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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范文

    李林 任晓雅

    

    

    

    关? 键? 词: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责任;老龄化;失能群体

    中图分类号:F842.4? ?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2096-2517(2019)04-0053-10

    DOI:10.16620/j.cnki.jrjy.2019.04.006

    由于现阶段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家庭结构呈小型化趋势明显,我国开始提出要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有效降低我国老龄化风险问题,起到社会共济的作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增多的失能群体和对于长期护理的刚性需求, 给我国政府财政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我国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明确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界定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有利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推进。

    一、研究综述

    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 国家并未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给予保障。对此,我国已有部分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研究。

    关于长期护理定义方面的研究。戴卫东(2016)认为长期护理是针对自身患有慢性疾病或伤残的失能及半失能群体,为其提供长期基本医疗和日常生活服务来实现独立生活的总称[1]。荆涛(2015)认为长期护理是由于生活中发生的事件导致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而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个人,需要他人在医疗和生活等方面进行长期的照护[2]。从以上学者的解释来看,长期护理既不同于养老服务

    也不同于医疗服务,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是为失能半失能群体提供保持其身心健康的照料服务。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状方面的研究。梁誉(2014) 认为由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缺乏必要的政策导向和发展理念,因此需要政府制定出科学的政策以及正确的发展理念,以利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建设[3]。孙亚男等(2015)认为我国老年护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需要政府加大对专业人员的资金和培训支持,提高其积极性[4]。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主体方面的研究。张举国(2017)认为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具有不可推脱的作用,政府应通过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财政责任、引入商业保险公司、调整养老金缴费结构等措施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5]。涂爱仙(2016)认为造成失能群体长期护理供需失衡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责任的缺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应是多元的,政府应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起主导作用[6]。

    通过以上学者的研究来看,现阶段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阻碍,其中包括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缺少专业的护理人才等问题。对此,要明确政府的职能,科学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我国国民的身心健康。

    二、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界定

    我国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需要政府的积极配合,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府责任主要包括政策责任、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和供给责任。

    (一)政策责任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所承担的政策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顶层设计责任。第一,中央政府负责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合理规划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层面,明确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各方面的内容, 如覆盖范围、给付条件及待遇水平等。第二,中央政府通过出台专门的护理保险法律法规使制度法制化、 规范化,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有效实施。

    另一方面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政策落实责任。当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以试点的形式在全国开展进行,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宏观层面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各试点城市的地方政府是按照上级政府的指示,依据自身省情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 并合理划分各部门职责,保证政策的落实。如青岛市所发布的《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中提到,不同的部门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责任:该市的人社部门负责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给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等①。

    (二)财政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大量財政资金作支撑,政府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根据层级的不同划分成中央财政责任和地方财政责任,还需要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投入比例。

    中央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主要是提供财政支持和进行财政预算安排。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资金补贴。通过中央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下拨给进行试点的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证制度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是中央政府进行财政预算。政府通过财政部把长期护理资金纳入到当年的财政预算并对该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防止出现资金挪用、盗用的现象,从而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主要是给予财政补贴和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为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为其缓解资金压力,保证机构有能力承担对失能群体的照护。 同时,政府也有责任向存在经济困难的失能群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此外,地方政府对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组织及护理机构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其进行税负减免,从而提高参与部门的积极性,以此吸引更多企业投身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

    (三)监管责任

    政府具有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其事务运行、资金运营及护理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体现出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保证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中央政府层面的监管责任主要是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整体的监控。中央政府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护理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各部门关于护理保险事务的运行情况,有效把握各部门具体实施动态。 特别是对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管,明确对其基金来源、 给付标准和投资运营状况的监管,确保在安全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护理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地方政府层面的监管责任主要是对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内部监督与审查。同中央政府实行整体的监督管理之外,地方政府自身也要确保对地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进行内部监管,如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层面进行管理监督。一方面是对提供护理服务方面进行管理,主要是对护理机构的运营资格、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监督,对护理服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保证该制度的良性运行;另一方面是对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经办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道德规范、资格审核及专业培训等方面。

    (四)供给责任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责任主体,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政府有必要承担起配套制度供给责任和护理服务供给责任。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除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以外,提供完善的配套制度也是保证高效运行的关键一环。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涉及的内容较多,政府需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等方式,实现人社、财政等多部门之间的有效联动,保证长期护理保险事业的顺利开展。

