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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赔偿内部追偿程序精细化策略
范文

    耿玉江

    摘 要:《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追偿程序做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国家追偿的程序应当包括国家追偿决定程序、国家追偿救济程序、国家追偿执行程序和国家追偿监督程序四个部分。笔者基于出入境边防检查的实际情况,对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赔偿内部追偿程序进行设计,认为其应该涉及立案、调查、决定、执行、救济五个方面。

    关键词: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赔偿;内部追偿程序;精细化

    1 立案

    立案程序是行政追偿程序启动的重要标志。但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行政追偿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基于边防检查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边防大队这一级机关内设置一个专门负责立案的部门,这个部门平行与对内其他职能部门,立案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如果在追偿权的行使过程中会受到行政命令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偏失独立,可以主动移送上级机关。在立案的审查过程中,一般认为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笔者认为,对于此,立案应当只对与行政追偿有关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材料齐全即可立案,而不必要对全案进行实质审查,这样既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此外,行政追偿程序启动也应该有一定的时效进行限制。笔者认为这个时效应该限定于一年,应该从相关机关开始履行行政追偿义务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行政机关有权做出追偿决定,超过时效行政机关便丧失追偿的权利。

    2 调查

    在立案以后,立案部门将相关文件移交给专门负责追偿调查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围绕被建议追偿的公务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科学的调查取证。同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由被追偿人与追偿权人分别举证。在此过程中应该注重保护被追偿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被追偿人与追偿权人所处的地位与权力不平等的现状,我们可以在设计举证方面减轻被追偿人的负担。如对于自己没有责任或责任较小的,只需初步证明等。

    3 决定

    调查小组将所收集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在参考听证程序所形成的结果,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及自己出具的意见报告给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是否追偿。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在公开、公正、民主的情况下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参与讨论的应该有支队一级的主要领导,采用集体的方式做出,参加人数应该大于或者等于七人,并且应该为单数。会议上应该对是否追偿及追偿的额度和追偿的方式做出决定,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表决。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当前国内赔偿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应该在具体的操作规定上对某些免责事由进行规定,除上文所述的遵照上级命令而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有关国家机关不得追偿之外。还有如下情况也不得追偿:其一,对于集体决定的追偿。如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 3 条规定:"对于由一集体机构所作的决定或命令,只由投赞成票的投票人负责。但是,如果该决定或命令是基于报告人之不完全或不实的事实陈述,则投赞成票的人也不承担责任,除非他们因重大过失而忽视了基于义务所应为之注意"。其二,国家未能及时充分行使抗辩权而向受害人已支付赔偿的,公务员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不承担追偿费。其三,国家不当支付过多的损害赔偿金时,公务员可在正当损害赔偿限度内支付追偿金。

    4 执行

    关于执行的方式方面,学界对此问题有所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追偿是一种惩戒性的法律责任,被追偿人不能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实际的考虑。第一,被追偿人以后还要继续在相关部门工作,赔偿机关应该尽可能通过合理平和的方式将事情解决,以便日后影响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第二,行政追偿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型责任,而不同于行政处分,其强制性要明显弱于行政处分。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执行之前有必要进行协商的过程,尽可能缓解双方因追偿问题而引起的矛盾,消除被追偿人抵触情绪,同时也有利于追偿的有序化。如果协商不成,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就追偿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及相关事项做出决定并强制执行。

    5 救济

    当被追偿人对于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之时,应该有救济的途径。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司法救济。因为追偿权的行使对被追偿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追偿的前提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案件的行政损害赔偿处理结果与追偿直接相关。当国家赔偿可以完全由司法程序解决时,如果将追偿案件完全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有失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政救济。根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追偿人只有申请上级机关救济,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当被追偿人对于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之时,只能采取行政救济的手段。原因有二:第一,追偿程序适用有关行政处分的程序。因为追偿是一种行政惩戒,是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惩戒的内部活动,因此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也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允许被追偿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适用有关行政处分的内部程序。如果被迫偿人不服,可以依照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第二,边防机关的特殊性。体制改革后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实行的是新的公安职业制,在管理上带有军队色彩,管理手段以强制为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做出的行政行为由所属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参考文献:

    [1]刘志坚.试论国家迫偿程序[J].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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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