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阿Q正传》审视下的法律意识 |
范文 | 【摘 要】 阿Q的悲剧不是偶然发生的,是时代造就的形象,代表着普遍国人的现状。本文试图以法律角度看鲁迅把历史与本能、意识与潜意识融入到《阿Q正传》中,通过阿Q在未庄生活到死的描写,了解辛亥革命宪政的失败,揭示旧制度下的社会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 阿Q;悲剧;宪政;民法精神;司法 人类实践生活中,文学价值可分为功利价值和超功利价值。也就是说文学价值在政治、法律、经济、实用、科学、道德等方面显示它的实际有用性。鲁迅通过小说来给予人们展示感官上,情感上,理性上的冲击,引导人们对法律做出正确的评判。阿Q在人吃人的社会中仍然以自己的“精神胜利法”苟且活着,没有权利像人一样的活着,自欺欺人在有法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下生存。法律是什么?辛亥革命失败预示着宪法的革新失败,鲁迅运用他手中的笔创造了阿Q,总结了造成阿Q的悲剧的原因。 一、阿Q悲剧之一:革命失败 对于革命,阿Q从深恶痛绝到慢慢开始神往。从第七章开始,一只举人老爷的乌篷船开到赵府上河口,给带来未庄不安。举人老爷的避难,让阿Q知道革命使举人老爷也在害怕。对于听说到的“白盔百甲,穿着崇正皇帝的素”的革命党人开始神往。他开心的看到未庄的人慌张,他想,“革这伙妈妈的命,太可恶!太可恨!……便是我,也要投降革命党。”随后革命低潮时期,当“未庄的人心日见其安静”,政权仍然被“原官”把持,阿Q再也不是革命高潮时那样嚣张,情绪由忧愁转为愤怒。政治的动荡不安,成为人们生活敏感的话题。从社会敏感的现象描写人物的心理活动,揭示人物心理的时代涵义。由于人物活动的普遍性和时代性,从而使鲁迅笔下的《阿Q正传》成为反映辛亥革命前后变化的一面镜子。 在革命和旧制度的争斗中,阿Q生活状态预示着当时中国的政治现状。革命往往是建立在强大的暴政下。由于执政者执迷不悟、拒绝改革,导致的是辛亥革命的失败,中国进入半殖民半封建的社会政治现状。阿Q是宪政实施和封建顽固思想斗争的产物,他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保护,他也不知道自己该有什么权利,似乎就是这样顺其自然的活着。但是,他的活着不是个体,是中国旧社会中千千万万的中国人,面临外有帝国主义的瓜分侵略,内有已经残败腐朽的清政府。也因此看到阿Q与未庄的人,所发生的故事。他总是生活在社会底层地位,是一个极贫极弱者,社会没有给予他什么权利,却强加给予他屈辱难堪,他想反抗却无力抗争,也没有勇气承受面对现实。只有自欺欺人,用精神上的胜利来安慰自己。革命失败了,他以自己的方式报复,最后在报复中死去。他的死与政治文化制度息息相关,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通过《临时约法》这部宪法,进行第一次宪法思想实践,在国人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宪政旗帜,遗憾的是政治变化使《临时约法》沦为空文。 二、阿Q悲剧之二:法是否存在 《阿Q正传》深刻地反映辛亥大革命失败,更多的是体现当时法律和现实生活中的社会问题。鲁迅在故事发展中塑造阿Q人物形象,是涉及有关民法、刑法的社会问题。开篇阿Q为自己的姓氏吃了苦头,他说姓赵与赵太爷是本家,赵太爷却说“你怎么会姓赵!—你那里配姓赵!”边给了阿Q—嘴巴子。有赵太爷在阿Q根本不敢姓赵。在为阿Q的名纠结中,也不知道是叫阿桂还是阿贵。姓名权的丧失是阿Q悲惨命运的开端。他经常挨打挨骂,不管是开始的赵太爷的那一嘴巴子,还是赵秀才、王胡、假洋鬼子和其他闲人打骂,阿Q他只能想“算是被儿子打了”。阿Q一直以自己所谓的“精神胜利法”活着,本来穷得只剩下破衣服破裤子,他在未庄仍然要被人欺负,一顶毡帽抵押了酒钱。这样一来哪还有什么财产权可言。他欺软怕硬调戏小尼姑,后想与寡妇吴妈的恋爱,都被认为是罪不可恕,为此赵庄的人要求阿Q不准再去索取工钱和布衫,同时也剥夺了他婚姻自由。最后因为赵庄被抢劫的案子,无辜的阿Q就成了当局惩处的对象,以一个抢劫犯要求画押。阿Q用他颤抖的手,立志画圆,画出的是瓜子模样。直到押上刑场,阿Q的死是一个“可笑”的,是一个个糊里糊涂的死。阿Q一直在自我安慰的活着,以为自己“胜”了,最后得到的是人不像人的活着。他被社会剥夺了姓名权、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以至于生命权。 作为《阿Q正传》的作者鲁迅看到中国的法律没有为民而立,中国人自己也没把自己当人看的可悲社会。他从自由、民主、平等的角度,提出“民法思想”。他主张“立人”且“立人国”。以现实法律问题藏于文学作品中,直现腐朽的法律制度,当时法律阴暗消极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鲁迅以犀利的语言,把形象的人物展开以历史和现实结合的环境中,以故事告诉人们法律现象,抓住主要法社会问题。人们在鉴赏文学作品的时候,才会彻底领悟核心所在。鲁迅是一位文学家,他善于把某些法社会问题和发现以文学的方式表达出来。他思考法律问题并不单单是法律条文,法律概念或者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还是以法社会学的角度为起点,寄托在形象生动的法律描写之中的法律意识。