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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宪法的适用制度
范文

    张俐 张誉戈

    摘 要: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宪法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宪法的实施,关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根本大局。在我国,宪法包含的内涵极为广阔,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宪法保障制度等都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同时,宪法的实施也取决于国家的相关立法措施,同时,宪法也要受到制约。法的确立行为不同于法的适用行为,过分强调立法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宪法监督不能替代宪法适用。但在现实的法治生活中,宪法的适用往往比较贴合实际。因此,我们需要对我国的宪法适用及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宪法实施;宪法适用;宪法监督;违宪审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体现了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思想,表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运行可以使得国家权力得到保障,使得国家权力得到有效的实施。在现实实践中,我们需要摒弃宪法私法化的相关概念,因为基于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情,我国宪法的性质一定是国家公法。如果不消除这样错误的观念,势必对我国宪法今后的适用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立足于宪法适用理论的一般性要求,对我国的宪法适用体制提出相关的建议。

    1 宪法适用的理论及其争议

    (一)宪法适用的概念

    宪法适用即宪法在法治生活中是如何进行运行的。我们要通过何种方式来对宪法进行实施。宪法适用问题是我国宪法体制的核心问题,正确理解宪法的适用问题,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正确行使它的权利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它也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宪法适用有时也可以成为审判者进行审判的合法依据,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时也可以引用其中的重要原则。

    (二)宪法适用理论争议的焦点

    我国在宪法理论研究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就是在宪法使用的过程中,谁是宪法适用的主体。宪法适用主体可以运用宪法法律规范来进行判决裁定,依据先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涵进行相关司法审理,从而维护国家的宪法权威。在我国,宪法的在我国的作用始终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我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很少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条文进行审判实践,这就弱化了宪法的实际功能。

    综上所述,我国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作为审判的依据,相反,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大多引用的是各部门法的法律条款,导致了相关宪法条文并没有成为法院进行审判的依据,宪法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发挥,在我国,一些支持"宪法立法适用说"的学者认为对于我国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中既重要又尴尬的地位这一状况,我们必须要加以重视,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相关合理的宪法监督或者宪法执行程序来对宪法的司法适用进行完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立法行为形成的主导体制造成了我国宪法虚置的一种状态,这是不合理的。而宪法权利是为大多数人的民主所设立,需要我们予以重视,不能虚置。

    2 宪法的私法化与宪法适用

    通过我们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我们认识到,我们要通过宪法私法化的一些观点去探究宪法的立法适用与宪法的司法适用,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所谓"宪法私法化",是指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以外的侵犯或两种公民宪法权利相冲突的私权纠纷,它通过宪法私法化的宪法诉讼方式实施。宪法私法化强调的就是通过将宪法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进行推动,使其在司法领域得到有效的运用,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维护宪法的权威,它的最终目标就是使得宪法在国家法治的运程中得到有效的利用,这对于我们的法治推动作用意义是重大的。

    "宪法私法化"的说法主要表现在基本权利领域中,我国宪法用大篇的章节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这些权利规定有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与贯彻,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通过"宪法私法化"这一过程,使其规定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重新构建出一个适合司法审判机关运用的权利义务体系,强化宪法的功能作用,同时也保障公明的合法权益。

    3 建立非由立法机关主导的宪法适用体制

    任何一个国家,其宪法的实施都离不开相应的违宪审查机制,可以说,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宪法的实施机制就是不完整的。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国家机关主体或者其他主体坚持声称自己已经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条款进行了相关法律活动,但其实在与实际生活的对比过程中,这两者有可能也是不一致,这就需要建立相关制度或者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完善宪法适用制度。

    在我国,通常都是由立法机关掌握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这样的做法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地位,促进了立法机关与国家其他机关的关系,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宪法本身也就是立法机关来实施的,这样的话,宪法由立法机关监督也由立法机关实施,这是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做法,就会使得宪法监督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建立一个独立于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机制,促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是我国解决违宪适用体制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J].中国法学,2008(6):23.

    [2]许崇德."宪法司法化"质疑[J].中国人大,2006(6):44.

    [3]许崇德.中国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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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