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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范文

    金志伟 陈文静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收入也在不断提升,而个人所得税也在不断改革。随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进入了新阶段,但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在分析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要点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分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综合征收 附加扣除 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状分析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本次改革,提出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界限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定时间,这里所说的时间由之前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二)主要劳动性收入实行综合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的原则,即按照不同的收入设置不同的征收项目,分别计算并加以征收。经过此次改革,应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其中,新设了综合征税类。将原先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4项所得,全部合并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统一税率、计算方式、征收管理等。

    (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计算税率和方式

    合理提高基本扣除标准,由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新增设了6个项目的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优化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扩大最低三档税率的级差,将3%的级差扩大一倍,将现行税率10%的部分收入税率降低到3%;大幅扩大10%的级差,将现行税率20%的部分收入税率和现行税率25%的部分收入税率降低到10%;降低税率部分收入按现行税率25%至20%征收;相应减少25%的级距,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30%、35%和45%不变。

    (四)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专项附加扣除是变大最大的一个部分,是为了减轻广大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而新设的一个减免税的条款。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先进行申报,税务部门再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的,纳税人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采取定额扣除或者定额扣除的方式减少,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如:纳税人子女的教育支出,按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大病医疗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5000元的下限和每年80000元的上限,并在限额;住房贷款利息按定额扣除,每笔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按每月1000元扣除利息,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五)反避税条款的增加

    现阶段,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目众多,征收方式不统一,个人通过各种方法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十分常见。因此,需要借鉴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反避税的规定,例如申报的收入明显偏少,可以由税务部门核定收入并按核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如此,如果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收入明显偏少,税务部门完全可以按照市场正常的收入核定征收。针对不同收入,分别代扣代缴或者自行申报的规定,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作为固定代扣代缴单位,所有收入必须合并代扣,并纳入社会诚信系统,避免个税偷逃税款的存在。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资本性所得的税率偏低,税负水平较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分类税制,即税法规定的对不同收入来源征收不同所得税的制度。长期以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劳动所得税相对较高,而资本所得税相对较低。本次改革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收入实行3%至45%的七级累进税率,对财产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等资本性收入实行20%的税率。因此,当劳动收入较低时,由于过度累进税率的存在,税负也较低,但随着收入的增加,税负也越来越重,而资本收入由于采用比例税率,收入增加时,税负不变。因此,不利于税收作为收入公平调节功能的存在。

    (二)免征额确定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减免中专门设置了免征额。所谓免征额指的是收入达不到一定标准,则不征税,如果收入达到一定的标准,仅就超过部分征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所得减除规定免征额后的部分作为最终应納税所得额。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家庭成员等所需的生活资料。可见,在日常生活中,不同情况下,不同纳税人的支出是不同的,固定免税的方式也不合理。此外,自上次调整免征额以来,已经过去了7年。这些年物价上涨,原来的免征额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实际需要,其合理性可想而知。

    (三)征收对象设置不够合理,对家庭情况考虑不够充分

    本次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综合了孩子教育、赡养老人等实际情况,但是考虑因素仍然不够全面。个人为纳税征收的主要对象,改革没有考虑到整个家庭,不能很好的体现家庭收入、负担等情况。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两个家庭的月度总收入相同,假设他们的月度总收入均为10000元。A对夫妻仅有丈夫在外工作,月收入10000元,在扣除法定的5000元之后需交个人所得税150元:而B对大妻月度总收入也为10000元,但夫妻二人均在外工作,每人月收入5000元,根据我国现行个税法规定B对夫妻不需要交纳税款。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充分说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不合理,没有考虑家庭情况,容易造成家庭收入相同,但税负不同,这是不公平的。

    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合理设定税目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按照不同的收入分别确定征收对象、税率、计算方式等。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要逐步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过度。因此,综合税制将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有必要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具体研究,看是否有合并的可能,合并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如何规定更加合理,如何避免不同税目之间的税负不同。同时,在分类税制执行中,由于人们的收入来源不同,计算和征管不同,使偷逃税款成为可能,如何建立更加健全的个税征管机制,加强税款征收与监管,这也需要合理设定税目,使分类税制逐步向综合税制过度。

    (二)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工薪所得免征额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样导致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居民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税负得到的降低。但扣除标准的主要依据应该是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不是数额。通过对国外实践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可分为四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和教育费扣除。2)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费用应当扣除。3)老、弱、病、残专项扣除。4) 家庭教育支出的扣除。当年,国家虽然实施了9年义务教育,但其余阶段的学费居高不下,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教育支出已经占据了家庭全部支出的很大一部分,随着国家鼓励二胎政策的落实,家庭中的教育支出比重还将持续加大,这部分支出应予以适当扣除,以减轻普通家庭教育支出的压力。

    (三)构建以家庭为主体的纳税对象

    目前以个人所得作为纳税对象,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的支出情况。因为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由于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包括人口、年龄构成、身体状况、其他负担等,虽然收入相同,但支出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税收制度作为调节社会公平的一个杠杆,因充分考虑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置征税额度。以每个家庭作为征税的基本单位,首先能够减少纳税人数量,方便税款征收和管理,节约征收成本。其次,充分考虑家庭的支出,增加扣减的项目,例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租房支出、养老支出等,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的作用。因此,构建以家庭为主体的纳税对象,综合考虑各个家庭的支出情况,既能节约征收成本,又能调节社会收入的公平,可操作性较强。

    参考文献:

    [1]曹可成.个人所得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完善税制并重[J].西安財经学院学报,2019,32(06):120-127.

    [2]李莎.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2(20):128-129.

    [3]张建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问题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9(20):220-221.

    [4]于景存,邓莹莹.浅析新时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纳税,2019,13(18):8+11.

    [5]莫修宇.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经济师,2019(05):115-116.

    金志伟单位: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陈文静单位:巢湖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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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