弓者,则子阳必不为郑君。《庄子·让王》疏:“子阳,郑相也。”8《史记·六国年表》:“郑杀其相驷子阳。”9《史记·郑世家》:“郑君杀其相子阳。”清华简《系年》载郑繻公时子阳被灭,证明文献中子阳为相的记载是可信的。 三、子阳非由“法义”亡 关于子阳的死因, 有子阳由“法义”而亡的说法。杨宽先生认为: 这次郑国发生“子阳身杀,国分为三”的事件,据韩非说,其原因是郑国的贵族公孙申“思小利而忘法义,进则揜蔽贤良,以阴暗其主,退则挠乱百官而为祸难”(《说疑篇》)。显然,公孙申等贵族反对“法义”,也反对“贤良”,而子阳正是讲究“法义”的“贤良”领袖人物……因为子阳极严厉地执行法令,“折弓者”犯了死罪,公孙申便趁机煽动“折弓者”趁疯狗扰乱的当儿把子阳杀死了。他的被杀,是出于贵族的谋害。10 周勋初先生也认为: 子阳好严,折弓者死,“于罪刑无所赦”,当是一个严厉推行法治的君主。“人家有猘狗者诛之”,看来他想纠正一下统治阶级内部过度的骄奢淫逸之风,因而禁止游猎、蓄养猘狗。这项法令涉及的问题虽小,但却触动了许多贵族的利益,结果各种触犯法令的人乘机作乱,把子阳杀掉了。 谋杀子阳的首犯,应当就是公孙申了。公孙是郑公室的家属,正是子阳的“家人”。或许此人有“折弓”的过失,因而作乱。这人确是“思小利而忘法义”、“破国杀众不难为”的歹徒。11 杨宽和周勋初先生以子阳为“讲究‘法义的贤良领袖”、“一个严厉推行法治的君主”。 子阳由于厉行法治,触犯了贵族的利益,于是遭到以公孙申为首的贵族的谋害。细推之,此说并不符合《韩非子》的原意。《韩非子·说疑》载: 若夫周滑之、郑王孙申、陈公孙宁、仪行父、荆芋尹申亥、随少师、越种干、吴王孙頟、晋阳成泄、齐竖刁、易牙,此十二人之为臣也,1皆思小利而忘法义、进则掩蔽贤良以阴暗其主,退则挠乱百官而为祸难;皆辅其君,共其欲,苟得一说于主,虽破国杀众,不难为也。有臣如此,虽当圣王尚恐夺之,而况昏乱之君,其能无失乎?有臣如此者,皆身死国亡,为天下笑。故周威公身杀,国分为二;郑子阳身杀,国分为三;陈灵公身死于夏征舒氏;荆灵王死于乾谿之上;随亡于荆;吴并于越;知伯灭于晋阳之下;桓公身死七日不收。故曰:谄谀之臣,唯圣王知之,而乱主近之,故至身死国亡。2 其实,《韩非子·说疑》是说,周滑之、郑王孙申、陈公孙宁、仪行父、荆芋尹申亥、随少师、越种干、吴王孙頟、晋阳成泄、齐竖刁、易牙等,都是“思小利而忘法义、进则掩蔽贤良以阴暗其主,退则挠乱百官而为祸难;皆辅其君,共其欲”的“谄谀之臣”。周威公宠用周滑之而“国分为二”;郑子阳宠用王孙申(公孙申)3而“国分为三”;陈灵公宠用公孙宁、仪行父而被夏征舒弑杀;楚灵王宠用芋尹申亥而死于乾谿之上;随侯宠用少师而被楚国所灭;吴王夫差宠用王孙頟而为越所灭;知伯瑶宠用成泄而被灭于晋阳之下;齐桓公宠用竖刁、易牙而身死七日不收。周威公、郑子阳、陈灵公、楚灵王、随侯、吴王夫差、知伯瑶、齐桓公宠用“谄谀之臣”,导致“身死国亡”,被《韩非子》称为“乱主”,子阳又怎会是一个“讲究‘法义的贤良领袖”、“严厉推行法治的君主”呢?而公孙申是子阳所用的“谄谀之臣”,又怎会是谋害子阳的元凶呢? 《吕氏春秋·适威》:“子阳极而好严。”高诱注:“好严猛,于罪刑无所赦。”《淮南子·缪称训》:“子阳以猛劫。”高诱注:“尚刑而劫死。” 《淮南子·氾论篇》:“郑子阳刚毅而好罚。其于罚也,执而无赦。” 《韩非子·说疑》说他宠用“思小利而忘法义”的公孙申,《庄子·让王》疏:“子阳不好贤士,远游之客讥刺子阳。”4可见,子阳是一个苛酷残暴、滥施刑罚、宠幸奸佞、排斥贤良的执政者,而非讲究“法义”、任用贤良的法治派。 《吕氏春秋·首时》:“郑子阳之难,猘狗溃之。”高诱注:“(子阳)好行言猛,人家有猘狗者诛之。人畏诛,国人皆逐猘狗也。”陈奇猷先生曰:“《淮南子·氾论》:‘郑子阳刚毅而好罚。其于罚也,执而无赦。舍人有折弓者,畏罪而恐诛,则因猘狗之惊以杀子阳。