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范文 | 张俐 李碧丹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我国的信访制度,对我国的信访制度也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究,提出了许多方针政策,但这些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信访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未在实质上促进信访制度的发展。因此,建立合理有效地信访制度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制定完善统一的《信访法》能够有效克服我国信访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使得信访制度拥有坚固的民主基础,可以促进和推动信访制度向前发展,从制度化的层面上解决信访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信访制度;信访条例;信访法;改革 1 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信访制度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这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新港制度其实是我国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一个产物,国家和执政党通过信访制度治理国家,实现对于社会的控制。在信访制度下,我国的信访活动得到了有效的治理,信访总量有所好转,信访秩序得到了合理的控制与引导。然而,我国的信访制度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信访总量虽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信访总量呈现出偏低的趋势,相反,它仍旧以每年上升的比率在增长。 2 既有信访制度设计的缺陷及其所面临的实践困境 我国信访形势非常复杂,这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繁多,人口密集的原因造成的,我国政府也曾制定了相关法律措施规范信访制度体系,系统化的法律法规看似为我国的信访现状提供了"一剂良药",但是这剂良药还是"不够苦口",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还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有的信访规范体系法律效力层级低,且相互协调性不够。 当前我国规制信访活动的法律规范就是2005年修订的《条例》,这部法规就星盒子而言是一部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也就是具有行政性质,因此,它的效力没有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来的法规规范的效力高。这种立法状况不利于现实信访制度的发展,它无法使得相关信访机关的工作权力得到法律规范的有力支持。 第二,现有信访机构设置混乱,缺乏统一的协调和规制。我国现有的信访法规规定信访工作的主体大多是各级行政部门,但是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又涉及到了信访活动,它并不仅仅局限于各级人民政府。因此,对于信访制度主体这个层面上来看的话,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事业单位都可以设立相应的信访机构。这样有利于促进各类信访部门形成一个体系化的机构。 第三,信访部门职权有限,但职责重大。从我国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信访部门的权限只是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桥梁的两端沟通的是国家机关与有诉求的公民,所以,信访部门没有权限去直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去解决民众所遇到的诉求。但是,信访部门作为一个特殊的部门,在实际生活中却被赋予了许多意义,上层国家机关不但要求它要耐心细致接到来访群众,沟通好民众的要求,做好一定的疏导和指导工作,还要求它要遵守自身应有的权限,不能越权办事,被要求需要遵守许多方面的职责,这与它本身具有的传达、协调、督促、交办功能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分歧,同时,国家还赋予它更重的职责这使得信访部门承受了更重的压力。 第四,作为补充性救济的信访制度,却消解了司法权威。我国的信访部门是一个体系化的部门领域,信访部门的权则虽然有限,但是由于信访部门自身的性质,其权利的行事必然要受到多个的部门的协助,许多信访案件都要通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甚至司法机关的介入,这些案件严重干扰了司法的权威,甚至改变了司法机关原有的审判裁决,同时一些信访人信访目的不纯,往往从中可以获得利益,影响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信访制度已经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是变成了一种危害国家安定和谐的重要威胁,这些矛盾的形成都需要我们进行深深的反思。 3 宪法框架下信访制度的位置与功能名实相符 综上,我们可以明白信访制度的缺陷已经显现,这是与我们刚和国家建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我们需要对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一个梳理,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与建议,立足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协调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寻求改革措施之间的共性。 4 统一《信访法》凝聚信访改革的共识并从制度层面破解信访的制度问题 信访立法在本质上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法治化表达。作为具体落实上述信访制度改革整体性共识的载体,制定统一《信访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因此,需要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首先,我们建立统一的《信访法》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着力改善我国信访制度中出现的层级过低,效力过地的情况,促进信访制度职责与权力权限的统一,建立科学可行的信访制度;其次, 我们在制定相关信访法的同时,要明晰各个要素的权限与职能,将重点问题突出和细化,促进信访立法的依据得到有效的确立,最后,我们要加强信访部门的机构设置,促进信访职责的合理配置。我们要进一步提高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政治功能,同时对于那些动机不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现象进行大力的制止,促进信访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华.信访性质的溯源性追问[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2]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与演进[J].社会学研究,2012(4). [3]杨小军.信访法治化改革与完善研究[J].中国法学,2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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