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新会计法》修订背景下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
范文 | 盖全正 摘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我国的《会计法》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并以第8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会计法是对原会计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正和补充,对新形势下会计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指明了道路,本文对新会计法修订背景下会计管理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法 会计管理 问题 探讨 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并以8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作为一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法律,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了更加规范的进行会计管理,这次的《会计法》有针对性的修改了若干内容,比如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等。《会计法》作为一部会计工作的根本规范,此次修订必将深刻的影响今后的会计管理工作,让会计工作更加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切实解决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 一、关于会计人员的管理 新《会计法》修订后虽然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并不是降低了对会计人员从业的相关要求,而是对会计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新《会计法》中保留了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要求,同时要求会计从业人员要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这说明今后的会计工作不再以看证书为准,而是将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与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会计的职业道德结合在一起,因此对于广大的财务工作者来说,这既是一种难得的机遇,但同时也是严峻的挑战。表面上看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降低了会计行业的准入标准,贯彻了国务院关于精简放权以及放管结合的相关政策,满足了会计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通过对修订内容进行仔细解读会发现,修订后的《会计法》实际上在无形之中提高了从事会计工作的门槛,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去很多单位招聘会计的要求就是有从业资格证书,认为有了证书就有能做好会计工作,没有考虑到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后,会计人员没有了“护身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通过从业资格证书来确定是否录用会计人员,而是把关注的重点放到应聘的会计人员能够具有从事本行业会计工作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再也无法根据一纸文凭来找工作,而是需要有会计方面的真才实学,有真正的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知识。通过这种转变会有更多的优秀会计人才加入到会计行业当中,能够促使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这种转变直接导致了会计队伍整体质量的提升,但同时也会造成更加激烈的竞争。 二、关于会计管理的法制化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归根结底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的起步和发展都要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尚有所欠缺,因此在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制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会计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还存在模糊性,很多条款所指的直接责任人并不是特指单位的负责人,有的还是指其他管理人员,导致有些会计造假事件对单位领导的影响不大,其次是对会计人员的职责、义务以及对于违规的处罚条款有明确规定,而对会计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不明确,导致了会计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因此要想完善会计管理的法制化,首先要建立一套以宪法为中心的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能够对会计管理和规范会计行为有法可依,目前会计法制已经初具条件,比如有新修订的《会计法》,有打击会计领域犯罪的《刑法》,有规范公司运营的《公司法》,有会计监督的《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我国应该根据目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预见性的提前制定会计方面的立法,不能等一些漏洞和弊端出现以后再查漏补缺,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会计领域会有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因此会计法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充实,比如在对会计信息提供和使用的过程中,如果对其他民事主体造成损害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会计法中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有利于市场经济尤其是证券经济的发展;其次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进步,财务会计业务在互联网领域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因此为了适应网络时代对会计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需要在会计立法上加强对于会计网上信息传输、数据上报、数据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等的立法保护。 (二)会计执法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的经济欺诈行为严重,逃债、废债行为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比如《会计法》中对于监管不作为或者监管失败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就算有此规定在实际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另外《会计法》中只涉及到了行政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民事责任则没有涉及,这也导致了会计舞弊欺诈的行为收益大于所付出的行为成本。因此会计法应该在执法力度上有所加强,制度的制定只是为实施提供依据,关键在于能否真正的执行。只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够弘扬社会正气,净化会计环境。应该在新《会计法》修订的基础上,加强对于会计监督的执行力度,各地可以成立专门的会计协会,专门负责会计人员的培训考核、权利维护、申诉受理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会计协会受当地财政部门的领导,常规的管理要与行政执法互相分离,这样能够促进会计监督的有效执行,通过会计协会的监督来促进各个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两者有机结合,促进会计共同促进会计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对会计违规的处罚 虽然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在会计工作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会计舞弊的现象,有些单位“人治”大于“法治”,导致单位的会计资料很难客观真实的反映单位的经济运行情况,影响了国家对整个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很多单位领导“一言堂”现象严重,会计人员对于单位领导发票的报销不敢严格审核把关,有些会计人员自身就存在违法舞弊现象,这些都嚴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针对这些现象,要坚持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维护会计法的权威地位。加强对会计人员违法的处理力度,增强对会计违法的震慑作用。对此,修订后的新《会计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高了对会计人员违法的处罚力度。新《会计法》将原第四十条第一款中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同时将原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新《会计法》的这些修订无疑提高了会计人员的违法成本,增强了对于会计从业人员做假账等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会计执业环境。 虽然有些做假账的违法行为决定权不在会计一方,但是参与做假账的选择权却在会计一方,很多参与违法违规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本身并没有主管故意,但是由于会计人员自身的独立性较差,不得不参与到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等违法行为上来。表面上看会计人员的一些违法行为既没有主管故意,又不是舞弊的主谋,但是从本质上看这些都是会计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责任心不强、谨慎性不足的表现,不但没有起到会计应有的监督作用,而且还促使了会计虚假信息的形成,这使得会计诚信体系以及国家的经济市场秩序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当前我国正在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会计行业从业人员更要遵守会计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一切以会计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企业的财务机构可以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相关的制度,为了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采用轮流审计的方式,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轮换监督,加大对会计违规的处罚力度。 三、结论 新《会计法》的修订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的关于经济社会新情况、新问题的修订,要想实现经济发展中会计的法制化,规范会计市场行为,就需要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完善当前的会计法规制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给会计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参考文献: [1]新《会计法》对财务人员及会计核算的要求[J].莫舒婷.财经界.2018(01). [2]财政部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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