    地方政府承担的供给责任是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设提供多种形式的护理服务和吸引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护理保险事业中。首先,为失能群体提供专门的护理机构,政府有责任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来促进护理服务机构的建设,从而保障失能群体的基本生活。其次,在试点地区建设护理机构的基础上,实施多种形式的护理服务方式,如居家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院护理等。面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刚性需求,政府有必要吸引更多的医护人员参与到长期护理保险建设过程中来,同时保证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护理水平,提高我国失能群体的生活质量, 从而实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供需平衡。最后,政府通过宣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吸引社会各部门参与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来,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

    三、 我国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实施现状

    为推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并规定通过试点的方式在全国15个城市展开探索①。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到2017年末,我国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数为4400余万人, 当年受益人数已超过7.5万人,人均支付金额为7600余元,且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也已超过70%②。该数据表明我国

    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实现了较为明显的保障功能,各试点地区的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

    (一)各地政府探索设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

    各试点地区政府在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重点设计与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此,各地区政府分别根据自身特点出台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试点办法或实施意见(见表1)。例如,青岛市是我国最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城市, 早在2006年就开始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后在2012年出台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经过探索,青岛市政府在2018年印发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率先创新实施“全人全责”新型照护服务模式,重点保障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这意味着青岛市将建立完整意义上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①。 长春市政府则是针对失能、 半失能老人群體颁布了《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享受护理待遇的人群必须入住定点护理机构进行集中式照护,以此来保障失能老人群体的基本生活②。承德市作为河北省首个国家级试点,制定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于2017年7月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参保人数约为19万人,其中符合待遇标准的人数约为2000人, 均为重度失能人员③。 以上所介绍的三个城市政府所发挥的制度设计与规范责任都使该地区的医疗护理水平有所提高。

    (二)政府通过财政责任及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在于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重视通过发挥其财政责任,确保有充足的资金来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根据我国试点地区所出台的政策来看,大部分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的划拨。青岛市职工护理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以及政府提供的财

    政补贴。长春市医疗照护资金一方面是通过划拨一次性启动资金,从历年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划拨10%来作为启动资金; 另一方面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筹集,其中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基金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拨0.2%, 统筹基金划拨0.3%; 城乡居民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是由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出来的每人每年30元所组成的。 用人单位和其职工不需要单独缴费。而承德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不仅包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的部分,还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在需要缴纳的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0.4%中,由个人承担0.15%,政府财政补助0.0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0.2%[7]。

    根据试点地区发布的政策文件来看,各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方式仍存在较大差异,根据表2可知,试点地区的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四种渠道:一是以上海、上饶、成都为代表的主要依靠医保统筹基金划拨、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二是以安庆和齐齐哈尔为代表的依靠医保统筹金划转和个人缴费;三是全部依靠医保统筹基金划转,而不需要个人和单位进行缴费,包括青岛、长春、广州等城市;四是主要来源于医保基金划转、个人缴费及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如南通、承德、苏州等城市。

    (三)政府重视长期护理保险的监管

    监管责任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政府需要履行的关键责任,能够有效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及其制度稳健运行。青岛市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控机制,通过智能监控系统来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实时管理, 对其服务人员、管理人员、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基金安全。同时引入严格的护理保险待遇准入机制,必须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来确定参保人申请的待遇是否符合标准。南通市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过程中,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来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监督,运用GPS定位技术、 云监控等手段来实时监控护理服务质量,从而有效保证了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质量。

    (四)政府积极提供多形式的护理服务

    政府有效发挥其实施责任能够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各试点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长期护理保险体制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共性,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绝大部分地区提供的护理服务形式主要以机构照料、社区居家照料及医疗护理机构照料为主(见表3)。其中青岛模式以及上饶模式中还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有专门的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服务。

    四、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缺失

    (一)政策制定责任需要加强

    随着失能群体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速度远不及护理服务需求增加的速度。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存在着顶层设计层面相对空白、政策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地方政府存在着政策碎片化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首先,我国政府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政策安排,这就制约了我国居民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在覆盖范围、 服务质量、给付水平等方面的需求,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失能群体的生活,不利于社会公平发展。此外,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律文件, 立法层次较低。尽管我国人社部于2016年7月所出台的《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在全国15个试点地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并要求各试点地区根据指导意见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试点方案①。 但该意见只是在大体上勾勒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框架,相较于专门的法律条款来说立法层次较低,不具有强制性。

    我国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以试点的形式开展实施,并没有在全国进行统一推行。试点工作是由地方政府着手运行的,试点地区进行的长期护理保险建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缓解其护理压力,但从整体上来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南通市在2015年公布的《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青岛市在2018年出台的《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等都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所制定的,实施意见也仅是针对该试点地区,覆盖范围较小,容易造成制度碎片化,不利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财政支持责任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能够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能够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然而由于我国政府在财政责任方面履行职责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严重制约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财政支持存在的障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中央层面来看,第一,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 这就需要向参保人提供长期的补贴。目前我国财政部门尚未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项资金,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足。第二,政府还未建立起一套清晰规范的基金预算管理体系,同时长期护理保险的预算编制并未明确各相关主体及其责任职责,导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筹集及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不利于其发展。

