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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世纪英格兰劳工法令的颁布、执行及其影响
范文

    王超华

    提要:面对黑死病流行之后的人口危机,英格兰议会多次颁布劳工法令,试图限制劳动力流动和劳动力价格上涨。研究中世纪英格兰的劳工法令,对于了解当时英格兰王室应对危机的方式,进而理解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经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劳工法令的效果上,对法令本身缺乏足够研究。本文通过研究指出,中世纪英格兰劳工法令在颁布之初得到严格执行,并有效遏制了劳动力价格上涨。另外,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劳工法令是英格兰王室政府协调利益集团关系和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有力工具。

    关键词:中世纪;英格兰;劳工法令;工资

    1348/1349年黑死病流行之后,英格兰的雇主阶层试图通过议会颁布法令来限制劳动力流动和劳动力价格上涨。据统计,在1351-1430年问,英格兰议会共召开77次,其中1/3的议会通过法令对劳工及其工资问题做出了规定。到15世纪中后期,还有进一步的劳工法令面世。劳工法令的颁布是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执行又对当时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在诸多领域面临困境,英格兰王室试图加强社会的控制力量,于是,通过议会颁布法令解决劳动力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因此,研究劳工法令,对于了解当时英格兰王室应对危机的方式,进而理解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经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西方学界一般认为,中世纪英格兰劳工法令是完全无效的,它们的颁布并没有成功抑制劳工工资的上涨。事实上,在劳工法令颁布后的约1/4世纪里,劳工工资没有出现大幅度上涨,这种现象表明劳工法令在这段时间内是有一定效果的。据此,有人指出,学界此前的研究低估了劳工法令的效力。尽管如此,持此观点者依然认为,劳工法令在中世纪晚期的大部分时间里效果不佳。事实似乎正是如此,但这就让人不免产生这样的疑问:14世纪70年代前后,劳工法令的执行效果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明显的差异?既是长期无效,劳工法令为何还要不断地颁布?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另外,从当前的研究状况不难看出,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集中在劳工法令的效果上,还未见有人从劳工法令本身出发,系统研究它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因此,对于劳工法令的研究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在中世纪英格兰议会颁布的诸多劳工法令中,1351年法令(the Statute of Labourers,1351)是第一个、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法令,此后的许多法令大多是在它的基础上进行的重申和修订。鉴于此,本文试图首先从这个法令入手,根据英国王室法令集、中世纪英格兰议会档案等原始文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上述问题进行考察。

    一、黑死病流行与劳工法令的颁布

    毫无疑问,中世纪英格兰劳工法令的颁布是为了解决黑死病之后的劳动力供给不足问题。长期从事雇佣劳动的人在死亡人口中比例较高,这是由于他们生活无保障、饮食质量差、长期营养不良造成的。据英国经济社会史专家克里斯托弗·戴尔(Christopher Dyer)的研究,在伍斯特主教的地产上,标准份地农(yardlander,持有地约30英亩)在黑死病肆虐期间的死亡率为29%,而小土地持有者(持有地面积不足1/4标准份地)的死亡率为49%,而后者正是雇佣劳动力的储备力量。与高死亡率相伴随的是劳动力的大量逃亡,许多教区和村庄由此废弃。各地很快出现“工荒”,尤其是在劳动力需求较大的收获期间,生产被打乱,许多地方的谷物根本无人收获。如何雇到充足的劳动力就成为雇主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当时他们的选择主要有两个:第一,依靠传统手段限制幸存下来的人的流动。但是,在瘟疫横行的恐慌时期,庄园经济中的依附关系和乡规村约几乎得不到遵守,“迁徙税”和法庭的高额罚金对逃亡的农奴都不再具有震慑力。第二,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力,这是雇主的无奈之举。庄园账簿显示,许多雇主就是这样做的。1349年,在埃德蒙修道院的弗恩汉庄园(Fornham)上,收获工人的工资增加到每天5便士,而在黑死病之前,他们每天只能得到3便士;1348/1349年的庄园账簿显示,运输工人的日工资从3便士先后提高到4便士、5便士。切利顿庄园(Cheriton)在1347/1348年支付给建筑工人及其助手的工资是3便士/天(没有食物),一年后,附近的梅尔登庄园(Merdon)不得不支付两倍于此的报酬。这导致生产成本大大增加,雇主的收入大受影响。即便如此,劳动力短缺的局面也不可能立刻得到改善,劳工工资还在急剧上涨。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做法在解决本庄园、村庄或某个贵族的地产用工问题时或许有用,当劳动力短缺已经严重到成为全国层面的问题时,依靠这些手段便没有什么效果了。在这种情况下,以教俗贵族和地方精英为主体的雇主阶层渴望能够通过议会颁布法令来限制劳动力的流动和价格上涨。

