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协同推进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奋力实现新时代强国梦 |
范文 | 本文获武汉大学法学院“依宪依法治国,圆时代强国梦”主题征文优秀奖 【摘 要】 推动国际法治和建设国内法治是实现强国梦的重要条件和要求。文章,首先分析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区别与联系,指出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权力结构不同,侧重点各异,但其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规范秩序的信仰别无二致。其次指出在新的发展时代,要把握好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关系,在国家层面坚定维护宪法的权威,修好内功;在国际社会上始終奉行《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彰显风范,以国内法治严明、公平正义的昭然大国之形象打造我国推动国际法治建设的公信力,将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统一于伟大中国梦的实践中。 【关键词】 宪法;法治;公平正义;中国梦 一、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辩证关系 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存在着有机联系,既不能仅凭两者调整范围不同而将两种形式的法治截然分开,也不能忽视两者的区别,胡子眉毛一把抓,进而主张“将所有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乃至凌驾于宪法之上。 1、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存在显著区别 (1)在国内层面,建设法治国家,促进国内法治,首要前提就是树立宪法权威,强调对法律的遵守,任何人不高于宪法,这是由中央集权、自上而下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强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中国共产党十八界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建设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1] 同时还应看到,宪法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国内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党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得到实现,这从根本上体现和保障了公平正义。人民是我国制宪的主体,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其修订的宪法和制定的法律本质上代表了我国的统治阶级——人民的意志。因此,以宪法和法律为统领,要求全国人民、机关单位、组织团体都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与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不以个人的同意和意志为基础,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只有切实地尊重和有效地实施宪法,人民当家做主才能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和法律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那么,人民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因而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法律原则,弘扬宪法法律精神,履行宪法法律使命。 (2)与宪法为统领的国内法治体系相比,国际法体系既强调对国际规则的遵守,也注重对规则的塑造,国际法既有平等的属性,又体现强权的意志,这是由国际法高度分散、自下而上的性质所决定的。推动国际法治,意味着在当前无政府、但有秩序的转型状态中追求和建设规则体系,普遍约束所有主体的行为。当今国际法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条约,而国际条约法意味着每个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其权限范围内)都有缔结条约的自由,如同国内社会中的每个民商事主体都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一样。因此,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与他国开展谈判、签署和批准条约。一个国家之所以承受条约义务的约束,是因为这个国家自主地做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愿意承受某一规则的约束。当代国际法的另外一个主要渊源是习惯国际法,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虽然通常认为习惯法具有约束所有国家的效力,但国际法院的判例所昭示的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不约束那些一贯明确反对这个规则的国家。由此来说,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对一个国家的约束力也必须基于该国对这一习惯法规则的选择。这充分说明,国际法赖以建立的基础,乃是国际法主体的同意。伊恩布朗利亦在其著作中亦多次论及此观点。[2]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国际法治的发展仍处于相对原始的状态,既不够成熟和完善,也不够公平和正义。当今国际法尚未成为“国际法治”,因其乃是弱肉强食的规则——由强国主导并主要体现强国的意志。近代国际法发轫于欧洲,并先后为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英国等近代强国操纵。近70年以来的国际法则是由美国主导。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形成的国际法律秩序主要体现了美国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主张,无论是《联合国宪章》所代表的政治秩序,还是GATT/WTO所代表的贸易秩序,或是IMF所代表的金融秩序都明显地带有美国的印记,反映美国的国家利益。特别是冷战之后的一段时期以来,美国一家独大,甚至公然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导致国际社会几无“法治”可言。其他强国也都会在国际法规则的创设过程中尽力行使自己的话语权,让国际法规则尽可能地服务于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观国际社会,主要大国对于国际法的认知,往往并不局限于法律规范本身,而是将之置于国际关系这一更为宏大深远的背景之中。而反观国际法学,分析实证主义的传统较为明显。只有厘清国际关系中权力、利益等基本要素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定位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例证俯拾皆是,一些陈旧国际规则严重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第三世界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权;一些国际政治势力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则,精心策划,自导自演仲裁闹剧,不仅践踏了国际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损害了中国的核心利益。总之,使“国际法”真正成为“国际法治”,任重道远。 