    从地方政府来看,首先,由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保障水平有限,大部分试点城市的筹资方式主要依靠个人和单位缴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财政补贴规模小。由此可见政府对其投入资金较少,个人和单位所承担的比例较大。其次,专业的护理机构所需的成本较高,这就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政府尚未对相关护理服务机构实施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税前列支、税额减免等方式向护理组织与机构提供财税优惠,我国政府可以借鉴,采取税收优惠措施来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三)监督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

    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监督管理的不得力主要体现在中央层面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地方政府自身内部监督的缺位。

    我国中央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监管责任主要是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来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各相关部门的运行状况,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国外所实行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能够对各运行主体实施工作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如奥地利有着较为完善

    的监管体系, 早在1998年就规定由劳动健康社会事务部负责管理护理服务质量, 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护理服务进行统一监管[8]。然而,同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事业还不够成熟,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服务质量标准制定、护理资格审查、服务信息公开等方面都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导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效率低下。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地方政府对该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效果不理想。而且我国现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并不完善,形成了地方基层政府管理资金,中央政府负责提供财政补贴这种相互分离的局面,没有形成相互监督与制衡的关系,在护理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挪用、盗用的现象。同时政府在对基金的征缴和支付方面存在着监管不足问题,增加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其次,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审核资格认定方面存在着监管不足。由于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需要审核认定的人数较多,审核认定压力较大,若没有科学的审核管理体系,容易出现审核有失公平等问题。最后,政府对于承办护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員监管不足。随着失能群体数量的不断增加,护理机构的专业护理人员数量短缺, 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甚至有一些没有专业护理经验的人员参与到护理服务中来,致使护理服务质量下降。

    (四)服务供给责任需要加强

    中央政府供给责任的缺失主要是尚未制定较为完备的制度配套措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套措施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以社会群众为主体的参与机制、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激励机制以及第三方审核评估机制等。我国现阶段长期护理需求日益增长,却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对其进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地方政府作为我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关键责任主体,必须保证社会各个部门能够积极投入到建设过程中, 并能够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第一,政府对社会各类组织的引导与支持不足。如非政府组织机构也是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制度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可以面向社会为长期护理保险筹集资金,充实护理保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然而政府缺乏对其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意识不够,不能积极投身于护理保险事业的建设中来,导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行缺乏动力,制约了该制度的发展。第二,由于长期护理保险与我国其他社会保险不同,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保险金进行补偿的同时,还需要为其提供护理服务。然而我国现行的护理保险制度中侧重对护理保险费用的补贴,而不注重对护理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引导与鼓励,导致在护理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护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护理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缺失, 所提供的护理服务质量较低等一系列问题,也使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缓慢。

    五、 进一步完善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的对策

    长期护理服务是关乎失能群体直接利益的现实问题,我国政府应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合理界定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划分,建立起责任分担机制,积极承担起自身责任,从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好地运行。

    (一)完善法律政策建设

    政策责任是政府的首要责任,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才能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善法律政策建设可以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使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更加规范, 更加公平高效。对此,中央政府应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核心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制度的运行做出长期规划,地方政府则应根据中央政府的指示出台适合自身发展的细则条例。

    中央政府在履行政策责任过程中扮演着掌舵

    者的角色,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我国要尽快出台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法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是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有力保障。发达国家注重立法先行,如德国在1995年通过了《护理保险法》,日本于1998年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法》。我国应结合实际国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 通过对长期护理保险各方面内容进一步规划, 为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出台提供法律依据。第二, 构建一套完整的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体系,对长期护理保险法律的理论内容和运行操作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护理保险资金来源、给付标准、护理服务质量、资格评定等方面内容。如奥地利政府在1993年出台的《长期照护津贴法案》对享受津贴资格审查、提供护理服务质量以及资金筹集渠道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

    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中央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具体操作细则进行适当的调整,出台相应的地方条例、实施细则。此外,在保证其实施有效的前提下, 地方政府也要坚持发挥其独立立法权优势,借鉴其他地方政府的实践经验,丰富自身行政法规条例并进行严格规范,提高立法层次,使各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能够有章可循。