    不过,由于瘟疫肆虐,英王爱德华三世(1327-1377年)取消了原计划在其统治的第22年(即1349年)召开的议会。处理紧急事务的责任自然就落到国王的御前会议(Kings Council)的头上。由于解决劳动力问题已经刻不容缓,1349年6月18日,御前会议草草颁布了一个关于劳工问题的条令(Ordinance of Laborers,1349)。该条令规定:不满60岁的人都要按照1347年的工资水平接受工作;仆从(servants)在合约期满之前不得离开雇主;索取高工资的雇工和支付高工资的雇主都要受到惩罚等。从这个条令颁布到1351年议会召开的这段时间里,各郡、各城市的官吏纷纷接到执行该条令的任务,调查并惩罚那些不遵守条令的人。但由于黑死病尚未结束,1349年劳工条令的颁布比较仓促,不出意外,该条令没有产生十分积极的效果。

    1351年2月,英格兰议会举行黑死病之后的第一次会议。根据当时的议会档案,召集这次会议的原因之一是,“仆从和雇工不愿继续从事他们已经习惯的工作”。在这次会议上,下院抱怨说,由于瘟疫,(如果没有之前2-3倍的工资)“劳动者不愿意劳动,也不接受国王和御前会议同意的工作,这造成人们的极大不幸”,由于没有处罚或救赎,他们变本加厉,情况越来越糟。于是,他们向国王请愿,希望能对这些劳工进行惩罚。请愿者得到的积极答复就成为这次议会颁布的关于“雇工和仆从”的法令(即“1351年劳工法令”)。该法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详细地规定了城市和乡村各类劳工的最高工资标准,从“犁把式”的谷物报酬到建筑工人的每日所得,甚至连割草工人在8月份每一周的工资都有所规定,那些没有明确规定的劳工要宣誓按照1347年的工资率工作。那些按年劳动的人,需要遵守与雇主的协议,不得接受按天计酬的工作。各类劳工需要宣誓遵守法令,如果违反誓言将被处以罚金和监禁。(2)在执行方面,议会向各郡派驻劳工法官,他们每年要在本郡召集4次会议(季度法庭),可自行决定每次法庭召开时间。地方官员需要向法官宣誓在调查违反法令者之时恪尽职守,否则也会受到惩罚。如果郡守发现有劳工在本郡流浪,他应该将这些人关押到本郡的监狱中,直到下一届季度法庭的召开……这个法令适用于伦敦和其他城市、市镇,以及这个国家的所有地方,不论其有无特权令状。可以看出,与1349年劳工条令相比,1351年劳工法令在具体内容和针对性上有了很大进步:首先,相较于模糊的1346/1347年的“惯例”中所提到的工资水平,法令对最高工资的详细规定使执行者有了具体的指导标准;第二,法令明确了法令的执行机构和执行办法。尽管地方法庭还是要承担责任,但法令的执行机构主要是代表公共权威的季度法庭,而非案件“发生地的领主法庭”,王室政府任命的劳工法官(justices of labourers)还被赋予了自由决定某些问题的权力,如监督地方官吏的不当行为、负责将征收的罚金上交等等。这样一来,法令的可执行性大大增强。