2、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存在深刻联系 其一,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在内容上相通。比如,梁西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中总结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根本因素和纽带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与动力,二是国家的对内职能及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及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彼此密切联系。[3]又如,作为国际法基石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庄严写入我国宪法序言之中,是为我国处理外交事务时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序言写道:“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这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宪法对国际法治的认可与提倡。 其二,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的热切追求和向往。法学界所称的法治主义属于一种市民社会的规则之治,这意味着没有人高于规则之上,也没有国家高于规则之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曾令良提出,法治不仅具有国内属性,也具有国际属性,法治可分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两个层级。[4]如果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的核心,是国际社会的总章程,那么宪法就是法律的核心,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们都体现着强烈的平等意识,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宪法和宪章在法律精神上具有根本一致性。 其三,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往往相伴而行,相得益彰。难以想象一国国内人治横行,统治者视法治为无物,其国家却能心安理得地遵守国际法,以公正平和之心处理国际事务;亦难以想象一国国内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以公平正义为根本遵循,厉行法治,却不能在国际层面遵守国际法。例如,某些国家长期以来以所谓“法治国家”自居,却屡屡撕破遮羞布,公然践踏国际法,干涉他国内政,乃至使用武力侵犯他国主权,究其根本原因,乃是其宪法是为维护少数人利益而设,其在对待国际法时的虚伪正是源于本国“法治”的虚伪。这是因为,这些国家名为法治,却无意解决本国国内尖锐的种族与宗教冲突,不愿解决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一味袒护本国权贵阶层,长期维持不公正不平等的秩序。与此相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内法治以公平正义为根本追求,就自然在国际上以负责任的大国为定位,自然愿意在处理国际事务时持公正之心,尊重国家主权平等而无掠夺之心,世界各国不分大小强弱,都是国际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应携手共商共建共享人类美好的共同家园,积极开展“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其四,法律作为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强制性规范,本身就具有保障稳定和秩序,定纷止争的属性。国内法治如此,国际法治亦不例外,虽然当今国际法主要体现强国利益和意志,但其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弱国的权利。不能因为当代国际法存在的种种问题,就认为国际法不具有规范秩序的功能,就认为国际法治绝不可能实现。各国一律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对世界上发展中国家独立与主权的捍卫功不可没,如果当代的国际社会没有国际法作为基本规范,则整个世界都将陷入混乱。凡有国际法之处,必有其用武之地。对法律性争端的处断国际法就是标尺,即便是对政治性争端或政治性争点的处理,其虽主要是相关国家权力与利益角逐的场域,而此时国际法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如何将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统一于伟大强国梦 我国在新的发展时代,要认清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深刻理解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涵,正确处理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關系。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水平,确保2020年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同时,要为中国国内建设争取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 首先,要修好内功,在国内构建法治环境,关键是要严格依宪办事,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展示我国“法治公信力”。中国在国际层面上要以一个国际法治的维护者、建设者形象出现,在国内就应当是一个法治国家,要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调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展现中国法治的平等属性,就是向世界展示本国的“法治公信力”。因为当今阶段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还是要维护和谐稳定社会,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5] 其次,要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既要遵守《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又要为国际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法治思路、中国法治方案,推动国际秩序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我们既要顺应、遵守国际法,又要以自身实力为基础塑造国际法、改造国际法,有所作为。遵守国际法和运用国际法,是一个硬币的两个侧面,反对霸权主义行径,正是遵守和支持国际法治的正义之举。 再次,顺应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日渐出现融合的趋势,要积极运用宪法和法律,维护我国国家利益,适时在宪法中明确国际法的地位。肖永平教授从法学理论、法治思维和治理理念3个维度分析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方法,并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推动“国际条约入宪”。[6]古祖雪教授认为,将部分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体现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开放思维和国际视野,将这一主张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实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际法治、促进世界和平都有重要意义。