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浅析 |
范文 | 郝婷婷 赵媛 摘 要:当前林业发展正面临制度体系改革和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双重挑战。结合晋中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以广大林企、林农的发展需求为切入点,对林业的变革及深化路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困境;对策;不动产登记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9-0111-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A 1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出现的问题 1.1 林权流转责任不明 在集体林权制度下,责任分工问题是比较常见的问题。首先,在较短时间内很难完成申请表制作、林权外业勘验等基础业务。其次,林业服务机构部门各岗位职工的专业性不足,难以处理复杂的确权工作。再次,林权流转平台与相关办事制度贴合性不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该领域的扶持力度较低。 1.2 林权纠纷事件频发 林权纠纷事件在晋中市近两年发生问题比较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各级部门工作无法有效衔接。具体来看,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在各项工作推进与发展规划方面的协同性较差。这种局面对村镇干部管理工作的困扰更为显现。由于可供依据的标准不一、权责不明,导致林权纠纷事件频发。此外,在部门内部,工作任务的编排比较模糊,很多机构的人员属于“兼职”,一人多岗多职。 1.3 信息操作系统复杂化 应加快林权信息系统化管理创新。通过明确管理档案资料及其部门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科学可推进性。以晋中市为例,林业局原有的林权管理系统与新的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系统还不能完整对接,导致不能办理林权变更或转移登记,无法顺畅衔接市场化林业经济发展。 2 林业改革与路径深化 2.1 增强法律保障,确保制度执行 目前存在的林权流转与抵押问题,侧面反映出法律层面的保障机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集体林权抵押和集体林权抵押的执行障碍。 结合晉中市实际情况看,林权抵押主要涉及林业产业经营者、国家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等多方,相互间很难顺利实现集体林权抵押。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加快集体林权抵押的融入。即在保证原有林权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形成抵押流转市场,最大程度保证林业、林农和金融机构等多方的利益和发展[3]。 对制度性缺陷,当前法律范畴内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承包期。因为林业生产本身就是一个周期长、见效慢的产业,在这种情形下,势必会使得林业经营者的经济收益受损。无论是流转还是抵押,催生的新问题是比较多的,因此,增强政策性支持很有必要。建议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扩大林权抵押物范围,并适当延长林地承包期。 2.2 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民众满意度 加强对专职人员的培养,推进基层机构建设。林权登记以往主要以分散登记为主,登记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相对较弱[4]。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各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很难达到要求。因此,加强对专职人员的培养与专业系统业务内容的再培训,是很有必要的。对在职人员,可定期组织学习与培训活动等。各部门还可将精力放在对新生力量的培养上,如联合高校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等。 2.3 市场化运营,加快林权信息化建设 从市场化运营视角出发,构建与不动产登记相适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不动产登记中介市场培育,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这样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开展市场化运作,将良性竞争与合作引入其中,在行业自律、人员培训以及业务交流方面,均可起到助推效果。市场化运营应按照马克思的权能分离理论,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以此促进多种林业产权所有制共同发展。从长远和大局视角看,加快市场化运营是顺应经济发展规律的,也是未来一段时期内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推方向。 3 结束语 在当前经济新形势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及管理工作变得比较复杂,暴露出一些问题。通过明确林权纠纷的处理标准与办法、加快信息化运营操作、构建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林权类不动产的法律保障体系,是确保规范、高效地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力措施。 参考文献: [1]淦菊萱.赣州:以全面深化改革破题不动产统一登记[J].中国不动产,2015(6):64-65. [2]颜咏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类登记的几点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10):100-101. [3]郝春旭,杨莉菲,温亚利.生态公益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利益相关者博弈分析[J].林业经济,2010(07):26-29. [4]杜娟.论述生态公益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分析[J].民营科技,2014(07):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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