    此后的多个劳工法令都是对1351年法令相关条款进行的解释或修订。1354年和1357年法令针对劳工法令在伦敦和其他城市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后者还着重强调将其扩展到5个港口和所有特权市镇:国王将派出法官对市镇的特权进行调查、听证并做出决定。1361年劳工法令进一步细化了对逃跑劳工的惩罚措施,如城市领主可以对来历不明的劳工拘留15天,逃跑的劳工将被追捕和起诉,并在其前额烙上“F”的标志,城市官员必须将逃到本城市的劳工交还“原告方”(party-plaintiff)等等。1362年劳工法令重申来自法庭的罚金必须用于王国的福祉。1378和1384年议会再次对法令进行了确认。直到1388年12月,议会才对1351年法令规定的最高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因此,在黑死病之后的近30年时间里,中央和地方法庭执行的主要还是1351年法令的条款。

    二、劳工法令的执行及其效果

    据英国学者普特南(B.H.Putnam)的研究,劳工法令在1351年颁布后的第一个十年里得到比较严格的执行。首先,议会任命了大量的劳工法官。从1349年到1359年,议会委派执行劳工法令的人员总数达到664人,其中1352-1359年派出的数量为500人。这些人成为执行劳工法令的主体力量。为了提高劳工法官们执行法令的积极性,王室政府命令郡守或征税员向他们支付报酬,起初是按天支付(如1352和1353年,法官及其书记员共半马克,前者5先令,后者1先令8便士)。到1356年初,法官开始按年得到报酬,每年10镑,其书记员每年可以得到10马克(每年最多做满40天)。如果法官执行法令得力,还会得到额外的奖励。这些法官精通法律,大多和议会成员一样,也兼有雇主身份,因此,他们想方设法地实现法令的最大效力。

    从执行方式来看,高额罚金是法庭对违反法令之人进行处罚的主要方式。所收罚金,按照1351年劳工法令规定,被用来冲抵本郡或本城市的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税。第二年,议会再次重申这一原则,在主管该事务的法官的建议下,结余部分应该用来帮助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的有需要的穷人。上述两种税是国王的“非常收入”(Extraordinary Revenues)来源,分别按照城市(1/10)和乡村居民(1/15)之动产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主要用于王室消费之外的支出项目,如战争。这种税的征收需要经过议会同意,由于缴税人员的财富减少,税收额随之减少,以罚金冲抵的办法实际上就将税收负担转嫁到劳工身上,因此,这样的规定很快就得到通过。其实早在1350年,王室颁发的一份令状就要求法官们将执行法令所得到的罚金用来冲抵地方税收。1351年法令颁布后,这种做法开始得到坚定执行。后来,法律还认为,罚金应该在国王和揭发罪行之人之间平分,不论是这样还是抵税,它们都大大鼓励了地方检举、揭发违反法令行为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国王的法庭,还是地方法庭都参与进来。拒绝按照“合理”的工资接受工作、在合约期内逃跑、在收获期间离开本村庄去寻找更高工资的工作等行为都将被送上法庭,不肯就遵守法令而宣誓的人也要受到惩罚。据统计,在1351年法令颁布之后的10年内,仅在国王的御座法庭审判的违反劳工法令的案件就接近9000个,每个案件的涉案人数是2至5、6人不等,照此计算,仅在御座法庭上被起诉者总数即达18000-54000人之多。季度法庭和地方法庭也做出了许多惩罚性的判决。来自法庭的大量罚金成为地方岁入的重要来源。1351年,在温斯特里百户区(Hundred of Winstree)的十五分之一税中,来自对劳工的罚金达到17镑11先令3便士。1352年,埃塞克斯有7556名劳工(相当于这个郡全部劳动力的1/4)因为索取高工资而被处以罚金,所得罚金总数高达719镑10先令,其中的675镑用来冲抵税收,占当年该郡所缴税额的50%以上。据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希尔顿(R.H.Hilton)统计,1351年劳工法令颁布后的三年时间里,全国来自劳工法庭的罚金总额达到1万镑,许多地方的罚金数量超过本地应征收的税额。