[7] 当前,我国将WTO法转化为本国立法的实践最为典型,WTO法即要求各国在签订协议之后通过国内立法将WTO法转化为国内法。将国际法融入国内法,这也是履行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义务。又如,对国际法融入国内法尚未达成共识的事项,应当先行进行国内立法,保障我国合法权利。比如在国际海洋法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安全利益不甚明确,我国国内法就应当及时作出规定,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将之写入宪法,宣示本国主权。 最后,把握好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强烈的政治属性,以政治理论支撑法律方法,以法律精神滋养政治实践。任何一个组织都有赖以组成的规则,特别是作为国家和国际社会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其构成显然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规则体系,从上述意义上说,政治团体的法律就是政治法,法律必然是政治性的。宪法的政治性自不必多言。在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中,要引入以国际政治理论分析国际法的方法,避免实证主义方法的“唯我独尊”,为研究和理解国际法打开另一扇窗户,使之具有更加全面的视野,确保不因忽视权力、利益等国关要素对国际法划定的边界,误认国际法的效用,而并非贬损分析实证主义方法本身。基于此,我们既要重视汲取国际关系理论的有益工具资源,又不能弱化对国际法本身的规范性研究,进而在学科交叉的宏大视野中,培养一些深谙国际关系、熟稔法理法条的具有极高外事能力的人才队伍,在国际交往中有效运用国际法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 三、前景展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全球治理和国际法的重要论述,在规则层面为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演进贡献了中国智慧和力量,提供了中国特色的法治方案,这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深入领会和贯彻这些思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也是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前提,在这样一个时代,推动国际法治和建设国内法治缺一不可。推动国际法治,就是塑造中国正义的形象,为中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建设国内法治,就是建立科学发展的规则制度环境,使发展的成果得以惠及大众,统一于实现伟大中国梦之中。何志鹏教授认为,国际法治的前景道路有赖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积极、充分的有效表达,使得国际秩序趋向公正、合理。[8]中国发展的未来前景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治的实践进程而拓宽视野,拓展思路,获得支持,获得机会。在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代,我国既要加强国内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更要通过国际法治建设参与全球治理,同时还要注重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国、全面参与全球治理的大背景下,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国内法治,要充分考虑法制建设的基本规律,既要积极推动,又不可激突冒进,罔顾基本国情,既要有所作为,又要韬光养晦,不可事事出头,更不能以霸权主义方式推动法治。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们统筹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奋斗目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现在,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当前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国际格局面临数十年未有之变局。世界日益扁平化,和平与发展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盼,应对全球性挑战也越来越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在此背景下,我国勇立时代潮头,以全球视野和世界胸怀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这一理论超越了传统的文明和利益局限,为国际法指出了以人类为中心、以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的前途命运为依归的根本价值追求,反映了全人类的普遍愿望,使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赢得了道义制高点。 四、结语 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把握好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关系,就是要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深入理解法治建设的总命题,在国家层面坚定维护宪法的权威,修好内功;在国际社会上始终奉行《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彰显风范,以国内法治严明、公平正义的昭然大国之形象打造我国推动国际法治建设的公信力,将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统一于伟大中国梦的实践中。在此过程中,我们既要坚持依宪治国,促进法律的严格遵守,也要讲政治,树权威;同样地,我们既要遵守以《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又要讲政治,画底线,坚决维护我国核心利益,推动国际法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 Brownlie, Ian, and James Crawford. 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2012. [3] 梁西.国际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14. [4] 曾令良,古祖雪,何志鹏.法治:中国与世界[J].中国社会科学,2015(10)134+206-208. [5] 肖双红.自由与秩序,美国法治观察笔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206. [6] 肖永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建设[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2(01)1-19. [7] 古祖雪,曲云英.治国之法中的国际法:中国主张和制度实践(英文)[J].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7.38(03)157-174. [8] 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视角[J].太平洋学报,2017.25(05)1-12. 【作者简介】 赵又琳(1994—)女,重庆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国际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海洋法、WTO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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