《适威篇》云:‘子阳好严,有过而折弓者,恐必死,遂应猘狗而杀子阳。高氏彼注,两处皆言因国人有逐猘狗之扰杀子阳。此注亦误。”5可见,高诱所谓的“人家有猘狗者诛之”实际上是一个误释。子阳并未制定过禁止贵族游猎、蓄养猘狗的法令。 四、子阳、繻公皆为太宰欣所害 《史记》所载的子阳之难,主要内容是子阳与郑繻公之间的斗争。《史记·六国年表》:“楚悼王四年败郑师,围郑。郑人杀子阳。”《六国年表》:“(郑繻公)二十五年,郑杀其相驷子阳。”《史记·楚世家》:“(悼王)四年,楚伐周(按:为“郑”之误),郑杀子阳。”《史记·郑世家》:“(郑繻公)二十五年,郑君杀其相子阳。二十七年,子阳之党共弑繻公骀而立幽公弟乙为君,是为郑君。” 《史记》对子阳之难的记载有重大的失误,漏载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人物——太宰欣。据清华简《系年》与《韩非子·说疑》,子阳被杀、郑繻公遭弑,其实都与太宰欣有关。 《系年》云:“郑太宰欣亦起祸于郑,郑子阳用灭,无后于郑。”“用”字表明,子阳被灭与“太宰欣亦起祸于郑”有着因果联系。上引《吕氏春秋·首时》、《吕氏春秋·适威》、《淮南子·氾论篇》材料表明,子阳是在国人为猘狗惊吓的混乱中被其舍人杀害。然而,此事的幕后主使应是太宰欣,故《系年》才会有“郑太宰欣亦起祸于郑,郑子阳用灭”的说法。郑子阳“刚毅而好罚”,其门客、舍人大约早已有被太宰欣收买者,太宰欣遂假手子阳舍人之折弓者,除掉了子阳。 《韩非子·说疑》载:“以今时之所闻,田成子取齐,司城子罕取宋,太宰欣取郑,单氏取周,易牙之取卫,韩、魏、赵三子分晋,此六人者,臣之弑其君者也。” 《说疑》又载:“若夫齐田恒、宋子罕、鲁季孙意如、晋侨如、卫子南劲、郑太宰欣、楚白公、周单荼、燕子之,此九人者之为其臣也,皆朋党比周以事其君,隐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乱治,援外以挠内,亲下以 谋上,不难为也。”太宰欣既被视为“臣之弑其君者”,则谋害郑繻公的真正元凶必为太宰欣。 《史记》载郑繻公杀子阳,子阳之党杀繻公。对照清华简《系年》与《韩非子》所说,则可判断《史记》记载有误。实际上,子阳与郑繻公应皆为太宰欣所害。 理清了子阳之难中的人物关系及子阳、繻公的死因,我们可以对子阳之难的内容和性质作如下的判断:子阳之难不是子阳与郑繻公君相间的斗争,也不是子阳与郑繻公“两君”间的斗争,更不是郑国法治派与守旧派间的斗争,而是由太宰欣攫取郑国政权而引发的一场内乱。子阳之难的真正主角是罕氏家族的太宰欣。太宰欣首先利用子阳刚毅好罚的弱点,借子阳舍人之手除掉了政敌——驷氏家族的子阳。接着太宰欣又谋害了郑繻公,扶立傀儡国君郑康公,从而专断了郑国的政权,这就是《韩非子》所谓的“太宰欣取郑”。因此,郑子阳之难,实质上是罕氏与驷氏间、郑君与罕氏间的权力之争。经过激烈的斗争,罕氏虽然攫取了国政,但郑国却在内乱中“国分为三”,郑国还未来得及如三家分晋、田氏代齐后的三晋和齐国那样,建立起新型的集权制国家,即为韩国所灭。 [作者马卫东(1972年—),东北师大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吉林,长春,130024;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副教授,吉林,长春,130012] [收稿日期:2013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谢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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