    如果仅从遏制工资上涨的目标来看,1351年法令是有效果的。在人口损失如此严重(1/3以上,有些地方甚至超过1/2)的情况下,劳工的工资在黑死病爆发之初急剧上涨之后,出现下降。受劳工法令影响,在1351年埃德蒙修道院的弗恩汉庄园上,收获工人的工资下降到瘟疫之前的3便士/天;哈格雷夫庄园(Hargrave)的割草工资在1349/1350年上涨到9便士/英亩,第二年便恢复到瘟疫之前的6便士/英亩。就整个13世纪50年代,大部分地区的劳工工资上涨幅度并不大。在最具代表性的温切斯特主教的庄园,与14世纪40年代相比,脱粒和扬场工人的工资仅仅上涨了12%;收获工人工资上涨23%;割草工人工资上涨28%;木匠的日工资上涨23%;瓦匠(及其辅助工)的工资上涨16%;茅屋匠(及其辅助工)的工资上涨29%。到1354/1355年,英格兰农业和非农业领域可供系统考察的7种工资均低于黑死病之前的水平。在大卫·法莫尔(D.L.Farmer)看来,14世纪50年代英国各类劳工的工资基本上都控制在法定的范围内(除伦敦地区之外)。到1359年,劳工工资似乎已经停止上涨,1361年1月召开的议会于是未再提及劳工问题。

    在此之后,由于瘟疫的再次爆发,劳工法令和劳工法官重新被搬到前台,而且有些法令还是得到了严格地执行,尤其是14世纪60、70年代,许多违反法令的人被送上法庭。如在林肯郡,1373-1375年的485个案件中,有152例涉及违反劳工法令。许多郡的法庭都留下了大量的执行劳工法令的记录,这些记录成为学者们研究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经济社会的重要材料。虽然法令的执行效果已大不如前,但依然不能低估。除了工资水平上涨依然有限之外,另一项证据是,在1381年起义的队伍中,我们发现了许多劳工的身影。在埃塞克斯、赫特福德、肯特、萨福克四郡参与起义的人之中,有36人持有土地的数量有迹可循,其中19人的持有地在12英亩以下,更有9人仅持有5英亩或更少的土地,有确切的证据表明,他们许多人要靠打工挣钱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从起义者所提出的口号来看,这次起义对于劳工来说,实际上可以看成是对劳工法令的抗议。在史密斯菲尔德(Smithfield),起义领袖瓦特·泰勒曾宣称:“除非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合理的契约,任何人都有不为他人工作的自由。”同时,起义者们还要求得到在工资上自由谈判的权利,斗争矛头直接指向劳工法令,这实际上是公开要求得到瘟疫带给他们的机会。因此,查尔斯·欧曼(Charles Oman)将劳工法令的颁布与有效执行作为1381年起义爆发的重要原因。

    但随着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劳工法令的执行前景变得不容乐观。而且,在我们看来,中世纪英格兰劳工法令本身存在一些致命的缺陷。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工资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多样性。比如在1339/1340年,割草工人的工资在埃塞克斯是4便士/英亩,牛津是4.25便士/英亩,威尔特是5便士/英亩,萨福克是5.5便士/英亩,北汉普顿、肯特、达勒姆是6便士/英亩,到伦敦地区则是8便士/英亩甚至11便士/英亩。在更早的时期,收割一英亩谷物的工资从埃塞克斯的3便士,到上泰晤士地区的4便士,到肯特和剑桥的6便士,再到伦敦的6.5便士。伦敦的工资水平竟已是埃塞克斯的2倍有余。从手工业工人的工资来看,1291-1355年间,伦敦地区各庄园中木匠的日工资要比其他地区的平均值高出1便士,茅屋匠及其辅助工的日工资则要高出0.5便士。而劳工法令无视这种地区性的工资差别,却试图通过法令统一全国的工资水平。众所周知,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条件之一是全国性(至少区域性)的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但法令不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它无疑会阻碍更大范围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这种规定是自相矛盾的。而且,劳工工资在一年中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如冬天日短夜长、劳动时间短,工资自然要比夏天低得多,建筑工作尤其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人冬季周工资是夏季周工资的5/6左右(相当于少了一天的工资)。从法令规定的标准来看,它们都是夏季工资,全年执行这个标准明显又对雇主不利。从这一点而言,劳工法令所追求的“可接受”的工资水平让劳资双方都不满意,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事实证明,劳工法令不再能够限制住劳动力的流动和价格。1388年剑桥法令和1445年法令都对各类仆从最高工资进行了调整,这些规定的数额大多都已经是当时流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按单位时间和工作量领取报酬的劳工,法令没有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1368年法令向治安法官派发委任状,让他们根据当地情况就法令执行中的工资标准问题自行调查和解决。1389/1390年法令授命治安法官(the justices of peace)可以根据物价水平自行决定当地的执行标准,1427年法令则要求治安法官、市长和管家等每年都要宣布当地的工资标准。赋予地方官员更大的裁决权表明,法令关于各类劳工最高工资标准的规定几乎成为一纸空文。14世纪末以后,随着市场的力量发挥更大的作用,劳工的工资继续上涨,劳动力四处流动寻找更高的报酬。

