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体系的路径探析 |
范文 | 苗琛 摘要:发展公路交通往往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所以必须完善公路建设的投融资体系。本文从公路投融资的主要方式和问题入手,逐步阐述完善山西公路建设投融资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公路建设? 投融资体系? 公路收费 在大规模的公路建设中,因其高比例的资金投入和回收资金耗时极长的特点,使得公路基本建设一直被筹备资金所困。所以资金问题是阻碍山西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关键,因此建立以山西政府为主导的投融资体系刻不容缓。 一、公路的投融资主要方式 根据当前公路交通建设的状况,公路交通建设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来源于政府,但这部分只占总体的百分之十五;其次来源于公路交通方面的收益以及政府的税收,这部分也仅占总体的百分之二十。而最重要的一点便是融投资方面的贷款业务,这部分是支持公路交通的关键,占总体的百分之六十[1]。 (一)银行借贷 公路融资主体通过向银行借贷的方式来获得公路建设所需的大部分资金。银行借贷方式最早出现于我国开通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并且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银行借贷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公路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在进行银行借贷的投融资过程中,国家银行和各地的商业银行为我国的公路设施建设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虽然银行借贷方式能够为我国高速公路项目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但这种投融资方式也有着不小的缺陷,比如相对于公路建设时间并不宽裕的贷款时间和庞大的债务负担,都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 (二)债券融资 和银行借贷不同,债券融资属于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直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共有三种:中央公路债券、省级公路债券和企业债券。债券融资可以提供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更受各大企业的欢迎,尤其是有着良好的商誉和社会形象的企业。债券融资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没有影响,不会改变企业形式,且办理手续更为简单。对于其他投资者而言,通过选择债券融资的方式可以获取安全且可持续性的现金流,兼具可行性和可靠性,而且随时可以通过回购来进行变现。 二、公路投融资问题 (一)融资结构欠缺合理性,市场化程度有待提升 公路建设公司或者地方政府大部分获取资金的方式还是通过抵押或者贷款的方式,银行借贷是公路建设的投融资中占重要位置。这就反映出,政府的主导作用并没有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发挥出来,同时,其他的融投资方式会在额度和主体上难以协调,这也导致了其他的融投资形势难以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公路的建设主体所承担的债务占比较高,同时如果给公路建设公司或者地方政府提供高额贷款,也会增加银行的风险。所以我国的公路融投资体系仍需要继续完善,改革民间资本进入公路建设融投资体系的方式,为公路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资金投入比例较低且不均衡 作为国家公共支持的项目,在贫困地区、边区、国防性质的公路建设中政府的资金投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除了这些属于国家支持的特殊项目,政府对于其他地区的资金支持往往有限。所以,往往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当地政府对于公路建设能投入的资金有着统一的关联。如果当地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但又不在国家规划的项目之中,就很难对当地的公路建设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相反,在经济发展迅猛,整体经济水平很高的东南沿海地区,充足的税收使得当地政府能将大量的财政拨款投入到公路的建设中去。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导致了不均衡的政府资金投入现状,这值得国家重视起来。 三、完善山西公路建设投融资体系的建议 (一)对外开放,扩大外资直接投入 公路建设工程招商引资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利用银行或基金机构进行贷款建设公路,建成之后通过收费来还贷;另一种是将经营权转让,让经济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来建设公路并进行运营维护。 最近几年,外资的引入为山西省的公路建设带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大量外资的引入使得公路建设的资金缺乏问题被有效的解决,在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后,山西的公路建设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在引入外国资本的同时,山西当地的公路建筑公司也在不断学习外国的先进公路建设水平和公路的养护技术,并且积极的将国外的经营模式和山西当地进行有机结合,创造出属于山西独特的管理经营模式。 (二)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进一步明晰投资主体 山西省在公路建设的融投资系统改革已经持续了十几年,目前已经初具成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在不同方向上的改革,使得山西省在公路建设方面有了充足的资金,摆脱了过去由于资金缺乏而导致的公路修建困难的问题。但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却又给山西省的公路建设带来了新的难题,促进信息化公路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数量更为庞大。所以解决新时代的新问题已经迫在眉睫,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公路建设的融投资系统改革。 山西省公路建设融投资系统的改革虽然已经初具成效,但在一些深沉次的地方仍还处于矛盾状态。公路建设的复杂性使得公路在产权分属问题上与其它政府项目不同。这就需要将政府将政企的权责分割,进而将资本注入的主体明确化。当然,政府将自身与企业分开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放权,公路作为和社会大众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政府必须加强对投资入围的审核。放宽的只是公路的具体建设,避免外行指挥内行的情况发生。 将政府职能进行转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公路的建设项目有一个明确的投资主体,进而能在资金引入的基础上将公路的产权关系进行准确的划分,使得政府能更方便更有效的对公路建设和后期运营进行管理。 从这个层面上来講,政府相关部门显然是不能充当公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因为政府在公路建设上只起到了引流的作用,并不是资金投入的主体,自然无法直接获取公路的运营主导权。明确公路投资建设的主体责任归属,并不是把政府排除在公路建设的投资之外,事实上正相反,政府要加大对公路建设的监管力度,从执行者变成监管者。实行政企分开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从而探索出符合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新公路运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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