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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问题分析
范文

    马思雨

    摘 要:餐饮业油烟污染看似无形,带来的危害其实是很大的。武汉市近5万家餐饮单位零散的分布在武汉的各个辖区,而且大多是中小型餐饮单位,给政府的整顿和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在进行武汉市油烟污染调查的过程中,出现了信息收集难的问题,意识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还是存在问题的,本文将就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层级;主体;内容

    1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层级不高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从立法层级来说是属于部门规章,层级相对较低。国家环保总局在立法时可能考虑到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经验缺乏,为避免立法失误或是出于便于针对实际生活中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以试行本的形式公之于众。可以理解国家综合各方面利益考虑以试行本的方式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但是法律是权威的,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国家制定并执行法律是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公众能够在秩序内行为,以试行本的方式推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不免自动降低法律的公信度,给公众以错误的印象。

    2 环保部门为唯一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体

    《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是唯一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公众有权依法申请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环境本来就是由各个不可分的因素构成的一个整体,涉及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问题的当然并不仅仅只有环保部门一个部门,城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也会或多或少的处理环境相关的信息。《办法(试行)》狭隘的规定有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义务的只有环保部门一个部门,不免过于单一。环境资源应该是共享的,政府作为优先享有环境信息的主体,自然有义务利用手上的优势资源,加强各个部门的贯通性和协调性,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合力建立起完整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体系,与公众共享环境信息,更好的服务于大众,建设透明型政府。

    3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待提高

    武汉市环保局应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环保局网站布局分为政务公开(机构职能、政务信息、财政公开等)、在线服务(在线申报、网上公示、办事指南等)、公众互动(咨询投诉、局长信箱、民意征集等)、环保业务(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环境评价等)四个板块,设计比较完整,但是公布的内容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都有待完善。餐饮业油烟污染这么严重,但是可以搜集到的关于餐饮业油烟污染环保信息却微乎其微。武汉市餐饮业油烟污染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政府公开信息过于迟缓,很多数据是不完整的,公开的范围也不全面,内容完整度不高。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饮食业单位的数量、分布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油烟净化器的安装、运行、清理、检查情况,大、中、小型餐饮业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程序情况,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批准、发、没收情况,污染物种类、超标量、污染物排放超标处罚、污染减排情况,信访、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情况报告,这些具体的信息我们都难以搜集。政府公开的信息往往过于官方化,公布的部分内容不易于公众理解。

    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监管体系。自2013年7月餐饮业油烟污染工作由环保部门转移到城管部门后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情况、验收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执法情况和投诉情况的相关信息主动公布的少之又少。关于2013年7月前针对餐饮业油烟污染调查的执法情况(执法的时间、执法内容、执法对象、执法中违法情形),对违法餐饮业单位的处理方式、程序,对环保方面表现良好餐饮单位的奖励情况等信息我们更无从得知。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城管部门在人员配备、技术检查检测手段、硬件配备和执法经验手段怎样实现无缝交接,通过各方面的调研,相关信息的获取也是很有限的。

    4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程序繁琐

    武汉市及各个辖区的环保部门部分设置了专门的团队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公众可以依法申请环保部门公开环境政策法规信息、环境状态信息等相关环境保护的信息。可是在实践操作层面,却面临着各种难题,工作人员可能会以领导在开会,需要领导批复、必须取得相关单位的介绍信、程序有严格限制等理由拒绝申请者获得相关信息,加大了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难度,打击了公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5 结语

    罗伯特.达尔把公民的有效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衡量标准,环境事务的公众参与同样也是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助推器,只有公民知悉国家的各种环境信息才能够有效的参与环境事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使得权力和权利相互制约。任何组织、个人的存在都有其独特的利益追求,公众自然也有公众的利益诉求,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决策,可以使政府能够更为广泛的获悉公众的利益诉求,尊重公众的宝贵意见,更好的协调各方利益,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加强公民和政府的互动,避免了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化,促使政府良性运作,建设透明化、公开化政府,引导公众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行走。

    参考文献:

    [1]周珂.生态环境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1(3).

    [2]楚道文.清洁空气立法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7).

    [3]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4(4).

    [4] 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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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8: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