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行业发展探析 |
范文 | 包颉娜 摘要:互联网在我国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互联网在我国发展较为成熟。互联网时代衍生出了互联网金融,随着人民银行进一步健全个人征信系统,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征信机构数量增长。金融環境的变化衍生出了新的问题,征信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不到位、缺乏共享机制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的状况,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适应的应对策略,保证个人征信体系行之有效,为征信行业健康长远发展准备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个人征信? 信息安全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征信行业的原有格局。个人征信体系以网络平台为依托,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为支撑,对网络信息的灵敏度更高,获取信息的速度更快,信息量丰富,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用户的信用水平。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存在弊端,信息的传输和盗窃更加容易,一旦黑客攻入体系内部就可以获得大量的用户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渠道发生经济交易活动会留下大量的数据信息,而这些个人信息很容易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商业机构盗取利用。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健全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在征信领域的发展步伐缓慢,完善的法制结构尚在构建过程中。法律法规的覆盖面狭小、内容不全面,对某些新出现的问题缺少规范和约束。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而言,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步伐缓慢,落后于征信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互联网征信机构拓宽了传统机构的服务范围,可以为用户提供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服务。个人信息的搜集、归纳、存储和查询等等环节都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征信行业的新变化、新发展要求相关立法机关加快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建设,满足征信机构和信息主体的需求,推动互联网金融市场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绿色化的方向发展。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管理不到位[1]。人民银行对市场进入准则、市场交易准则和市场退出准则没有做出统一的规范,监管手段不合理,没有充分履行其市场监管职能。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不完善 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存在主要问题之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不同征信机构之间合作意愿不强,交流合作较少,缺少通畅的信息传输渠道,导致信息数据相对独立,共享程度低。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市场割据现象严重,市场相互关系复杂。目前,p2p平台、电商企业和专业征信机构之间相互割裂,难以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由于用户数据库关系到企业市场竞争力,P2P平台及电商企业对信息数据采取封闭式的保密措施,各市场主体没有建成良好的信息传输渠道,严格保守用户个人信息,信息共享意愿低。 (三)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保护力度不够 征信机构以信息科学技术为依托采用网络化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互联网信用评估系统具有搜集、归纳、修改、存储和查询的功能,能够提供一套完整的服务,为征信机构和用户双方带来方便。互联网并不是密不透风的,其不足之处在于给信息盗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威胁 [2]。尽管征信条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但征信机构仍然会通过不同的渠道搜集个人发生网络经济活动产生的信息数据。近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增强了人们的信息安全意识,人们越来越留意通过互联网产生经济交易活动留下的信息记录,并要求相关机构保护个人信息。 三、推动互联网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相关征信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立法机关必须加快征信行业的法律建设,根据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规章制度,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信息收集及使用、信息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采取网络实名制、电子签名及信息收集、使用的授权等措施。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征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3]。设立征信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的联系和纽带功能,鼓励引导各征信机构合作交流,打破恶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良好的金融市场氛围。建立用户反馈渠道和投诉机制,鼓励用户揭露征信机构的不良泄露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标准化和规范化是个人征信体系未来的发展目标。各利益相关主体必须推动个人征信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高信息的共享程度。加快行业规章制度的建设,对征信业务做出统一的规范要求,为信息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等环节设定明确的标准,一方面,对征信机构构成有效的约束;另一方面,提高个人信用评估的可比性和准确性,降低风险和成本[4]。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信息共享平台,汇集不同机构的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平台在结构上必须具有层次性,考虑各级地方的具体情况,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服务。 (三)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一,建立健全网络平台采集授权制度,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推动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化、合法化发展。划清征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对征信机构的采集权利做出适当的规范和约束。对征信机构的采用权利做设定统一的标准,防止征信机构过度挖掘个人隐私[5]。将信息采集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充分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保证个人对征信机构使用状况的知情权。 第二,征信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要活动者,必须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工作中。当前,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越来越多,但是缺少最新的接入审核规范和标准,相关部门应该提出更高的标准,规范流程。面向用户实行实名制,严格审核用户信息,防止出现虚假信息。通过与公安、银行和社保的合作,建立联合信息系统,将用户的申请资料与从公安和银行机构获悉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推出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服务,采用同步影像、个人指纹、密码等方式进行识别验证。 第三,征信机构应该加强技术防范工作,提升信息保护意识,重视对各信息主体的保护,避免出现泄露的情况出现。相关的监管机构也应该大力培养网络安全方面的人才,同时重视对技术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够加强对信息的保护,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另外,创新监管方式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紧跟时代发展潮流以及吻合社会变革,才能够确保监管的有效性,从而保证每项工作能够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金融研究所联合课题组.互联网信贷、信用风险管理与征信[J].金融研究,2014(10). [2]叶文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新型征信机构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5(4). [3]程鑫.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完善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上海金融,2014(11). [4]彭星.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浅析及对大数据时代下我国征信监管的启示[J].武汉金融,2016(9). [5]赵红梅,王志鹏.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金融经济,2016(9).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副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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