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探讨 |
范文 | 杨中英 摘 要:工伤保险权益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是由于相关政策制度与基础建设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遭遇了许多的困境[1]。本文通过探究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现状,总结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良发展策略,希望给当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顺利实现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实现策略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5-002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42.616;F323.89 文献标志码:A 随着我国城镇化改革进程的深入发展与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工逐步成为了社会制造产业工人的主体,尤其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化工生产等高危行业中占主体地位的现象十分明显。通过查阅相关统计数据可知,在高危行业发生的伤亡事故中,农民工所占的比例在78%以上[2]。与此同时,因缺乏劳动保护而遭受职业的伤害中,绝大部分为农民工。这些冷冰冰的数据如铁证般的说明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实现的低效性。我国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频繁,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沉淀与完善。 1 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概述 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是指农业户口人员在工作劳动中遭受了意外伤害或者患上了职业疾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或永久丧失甚至是死亡时,本人或其遗属享有要求国家立法承担和保持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4]。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但在事实的实现过程中,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还存在许多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的长时间坚持投入与发展才能全面实现。具体如:用人单位是否为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若未购买工伤保险却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能否纳入保障范围?农民工的工伤事故能否成功申报与认定?农民工最后能否获得应得的工伤索赔待遇? 2 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困境 2.1 参保率低 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实际参保人员数量远低于应参保人员数量,参保率水平严重偏低[5]。根据2008年-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得知,直至2014年我国仍然有7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机制中来,其中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参保农民工更是少得可怜,参保人员数量相比于庞大的应参保的农民工数量来说,几乎到了能够忽略不计的统计地步。这种参保率极低现象的主要原因除了农民工群体本身的复杂性、流动性之外,另一个原因是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偏低的缘故所造成的。 2.2 申报率低 事实上,即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也不一定能够实现其应有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造成这种申报率低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往往会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发展而放弃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从而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成为了一纸空头支票。 2.3 制度障碍 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制度障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法律虽然赋予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但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农民工,这种尴尬之处就导致了某些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不能获得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其二,农民工工伤认定困难。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资双方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以资证明。当前我国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鉴定的比例较低,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也会借此逃避责任,从而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难以实现;其三,工伤待遇索赔程序繁杂冗长,农民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普通花费时间较长,且时效不确定,这及其容易导致了農民工在工伤待遇索赔程序过程中半途而废。 3 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权利的实现策略探讨 3.1 转变意识观念 3.1.1 农民工应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转变从业和维权的观念。首先,应当充分认识并珍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应将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视为工作机会的阻碍。与此同时,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主动并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便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积极维权。除此之外,农民工应当在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行业的质量安全规章制度,从而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 3.1.2 企业应当注重并遵循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生产作业质量安全的岗位培训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作业能力,从而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其次,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树立“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理念,从而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最后,企业应当认识到农民工的参保能够极大地提高农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企业的经济生产持续发展与收益。 3.2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 首先,可以通过建立工伤保险案件数据库来提高近似案例的认定和处理效率,简化繁杂的工伤认定程序。其次,适当调整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会随着农民工的具体职业与工资待遇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是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费率设置等级却是较为固定的。针对不同的行业应实行差别费率机制,根据行业安全状况及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状况作出适当的费率调整。最后,建立“预防-补偿-康复”的理想工伤保险赔付机制。在预防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来提高农民工的生产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在工伤补偿和康复方面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医疗机构来提供专业的康复治疗,与此同时采取“先行赔付”的举措来解决农民工工伤事故的治疗费用支付问题。 3.3 政府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保障力度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媒体社交手段来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宣传力度,以此提高农民工对于自身权益实现的认识程度,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和申报率。其次,调整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与此同时,建立严格的配套监管机制和专业的监管队伍,对侵犯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用人单位加以严厉的惩处措施,加大其违法成本,从而保证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顺利实现。最后,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机制,基金的主要来源有企业缴纳、违规罚金、基金利息以及相关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的其他资金构成,以此来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保障力度。 结束语 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权益全面实现的路途还很长,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与投入,才能逐步完善和健全。健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相关制度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长时间的沉淀积累与逐步升华,最终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伤预防、治疗与康复三位一体的理想机制,这也是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王丽丽,朱方娇,王娜娜.农民工及其工伤保险发展现状的文献综述[J].山西青年,2017,(22):102. [2]杨军剑,张璐.健全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对策与建议[J].决策探索,2017,(18):40-41. [3]解睿,严茂材,赵燕妮.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困境与出路[J].时代金融(下旬),2017,(8):311. [4]陈超.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现状与改善研究[J].金卡工程,2011,15(6):140-141. [5]郑岚.广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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