    三、劳工法令与中世纪英格兰社会变迁

    综上,既然1351年劳工法令堪称有效,那么为何在从14世纪末到15世纪末长达100多年的时间里,英格兰王室依然在仍然频繁颁布这类法令?从其长远影响来看,劳工法令颁布和执行最大的推动者和受益人是谁?笔者认为,这要从中世纪晚期广阔的经济社会背景中寻找答案。

    从13世纪以来,在劳动力较为充裕和价格低廉的有利条件下,领主逐渐放弃强制劳役地租,将其折算为货币,并开始主要依赖效率更高的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这促成了领主经济的繁荣。不过,这种繁荣在14世纪初便遭遇考验。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1315-1317年、1319-1322年的瘟疫和饥荒,大量的劳动力死亡。在温切斯特主教的一些庄园上,死亡率是正常年份的两倍;在伍斯特的哈列索旺庄园,15%的男人在1315-1317年的饥荒中丧生,埃塞克斯的人口在这次危机中的损失也是如此。从全国范围来看,这次灾难至少造成10%的人口死亡。在波斯坦(M.M.Postan)等学者看来,这次瘟疫是人口与资源之间紧张关系的表现,标志着前工业时代新的经济周期的开端。不论事实是否如此,劳动力短缺的局面开始出现,劳工工资的上涨也由此开始。1348/1349年黑死病的到来引发了全面危机。劳动力的死亡与逃离不仅造成领主生产成本的增加,还意味着农奴制和领主的优势地位受到挑战。领主曾经试图停止劳役折算,甚至恢复劳役地租来保持原有的秩序,但由于瘟疫的数次爆发,这几乎很难奏效。他们只得支持颁布劳工法令来解决劳动力问题。但在短暂的严格执行之后,劳工法令也失去了效力。在1381年起义之后,直接从事生产不再有利可图,领主们逐渐选择退出生产领域,将自营地出租,成为食利者。与此前相比,15世纪初之后下院关于劳工问题的请愿中,“农奴”或“农奴制”的字眼再也没有出现过,这表明,领主对劳动力问题已不再感兴趣。因此,领主并没有在劳工法令的颁布和执行过程中得到多少好处。与之相比,农民雇主则大获其利。这些人只能使用雇佣劳动力,受劳动力市场供需影响较大。不论何时,他们都不希望工资过高。黑死病之后,他们积累了更大面积的土地,或承租土地,成为最早的租地农场主,因而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在农产品价格较低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他们寻找各种办法控制生产成本,尤其是工资支出。劳工法令是唯一可以依仗的手段。同时,由于积累起越来越多的财富,这些农民不仅在经济领域成为领跑者,在地方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治安法官主要是由他们来担任的。不仅如此,他们的代表在议会下院的比重越来越大,随着下院力量的增强,他们试图在更广泛的公共事务中寻求国家干预,劳工立法便是这种努力的结果。因此,农民雇主是劳工法令最大的受益人和最有力的支持者。但这还不够。另一个因素则让劳工法令的持续颁布成为可能。那就是,英格兰民族国家处于形成过程中,国王正在由最高封建宗主向国家君主的身份过渡。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他必须考虑到各个社会团体的利益,并依靠公共机构——议会的立法来进行统治。到14世纪中叶,“法令”(statutes)的至高权威性开始得到理解和认可,与御前会议制定的条令(ordinances)的区别逐渐显现。在以前拥有广泛解释权的法官,对于解释法令也变得非常谨慎。1346年,大法官塞尔舒尔(J.Shareshull)就曾指出,除了法令本身的用语,法官不能把法令理解得太远。法令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它所要解决的是全国范围的问题,因此对国王所有的臣民都有约束力,不论他们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是否有特权,也不论他们在议会里有没有代表。在这个过程中,国王试图加强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渗透和控制。面对战争带来的财政危机,国王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增加来自税收的收入,如固定城乡居民动产税率、对羊毛、呢绒出口和葡萄酒等商品进口开征关税等等;在与教会关系领域,通过与教皇的长期斗争,国王将诸如教职任命、圣俸安排、教职界税收等方面的事务逐渐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通过镇压主要由社会下层支持、要求激进改革的“劳拉德运动”(Lollard movement,1370-1420),进一步确立世俗权威的优势。上述两个领域的行动分别对臣民的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施加了很大影响。在人口领域,则是通过颁布和执行劳工法令试图将原本由领主通过庄园法庭控制的流动劳动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不仅如此,对劳动力的控制从“身体健全的人必须劳动”,发展到强迫他们从事何种类型的劳动,甚至未成年人在12岁之后也只能从事之前所干的农业工作,而不能进入手工业领域。因此,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英格兰议会的劳工立法问题。面对黑死病之后的各种问题,英格兰王室是想通过立法确立一个可以通行全英格兰的制度来代替地方领主的私人权威。随着农奴制的瓦解,全英格兰范围内对流动劳动力的司法罚金取代了“迁徙税”,领主和农民之间原本通过私人协商的劳动契约,现在变成了一个由王国法律决定的公共政策问题。很明显,通过这个手段,王室成功地增强了对社会的控制。作为“危机管理”的一种手段,中世纪劳工法令尽管没有彻底“消除”危机,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危机。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或许不应苛求劳工法令取得更大的效果。法令制定者和执行者早就对工资上涨的趋势有清醒认识,但他们至少阻止了“工资按照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的要求去发展”。

