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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消费税制度改革探讨
范文

    齐翠颖

    摘 要:对消费税制度改革进行探讨,结合现行消费税制度,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优化税率、征税形式和合理调整征税环节4个方面作具体改革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征税范围;优化税率;征收方式;征税环节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5-0167-01 ? ? ? ?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 ? ? ? ?文献标志码:A

    1 ?研究背景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的流转额进行征税,通常对部分商品征收,是价内税。消费税灵活的特殊调节作用对社会经济起着重要作用。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引导企业合理生产和个人合理消费,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1]。

    2 ?当前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征税范围存在偏差

    目前,消费税没有很好体现税收量能纳税原则,存在调节缺位现象。营改增前,营业税的差别税率可实现对服务业的调控;营改增后,统一采用比例税率,明显对服务业消费调节功能的实现产生了影响。

    2.2 ?税率设计难以起到调节作用

    在我国消费税体系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课税对象的税率仍然相对偏低,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的空间较大。通过横向比较消费税税率可以发现,税率不合理导致税负水平不均衡[2]。例如游艇的消费税税率统一为10%,而乘用车最高为40%,但游艇消耗的油量并不比乘用车少;木质一次性筷子的使用成本仍然低于其带来的使用价值,在征收消费税后没有起到调节使用量的作用。

    2.3 ?征税方式不够合理

    价内税征税方式存在明显缺点,不能使消费者清楚了解其消费行为所负担的具体税款额,同时由于生产者代缴,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即认为税金不是由自己承担,而是由生产者承担,这样不利于对消费行为进行控制,也大大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3]。

    2.4 ?征收环节比较单一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比较单一,无法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偷税漏税的模式,从而让很多消费者出现偷税漏税行为。例如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生产商可以将税负转嫁给一次性木质筷子的购买者,消费者并不直接为此买单,征收的消费税并没有起到抑制使用量的作用。这也说明征税环节存在问题,需进一步优化。

    3 ?消费税的改革思路

    3.1 ?调整征税范围

    原本适用高税率营业税的高档服务如今也变成征收统一税率的增值税,不能更好地体现税收的税收中性和调节职能。因此可以考虑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新兴的高端服务业纳入征税范围。像汉堡、咖啡等不健康的食物,应该考虑征收消費税,以调节其食用量,达到健康消费的目的。这样既可以稳定国家财政收入,也可以起到调节作用,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职能。

    3.2 ?优化消费税税率

    一方面,以消费品单价及对环境污染程度为依据设置税率。另一方面,以高税率来引导高档消费行为,同时对已成为大众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应降低税率。还有一些没有很好发挥调节作用的商品,其税率可实行超额累进或超率累进税率,以发挥消费税的功能和作用。

    3.3 ?改变征税方式

    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明确看出价格和税款,增加了消费税的透明度。同时,价税分高,让消费者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需要负担多少税款,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起到调节抑制作用,让消费者更加理性的消费,最后达到征收消费税的目的。

    3.4 ?拓宽征税环节

    由于对木质一次性筷子的政策效果不够明显,建议由生产环节移至消费环节,让消费者在消费时意识到资源稀缺和政策导向等问题,从而更好地节约资源,适度抑制消费,实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同时,应当拓宽消费税征税环节,把征收环节递延到商品交易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及消费行为产生环节,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从而扩大税基。

    参考文献:

    [1]冯俏彬.从整体改革的视角定位消费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7(1):38-41.

    [2]黄凤羽,刘维彬.强化消费税宏观调控能力的若干思考[J].税务研究,2017(1):22-25.

    [3]李升,宁超,盛雅彬.消费税改革研析[J].税务研究,2017(5):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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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