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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法治消防建设
范文

    刘颖

    摘 要: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大背景下,法治消防建设也被提上日程。依照法定权责、法定程序展开消防工作,吸收各方主体参与,建设社会化消防是法治消防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法治消防;内涵;基本特征和主要标志;建设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修订,明确将建设法治国家写入,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更加明确。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首次提出法治政府概念,2010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此后,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等先后在本系统内提出法治建设的目标,出现法治民政、法治工商的提法。2013年11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明确了在3到5年的时间内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初广东省率先倡导法治消防建设,提出打造以法治为核心的现代化消防目标。法治消防的提出无疑将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质量的提升,为消防工作更好适应新形势指明方向。

    1 法治消防的内涵

    法治理论衍生于西方的传统文化传统,经过历代大家的推进发展,现今已成为人类各领域发展的共同目标。人类之所以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地追求和实践法治的立理想,基本原因就是人类历史的集体记忆和政治生活的教训都反复证明,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政治生活中的公共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而为了制约公共权力,就必须实现法治。当今社会,国家法治建设程度是衡量国家进步、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尺,各领域的法治建设水平亦成为该领域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

    法治消防是指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总体进程中,消防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依法管理各项消防事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概念可以看出:

    (一)法治消防建设需多方参与。法治消防对消防各方主体同时提出行为要求,而并不只针对消防主管部门,这是消防法治建设与行政管理其它领域的法治建设的区别之一。消防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政府管理职权,又离不开社会其他主体的参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地区的消防工作都不可能由政府主管机关单独完成,脱离了单位、公民等主体,消防将曾为无水之鱼,消防工作自身突出的社会性决定了法治消防建设不单纯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任务,而需要全社会所有消防主体的配合协作。

    (二)法治消防规范消防立法、执法、守法、法制监督的整个过程。法治消防不仅规范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消防主管机构依法行政,还对于其他主体的守法行为及法治监督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要求。法治消防是一个系统工程,消防立法是前提,消防执法是关键,消防守法是核心,消防法制监督是保证,完整链条中的任何一个节点都不能忽视,只有每个环节都达到相应要求,法治目标才能实现。

    2 法治消防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治消防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公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包括《宪法》等法律文件的推动下,我国的法治化进程逐步深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公安的大背景逐渐形成,消防作为公安事务中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消防是必然趋势。消防工作关乎社会公共安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要件,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法治消防。消防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政府行政职能,建设法治政府也必然要求法制消防建设。

    (二)建设法治消防是新形势下开拓消防工作新局面的必由之路。传统消防管理模式在当今国家法治建设、政府职能改革的新形势下已日臻暴露出较多弊端,法治消防是消防工作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根本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讲,今后消防工作的地位和作为,消防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都取决于消防法治建设的水平。

    (三)法治消防建设是推进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的必备举措。加强政府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是当前社会形势的必然要求。消防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公共职能之一,必须适应政府整体改革的方向,切实转变职能,进行执法方面的管理创新,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权力运用的合法合理。法治消防建设正是这一目标实现的唯一途径。

    3 法治消防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标志

    (一)消防法制体系完整顺畅,立法质量高,适应实际需要。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为龙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主体,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消防法律体系。《消防法》是消防工作的总指挥棒,2008年修订后其与实际消防工作的适应度大大增强,但在制度设计层面仍存在较大的欠缺,需进一步提高其立法质量;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即消防法实施条例,从而更加具体的指导总体消防工作;主管全国消防工作的公安部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行政规章规范消防工作的重点环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行政规章组成具有普遍效力的中央级消防法制体系。地方消防立法需各地根据千差万别的消防情况,结合实际,在法定立法权限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地方消防法规、地方消防规章,这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法治消防建设的重头戏,将在消防法制体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另外,消防工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规范必须不断完善,以应对消防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增加操作性。

    (二)消防执法规范有序。执法主体明确,权限清晰,依法执法,程序规范,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消防执法必须做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上升"。各执法主体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避免出现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等现象;严把执法队伍入门关,从源头上加强执法规范化的可能性,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法治、专业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执法素质;执法行为合法合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无误,程序合法规范;执法手段灵活便民;执法行为标准统一,贯彻始终,有较高的公信力;权责相适应,对违法执法行为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执法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三)社会化消防体系基本建成并发挥主要作用。社会化是消防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要求,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首先,各消防主体地位应得到广泛认可。传统消防管理模式中,"消防就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家的事儿,和我没关系"是公众的普遍认知,这明显有悖于社会化消防的建设目标。必须使政府、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不能在消防工作中置身事外的观念深入人心。其次,明确消防职责及法律责任。在社会化消防工作中,各方主体应明确自身的消防法定职责及违法后需承担的责任。政府须从总体上指挥、部署、规划、支持和协调消防工作,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执法,加强监管,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公民积极参与防火、火灾扑救等消防任务。第三,政府及消防主管机构应负责组织协调,把握全局性消防工作。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方主体积极参与,通力合作才能在最大限度内保证消防安全,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及消防主管机构需居于各方主体间进行组织协调,保证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劲儿往一处使,并对各方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使社会化消防网络运行畅通,达到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目的。

    4 法治消防建设

    (一)树立消防"治理"理念,指导各项消防工作。法治消防建设首先要求思想上转变观念,确立"治理"理念的指导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引发有关"治理"的新热潮。消防工作中运用以多元参与、多向互动为主要标志的"治理"理念取代传统的"管理"思想非常必要。相较传统的"管理"模式,"治理"是治国方略的升华。"治理"理念下,"小政府,大社会"得到彻底贯彻,政府角色重新定位,政府的政策职能(掌舵)与管理职能(划桨)重新划分,"政府的任务是明确问题的范围和性质,然后把各种资源手段结合起来让其他人去解决","政府的职责是掌舵的而非划桨" 。对具体工作放松管制,减少直接干预,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管理手段,部分传统政府权力将由政府转让予其他社会主体。

    (二)加强消防立法,提升立法层次,理顺法制体系。加强消防立法是建设法治消防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的、科学的、高质量的消防法制体系,建设法治消防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消防立法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消防法律为核心,消防地方性法规、消防行政规章为主体,消防技术性规范为引领,其他消防规范性文件补充的中国特色消防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仍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消防行政法规缺位,地方性立法体现地方实际的同时忽视法制的统一性,存在与上位法的法律冲突,技术性规范陈旧,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情况,很多消防规范性文件位阶过低,法律效力不高等问题突出。因此加强消防立法工作成为建设法治消防的抓手。

    (三)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稳步推进。消防执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使消防执法规范化成为建设法治消防的关键。目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已初见成效,但在一些环节和关键点上还存在疏漏,需要特别注意,例如相对人反应最突出的裁量权问题,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不仅需要主体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还需要客观公正稳定的标准加以规范,一些地方已经着手制定、实施裁量权基准的相关文件,这一做法值得研究推广。实体合法外,在执法程序方面,消防执法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类似,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的情况,使依法执法成为一句空话,必须加以整治,尤其在告知、期限等关键环节应特别予以注意。

    (四)充分发挥社会单位的消防主体作用,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提升公民的消防主体意识,实现社会化消防治理。消防社会化是实现全社会消防安全的必由之路,群防群治是消防工作的基本路径,充分发挥单位及公民个人的防、消功能是实现消防安全的唯一途径。单位提升消防"四种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专人负责,专人监管,筑牢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各种方式的消防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充分了解法定消防义务,认清个人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消防意识,真正成为消防工作主体。全社会动员起来,关注消防,重视消防,建立社会化消防体系,吸纳更多的主体,实现消防法治化。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公营部门[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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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