以敏锐的观察力,生动犀利的语言文字,给予人们思想意识上的启迪,引发实际尖锐的社会法律话题。这样的话题在鲁迅笔下阿Q的冤死过程表现,揭露出中国执法司法的狱政是残暴黑暗的,真实的反映出司法制度的残缺不堪。 三、阿Q悲剧之三:封建思想旧制度下的司法 阿Q生存在阶级分明制度下的底层,在他被羁押和审判的地方就是“一所破衙门”,这是象征着专制权的旧制度。阿Q面见县官时膝盖不由自主地下跪,对赵太爷的敬畏以及梦想革命成功后成为宋庄主人时的神气,实际上是这种“主一奴”两重性的生动刻画。小说中布置的监舍、审理案件的大堂和大堂官,是以前清和旧习惯为背景。阿Q在接受审讯时,听到旁人说“站着说,不用跪”,阿Q还是不由自主的先蹲下去,趁势跪下。旁人鄙视地说“奴隶性”。在经过儒家思想的教化下,阿Q的奴隶性代表着千千万万像阿Q一样的普通中国人。民国时期发生辛亥革命显示司法制度的变化,证人、当事人出庭皆不用下跪,阿Q跪与不跪的行为,说明当时的司法制度。审讯时阿Q的审判官竟然是头发剃光的老头子,似乎显得有些滑稽,光头老头和气劝诱阿Q招供,甚至旁边穿着长衫的人也劝阿Q招供。审判官问话不清不楚,阿Q回答也是糊里糊涂,但总算是案件审结有了供词。没有太多的程序规定要行使,全审判案结过程可以算是简单快捷,甚至刑讯也没能够用上。以一句“你还有什么话说”后画押,结束审判程序,进而游行示众。执行死刑时,虽然没有采用较、斩等方式手段,但是仍然沿用前清的方式。然而《刑事诉讼律》中执行死刑确立后明确要求,执行检察官收到死刑执行回报后,立即执行死刑。并且有检察官审判书记员在场监督,审判书记员应记录执行死刑情况,并由监狱署长和检察官签字盖章。别说检察官没有,所看到的审判官可能也不知道严格的司法程序。审判阿Q案件全过程复制了清朝的大堂上审案的形式模式,也因此阿Q会糊里糊涂被“冤死”。 鲁迅渗滤了描写审判阿Q的审判过程,但是突出了关键,把司法制度和审判官深刻的表现出来,进而看到司法制度的弊端和缺陷,唤起国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反省意识。审判人员不够专业,司法制度的腐朽,造成审判的错判、乱判。因此鲁迅写文的目的是:警示国人,旧社会司法制度的不可取;激励国人,勇于革新且建一个民主的国家。阿Q的悲剧在于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在于他生活中没有把法律当成法的社会时代。他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被刚传入中国的西方文化冲击下树立的典型人物。他的悲剧揭露了,一个集体无意识深受等级森严的几千年封建社会影响,渗透到了每个人的意识深处。这样的意识根源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及“忠”“孝”礼教之中,影响着审判官,当事人以及司法制度。 四、结语 在法律认识上,没有人把阿Q当作人来看待,法律制度的不公平正义。揭示了阿Q悲剧是社会法制弊端造成的,他的悲剧也是自己不知道民法是什么,能干什么。到死都认为,自己的死是为了刑法的尊严,成为真正死刑犯的替罪羊。阿Q的悲剧不管是在他实质权利没得到保障,还是他在司法下没得到公平对待。鲁迅希望人们积极、能动地进行法律实践活动,追求着法律实践应达到效果,必然要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三者的统一。通过文学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通过文学的传播来引导国人对法律的认识,通过文学的传承告诉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法律来保障国人的权利。文学对当时法律以及对现在法治建设的传承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法律价值追求和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北京.三联书店,2008.233.242.243. [2] 理查德A波斯纳.李国庆译.法律与文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6.337. [3] 宋寒亮.鲁迅法律思想初探[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31. [4] 王祥修.法律与文学—理与情的交融.http://wuxizazhi.cnki.net/Search/FTTY201016008.html. [5] 鲁迅.《阿Q正传》[M].华夏出版社,2010. [6] 张建伟.阿Q之死的标本意义_为_阿Q正传_赘附的法律学解释.http://max.book118.com/html/2011/1105/711550.shtm. [7] 刘星显.法律与文学的意义及其理论价值.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DBSS201102043.htm. 【作者简介】 张利娟(1985-)女,任职于中共水城县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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