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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范文

    裴海军 晋鹏程

    摘 要:对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4点建议:一、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加强流转服务;二、创新金融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拓展保險范围。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1-0046-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志码:A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积极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和基础。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底,灵丘县共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948个,其中:龙头企业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846个,家庭农场61个、种养大户31个,对带动全县农民就业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受经营素质不高、土地流转费用偏大、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影响,示范引导作用不太明显。目前,灵丘县土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破解“三农”难题,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具体可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1 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加强流转服务

    为使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用好确权工作成果。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四、加强职农培训工作,造就新型人才

    2 创新金融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

    第一,加快发展农村金融体系。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建立政策激励与监管强制并重的办法,强化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改变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

    第二,创新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新机制,深入推进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新农贷”试点工作。根据《灵丘县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新农贷”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灵政办发[2017]70号)文件精神,争取到2018年底,为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新农贷”500户以上,单户授信额度10-200万元,投放总额1亿元以上。

    3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拓展保险范围

    第一,建立土地流转农业项目优先制度。将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尽可能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并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此外,还需要制定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

    第三,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开展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乡镇针对当地规模较大或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保险并给予保费补贴。第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对新型经营主体领办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专业合作社,在开办运营、技术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用油、用药、机械设备等方面给予补贴。

    4 加强职农培训工作,造就新型人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人才需求强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应着眼于两个方面:

    第一,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使之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

    针对不同类型农民,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第二,外部人才引进。制定优惠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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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