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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企业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分析
范文

    杨素梅

    摘要:融资租赁是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首要选择,目前融资租赁已纳入我国“现代服务业”范围,实行差额征税。对此企业必须针对融资租赁面临的改革做出适当的会计调整,才能更好的利用融资租赁这一经营模式,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文章从融资租赁现状入手,分析当前政策环境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当前许多企业都开始留意融资租赁带来的好处,并将此应用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因此企业必须将融资租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分析透彻,合理应用融资租赁,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利润。

    一、融资租赁的特点及其作用

    融资租赁业是集信贷、贸易和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具体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确定,出租人出资购买的标的物只能由承租方使用。二是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检查无误后发现的质量问题风险。三是租赁双方不能无故违反合同条约,无故毁约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四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金业作为现代新兴产业,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能够促进产融结合,拉动有效的投资需求、完善金融结构 、帮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避贸易壁垒,促进贸易平衡、提高广大企业的经营发展水平。

    融资租赁业近些年来发展迅猛,其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但在租赁期间也发生各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政府、企业必须重视融资租赁过程中各种有关会计核算存在的漏洞,积极寻找解决办法,才能真正实现融资租赁的实质作用。

    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租赁双方的分类不同

    当融资租赁发生时,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初始确认分类不同,租赁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划分太过笼统,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收款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对于“几乎、相当于”这些词若建立在第三方担保的基础上,会使承租方和出租方对租赁的分类划分不一,导致双方的会计处理方式不一致,会计信息没有可比性;若双方在经营上存在相关性,利用此处漏洞使承租人将实质为融资租赁事项确认为经营租赁 ,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经营租赁的处理方法存在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在进行租赁时,只要通过精心设计租赁合同(如改换付款名目,尽量采用或有租金),使一些付款不被纳入最低租赁款以此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粉饰企业财务报表,对外界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虚假信息,谋取暴利。

    (二)融资租赁的初始计量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的初始计量从双方的初始入账价值和相关损益的处理。根据第十八条准则可知出租人的入账价值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和相关交易费用,实现的融资费用为入账价值和未担保余值和其现值的差额。承租方的入账价值初始计量为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公允价值孰低者。但在实际运用中引起了争论,因为融资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其本质上是能够确认为费用,而不是债权,其次双方的初始入账价值的差异,会使承租方故意压低,导致出租方的初始入账价值过低。

    (三)租赁保证金的账务处理不规范

    在融资租赁发生的过程中,出租方为了降低融资风险,往往会收取承租方一定的保障金。一般来说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的保证金越多,其所负担的租金就越小。承租方和出租方在确定保证金的会计科目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待产权转移后,保证金可做租金抵减。而通过实践表明,租赁双方往往将这种融资方式确认为经营租赁,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大笔的租赁保证金来降低最低租赁付款额,以此满足企业自身的成本效益,这种方式违背了融资租赁的初衷。

    (四)未担保余值会计处理不合理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未担保余值是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值得注意的是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损失后可以转回,具体会计分录是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并重新计算内含利率,但这笔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对前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作追溯调整。只对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益。

    (五)融资租赁期末计量不规范

    融资租赁在合同约定的期末是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以此保障各种摊销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同时在租赁期满后,关于出租人收回财产的会计处理一直没有合理、规范的依据。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 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但实质上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上述的会计处理方式可看出,承租人并没有将融资财产作为自由的资产进行处置的,没有相关的会计政策予以约束,会计处理方式不严谨,没有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解决意见

    (一)租赁类型需加以分类、细致化

    国家政府应根据融资租赁业发生的时间、种类加以细化分类,为租赁双方提供可靠性参考。首先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双方应统一目标划分融资租赁的种类,但在实际发生过程中,承租方是占主导地位的,因此双方即以承租人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是否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判断租赁双方确认租赁类型的标准。其次,租赁类型应考虑第三方担保余值的存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规范出租人确认融资租赁分类,从根源上避免利用“经营租赁”等会计科目粉饰企业财务报表。

    (二)融资租赁初始计量解决路径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相关直接费用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这种做法能使得长期应收款中只包含融资租赁实现的收益,能够清晰表明租赁期发生的各种收益明细。二是沿用以往的初始计量,即将直接费用确认为融资租赁资产-初始直接费用,这种方法相对于第一种能够更加明确租赁发生的各种费用明细,和相关收益情况,同时解决了租赁时初始直接费用的发生与租赁期开始日没有在同一日或者不在同一会计期间的问题。保障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而且,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也是为获取租金收益所付出的代价,将其发生额计入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能够与所收取的租金形成配比。

    (三)租赁保证金的账务处理建议

    承租人在支付保证金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保证金金额。如果租赁保证金不抵交租金, 而是在租赁期满返还, 则可以按照原来的会计处理,同时双方应签订相关合同,避免保证金被出租方挪用,不能如期归还。若租赁保证金抵交租金,那么在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中,双方应逐渐调整保证金和租金金额。

    (四)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

    实践表明,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应根据未担保余值的变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相关金额调整应贯穿整个租赁期,在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后,双方应重新计算内含报酬率,调整以后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应将减值损失和转回的金额追溯到发生期间,进行适当调整,才能更加明确资产减值转回摊销过程。企业还可以在发生减值时进行备案,不做会计处理,并用原租赁内含报酬率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摊销。在租赁期末收回资产时,将资产的实际余值与账面未担保余值进行对比,如果发生减值,直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五)融资租赁的期末计量

    承租方在期末返还融资财产时应严格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融资财产应作为自由财产进行账务处理,在返还财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折旧、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处置损益记入“营业外支出/收入”,相关须由他人承担的款项记入“其他应收款”,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即和期初融资财产初始计量相对应,又满足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融资租赁业在当前激烈的竞争市场中是许多企业都青睐的产业,因此融资双方应将融资租赁各环节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仔细分析,寻找统一计量方式,才能有效解决租赁期间发生的各种问题,提升融资租赁双方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敏.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分析[J].中国市场,2016(14).

    [2]贾筱.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及财务处理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10).

    [3]张军.淺析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03).

    (作者单位: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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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