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与建设 |
范文 | 蔡冬青 马辛 [摘 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上有着极大的差别,为沿线国家的投资者带来了难以避免的制度风险,主要体现为腐败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国际投资体制变革带来的风险,而当前“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本身具备一定的制度風险调节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甄别机制、国家担保机制以及投资争议协商机制。同时,国家制度风险的规避还需要倡议的实施提供更高质量的制度供给,通过投资争议解决机构的构建、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以及双多边投资协定的签订来有效规避国家制度风险。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建议 [中图分类号] F 125.4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7-0041-04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Risks and Suggestion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Overseas Investment Cai Dongqing1 ?Ma Xin2 (1.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 Telecommunications, Nanjing Jiangsu 210046; 2.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Zijin College, Nanjing Jiangsu 210046) Abstract: Countries alongside the "Belt and Road" have great difference 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ystems, brought along the country's investors is difficult to avoid the system risk, mainly embodied in corruption risk, legal risk, political risk and the risk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system reform,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area" initiative itself have a certain system risk adjustment mechanism, mainly including information-discriminating mechanism, the state guarantee mechanism and investment consultation mechanism. At the same time, the avoidance of national institutional risks also need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itiative to provide a higher quality of institutional supply,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resolution institutions, trade and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measures and the signing of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to effectively avoid national institutional risks. Key Word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Overseas Investment by Enterprises; System Risk; Suggestions 一、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其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该倡议推动了世界经济地理的重塑,成为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机遇,其主要证据表现为: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中国及 6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拥有近50%的世界人口,占全球经济总量的30%。未来五年,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和人口增长率将领先于全球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中国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的绝对值及其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也在双双稳步增长。但必须注意的是,中国企业在基于“一带一路”的海外投资中,同样面临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一方面,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占比不到13%,并未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向;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各异。这些都极大增强了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 二、“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中的不确定性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不稳定等对中国企业在该国(地区)的投资带来不确定性。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这些风险广泛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潘镇和金中坤,2015),而“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参与国正是发展中国家,以上风险必然普遍存在。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同样面临国际投资体制的变革,尽管当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体制的地位有所提升,但新一代国际投资体制的主要影响者仍将是发达国家。 (一)腐败风险 破解腐败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也是世界性难题,这一难题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表现得更为严重。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廉洁指数普遍低于全球平均值,尽管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沿线国家的治理水平在改善,腐败程度已经明显下降,但腐败问题仍不容忽视。根据《全球清廉指数2018》的报告,“一带一路”沿线“轻微腐败”国家达到14个,严重腐败国家达到37个,极端腐败国家达到9个,可见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极大。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基于行贿所获得的投资机会很可能是“无效”的,甚至已经投入的资本也会被国有化或者没收。 (二)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东道国的政治环境或东道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政治关系发生改变而给外国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发生的政治事件则丰富多彩:没收、征用、国有化、政治干预、东道国的政权更替、战争、社会动荡和暴力冲突、东道国与母国或第三国的关系恶化等。从当前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欧洲国家的政治稳定性明显高于亚洲和非洲国家,而其中非洲国家的政局稳定性尤其令人担忧。 政治风险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对我国国有大型企业海外投资的种种资格审查甚至政府管制,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项目的主要实施者是大型国有企业,这些投资项目很容易被东道国政府作为具有“政治动机”的投资看待,常常以危及对方的经济乃至政治安全为由加以审查;其次,政治风险同样会提高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执政者的更替甚至政局的动荡都会使得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难以被保障,从而极大降低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 (三)法律风险 企业海外投资的东道国法律风险主要是与东道国企业或政府在合约签订中难以得到有效的利益保护,以及在合约签订后难以得到有效履行而带来损失。显然东道国良好的制度质量和法制水平,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确定性的投资环境,使得外国投资者控制自己的投资成本和理性的预期收益。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治理指数”(WGI)中的“法治指数”,“一带一路”沿线六十多个国家中,只有24个国家的法治指数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其中大部分国家为负值,而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集中于欧洲。 与政治风险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不同,通常政治风险的影响主要存在于投资准入前或投资退出过程中,法律风险对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则贯穿于整个投资的存续周期。首先,东道国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会提高我国企业对其投资准入前谈判的难度,甚至在法制保障缺乏的情况下会使得很多投资项目流产;其次,在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和相关组织的合同形成后,也需要东道国健全的法制加以监督,以保障双方权益,这时东道国法律制度的缺失很容易使得合同履行的监管偏向东道国企业或组织,从而损害中国企业的利益。 (四)国际投资体制变革 从2015年开始,全球范围内三千多个投资协议中的大部分陆续到期,在过去的几年以及接下来的几年中,全球投资体制进入集中的变革期。根据张蕴岭、马天月(2019)的研究,當前的国际投资体制向纵深发展,投资规则逐步嵌入到东道国的制度设计中,各国国内制度逐步成为牵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核心工具。而在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中,也逐步开始涉及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制度设计,这些均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国际投资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际投资体制变革与每一个东道国息息相关。而国际投资体制变革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首先,会提高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准入门槛,新一代投资体制均提高了针对投资的要求,如对本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的明确要求;其次,发达国家基于技术封锁为目标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的审查机制,会使得我国很大部分技术寻求和战略资产寻求为目标的投资受阻。 三、“一带一路”倡议对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调节机制 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国际投资面临着难以避免的风险,而这些风险依靠企业自身或者我国单方面的政策调整显然难以规避,需要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的风险调节机制来应对。在广泛综合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对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调节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担保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主体是各个国家,受惠者则是各国企业和国民,这使得沿线各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合作得到了各个国家主体的有形或无形担保,典型的表现便是中国众多民营企业在得到我国政府的各种支持后在“一带一路”沿线积极的投资活动。同时,“一带一路”倡议还可以借鉴世界银行的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一带一路”投资担保组织,为沿线国家的投资者走出国门开展海外投资提供担保,促进沿线国家的投资合作。当然,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国际机构的相关组织,如沿线很多国家已经是世界银行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这一组织当前就可以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平台。 (二)“一带一路”倡议的开放包容机制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吸引、利用和管理外资方面形成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并与很多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形成了良好的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不断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可和参与,我们可以通过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平台,与发达国家合作伙伴一道认真研究、学习,以开放包容的机制,与沿线国家合作共赢。 (三)“一带一路”倡议的争议协商机制 国际投资与国内投资的典型区别之一就是争议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往往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或地方政府之间的争议,这种情况下的争议协商或仲裁结果很容易被东道国政府影响,从而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而倡议的实施可以为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个争议协商的平台,尽管从起源来看中国是倡议的提出者,但该倡议是一个开放包容、对等合作的平台,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证。尽管当前倡议中尚未建立起稳定的投资争议协商机制,但随着倡议逐步走入全面实施,良好的协商机制的建设已经提上日程,且成员国家已经可以借助已有的国际组织在倡议的原则指导下开展投资争议协商。 四、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的建议 (一)构建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现有国际组织中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普遍存在着透明度不足、争议仲裁结论不一致等问题(马亚伟、漆彤,2018),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设刻不容缓,而当前中国在国际治理和国际投资中地位的提升也使得中国应当将争端解决机构建设作为责任和义务。在具体做法上,需要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联合设立非主权、非盈利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组织,通过对ICSID、ICC等国际组织现有章程的合理修改,建立“一带一路”投资争议仲裁规则。 (二)更快地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当前的贸易投资早已实现一体化,贸易的便利化是投资规模扩大的促进因素,因此,要降低“一带一路”投资的风险,促进贸易的便利化,进而实现投资便利化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必然选择。而在跨境电子商务逐渐成为重要贸易方式的条件下,大力发展通关协作,实现沿线国家通关互认、信息互换、执法互助,不断减少政府对贸易和投资的干涉是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有效途径。同时,需要改善跨境投资审批,便利化海关手续,提高国际资本流动效率。 (三)用更为正式的贸易投资协定作为倡议有效实施的制度支撑 中国当前已经签署的贸易投资协定中,大多涵盖的内容除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三个方面,知识产权、环境、劳工标准等传统投资协定中被忽视的部分应成为企业跨国投资利益分配的核心内容,因为对这些内容的忽视极易造成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为长期经营留下隐患。“一带一路”建设需要通过高标准的投资协议作为倡议实施的支撑,制定符合“一带一路”实际状况的投资协议新模式,在推动建立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统一的“一带一路”投资治理新模式。 (四)我国针对“一带一路”的投资需要更加理性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企业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受到双边政治关系的影响较为明显,在很多领域的投资受到了双边政府的保驾护航,比如装备制造业、基建领域等,这些领域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这些领域的投资可以依赖双边政治关系,需要政府的进一步信息支持和双边关系的长期融洽,更需要企业自身在投资选择中更加理性的做出选择。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 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信息搜集、研究与共享,及时向企业提示风险;另一方面,作为当前我国“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主体的国有大型企业需要做好信息共享,积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向民营中小企业提示相关风险,采取“抱团”投资、“集群”投资的战略有效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马亚伟,漆彤.论“一带一路”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J].国际商务研究,2018,39(05):85-96 [2]李晓敏,李春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风险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经济逻辑[J].当代经济管理,2016,38(03):8-14. [3]张宁宁,张宏,杨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风险与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基于中国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證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9(10):119-133+136. [4]袁新涛.“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战略分析[J].理论月刊,2014(11):5-9. [5]申现杰,肖金成.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形势与我国“一带一路”合作战略[J].宏观经济研究,2014(11):30-38. [6]詹晓宁,欧阳永福.《G20全球投资政策指导原则》与全球投资治理——从“中国方案”到“中国范式”[J].世界经济研究,2017(04):3-13+134. [7]熊苇,汪晶晶,朱光辉.“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十国投资环境分析[J].对外经贸,2020(05):25-27. (责任编辑:郭丽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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