    实际上,国王的心中尚未形成关于劳工问题的系统对策,而议会中的各类贵族也并非法令的支持者,因为地方上的精英,如担任治安官的乡绅、富裕农民等人都雇佣劳工,他们也是法令执行的积极推动者,许多案例表明,劳工受到处罚只是因为“拒绝为邻居干活”。在劳工法令的背后,交织着一张巨大的利益网络,从国王到地方的富裕农民都构成了这张网的一部分。因此,在地方统治机构方面,由于庄园体系的瓦解,王室需要一个可以控制的力量来取代之前领主的代理人,日益崛起的地方精英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而且,国王也希望征税的要求可以在议会中更容易得到批准。因此,王室不失时机地满足这些地方雇主们的要求,继续颁布和执行涉及劳工问题的法令,并授权于他们自行决定当地法令的执行标准,尤其还对他们普遍使用的未成年仆从的年工资进行了规定(除了食宿之外,未满14岁的仆从每年可以得到6先令的货币工资)。这实际上是王权对地方精英的利诱和拉拢,也是双方互相利用的最好实例。

    由此可见,劳工法令虽然是为解决劳动力问题而颁布,但它想要解决的却不仅仅是劳动力问题。有学者指出,它的目标实质上是禁止任何人企图利用劳动力短缺的机会获益,以保持原有的社会等级秩序。钳保持秩序的渴望也表现在后来颁布的《限奢法案》(Sumptuary Act)中,面对劳工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它规定劳工阶层不得穿着“不合适”的衣服和佩戴各类装饰品。尽管在很长时间里效果不佳,但劳工法令对于协调利益集团关系和加强控制经济社会生活的意义不可否认。可以肯定的是,中世纪劳工法令的颁布开启了以英格兰立法形式调整国家劳动关系的新时期,为近代以来国家对工资问题的干预打下了基础。

    (责任编辑:徐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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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8: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