    (二)提供财政支持条件

    政府财政职责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如果政府能够有效发挥其财政责任,就能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若政府的财政职责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则会制约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中央政府应从根本上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一方面,实行资金补偿分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部分资金需要政府提供财政补贴,这就要求中央财政和地方的财政补贴实行责任比例分担。例如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率是由政府承担一半,而政府所承担的部分是由中央政府、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自负担一半。我国也可以借鉴日本这种分担形式。同时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补贴也需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明确的责任比例分担,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其负担比例,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减轻其比例,缓解其经济压力,确保资金可持续。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负担情况,适当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在财政投入中的比重。 同时应加强对保险基金预算制度的监管,保障护理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防止出现基金违规操作使用情况。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监管机构,各机构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与流向, 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运营状况,做到护理保险基金的运行公正透明。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首先,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企业和个人承担较大的责任,政府财政方面投入力度不够。为了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政府应加大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适当降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减少其负担,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的重要作用。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如通过发行福利彩票来划拨资金对护理保险资金进行补贴, 鼓励社会各界群体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地方财政为失能群体按照差异化比例提供护理津贴。政府所建立的护理津贴制度要更多地面向失能失智老年群体,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基本的护理保障。政府既要对失能失智老年群体提供津贴,也要对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和医护人员提供补助。此外,在实行统一财政补贴的基础上, 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例如可以对经济困难的失能群体提供较高比例的补贴,保证其基本生活。最后,政府应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通过税前列支、税负减免等方式来为企业和个人参与护理保险事業提供财税优惠,从而满足其护理保险需求。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护理保险组织及提供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的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其参与护理保险事业的热情,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平稳发展离不开政府责

    任的认真履行,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能够提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各方面的监督与管理。

    我国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过程中,中央政府的监管责任是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其配套措施,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如长期护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各个运行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使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落实到位,如严格规定护理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科学制定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等。同时,对于制度设计部门,政府应注重加强对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文件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减少制度层面的漏洞,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行更加规范。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首先是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在本地区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共同对长期护理保险事务进行监管, 并建立护理保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更加准确地分析、评价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状况。其次,政府要加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资格审查力度,明确规定允许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标准。同时要加大对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避免出现违规操作的问题。规范其服务流程,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 对服务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最后,要严格制定长期护理机构的准入机制, 加强护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其服务质量;注重对护理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能力。此外,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护理服务质量的检查,对其实施定期审核检查,对于不达标的机构予以限期整改, 有效保障护理服务质量。 政府也要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中的信息化监督,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公正透明。

    (四)加强政府供给投入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供给责任,加强供给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来。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护理保险配套措施的建设。中央政府有责任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等。首先,应建立起以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为主,以社会为辅的筹资机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缴费义务,由政府为其提供财政补贴, 有利于缓解各方主体的资金压力,保持资金的稳定可持续运行。依靠社会筹资也是护理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可以依靠对社会福利基金划拨来实现对其补贴,也可依靠来自社会各界力量如企业资助、个人捐款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其次,建立灵活的护理保险给付机制。政府应确定合理的失能等级标准,并根据护理机构提供服务的价格及人民群众的收入状况确定不同的失能等级所需要的资金补偿,从而使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更具有针对性。

    地方政府加强供给投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加强对社会各方面的激励。首先,对长期护理保险的主体进行激励。对于承担缴费较大责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政府可采取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措施来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的参保积极性。个人在缴费过程中不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从而来加强企业和个人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认可程度。其次,政府积极引导市场供给,通过实施公建民营、委托管理、PPP合作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行机构建设;政府通过改变投资方式来提高资金投入力度,将地方性护理服务项目建设转变为通过地方来促进市场的发展,从而推动地方护理服务的发展。最后,政府鼓励社会其他组织群体如非营利组织参与到长期护理保险运行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设立激励措施如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等形式来实现非营利组织为长期护理保险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吸引更多的志愿者投身于长期护理保险事业中。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投入护理服务组织和人员的支持引导力度。对于服务机构可以提供资金补贴用于其基础设施的建设, 提高服务质量。在护理服务人员方面, 政府首先应改善其工作环境,为其提供专业的技能培训,同时提高其工资收入水平,从而激发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中国养老保障的理性选择[J].人口学刊,2016(2):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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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孙亚男,贺生,付能荣等.老年护理行业从业人员现状研究[J].全科护理,2015(1):34-35.

    [5]张举国.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府责任[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20-23.

    [6]涂爱仙.供需失衡视角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的政府责任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2):70-76.

    [7]李林,郭赞,郭宇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探索——基于河北省的实践[J].金融理论探索,2018(1):60-63.

    [8]陈国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府责任探究——基于德日奥三国的比较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6(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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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