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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探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经济因素
范文

    陈龙基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出主要是进行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但是目前以“商品价款”或“服务价款”及“相应的赔偿”原则只能适用于普通案件,而对于惩罚性赔偿案件中赔偿金的特殊性,引发的公平性问题,仍然需要进行解决。文章主要进行分析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经济因素,然后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制定有效的改革方法,使惩罚性赔偿金额可以更符合人民的需求。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金;经济因素;困境;适用标准;完善

    惩罚性赔偿金,主要是指超过了赔偿原告必须部分而给付的赔偿金。当前中国立法中惩罚性赔偿金标准需要分成两个部分,其一是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等领域使用“倍数”的赔偿方法,而在侵权领域则使用“相应的”赔偿方法,合理应用这两个标准可以有效解决不同领域的问题。但是现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应用的时候,许多细节没有顾及到,因此需要细致处理每个案件,保护消费者的正常利益。

    一、惩罚性赔偿的经济分析

    惩罚性赔偿进行分配了商家和消费者的收益和成本。当开展一种行为之后,所获得的收益远远低于付出的金额,人们常常会选择放弃这种行为。但是如果开展一种行为之后,所获得的收益明显高于付出的金额,人们常常会选择继续这种行为,维护自己的收益。即在消费过程中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消费者选择诉讼的方法起诉商家,则需要付出律师费等成本,才能顺利进行诉讼。在申请补偿性赔偿的时候,消费者胜诉所获得的补偿常常不足以抵消其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并且也需要进行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许多消费者选择放弃诉权。在消费者放弃诉讼之后,就会明显减少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次数,提高其经营所得。在不合格商品销售的收益比较高,而合格商品的收益明显比低的时候,许多趋于利益的经营者会销售更多的不合格商品,影响到市场交易的正常开展。如果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下,消费者申请诉讼可以获得大于成本的收益,消费者进行诉讼索赔的积极性会明显提高。需要赔付的经营者需要支出的赔偿费也会明显增加,使其收益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不合法行为的经营者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对外销售优质合格的产品,而消费者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产品,最终维持市场的和谐。

    二、惩罚性赔偿金在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倍数”标准导致惩罚性赔偿金出现不合理的问题

    在进行分析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金标准在食品安全、商品合同纠纷等方面采用“商品价款”或“服务价格”倍数的赔偿标准。可以看出这個标准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别,其具有处罚和安抚等作用。并且因为每个商品在价格方面有所差异采用“商品价款”倍数作为唯一的赔偿标准会出现过于单调的现象,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但是无法解决一些特殊的案件。另外在商品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下,赔偿金也会相应地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数额。特别是对于受到严重侵害的消费者来说,过低的惩罚性赔偿金容易使人们放弃诉讼的请求,使不法商家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即使进行诉讼,其诉讼成本也会明显高于所获得的收益,导致消费者采用诉讼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明显降低。而在商品价格比较高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也会随之提高,商家可能会无法进行承担赔偿的金额,进而影响到商家的经营积极性,甚至还可能因为无法赔偿高额赔偿金而“逃跑”,触发法律责任。

    (二)“相应的赔偿”标准提高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

    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清楚指出,商家在了解自身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时候仍然继续销售,利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获取对应的惩罚性赔偿。但是在司法审判当中,不容易合理把握“相应的”这一标准。在标准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和案件差异过大的情况下,应用这一标准进行处理案件具有较大的困难。采用以责任大小进行选择不同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使不同案件的受侵权者均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因此在提出并且实施侵权责任法之后,需要以此为范本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但是在法制当中还是没有确定赔偿金的具体标准和相关的影响因素。在发生产品侵权责任案件之后,“相应的”赔偿金,无法得到有效限定,法官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赔偿金,明显提高了案件公平审判的困难度。另外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提出了在因为产品的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可以获得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并且在生活中食品也会列入产品的范围当中,当真正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该使用在侵权法当中规定的赔偿金标准还是食品安全保护法当中需要10倍进行赔偿的赔偿金标准,使赔偿的金额得到确定,才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的案件。

    (三)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不够完善

    和单个惩罚性赔偿诉讼案件进行对比,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标准认定存在案件范例过少、法律不完善等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大规模侵权被列入侵权责任法管理的范围内,属于一种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侵权责任,因此在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特别对待。大规模侵权诉讼具有牵连范围广、诉讼者数量多、赔偿金额高等特点。在此种案件当中,首先提出诉讼的当事人获益比较多。在经过多次诉讼和赔偿受害人之后,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能力会逐渐下降,剩下的受害人可能无法获得一致的赔偿数额。因此如何合理赔偿被侵权人成为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标准需要进行考虑的地方,并且如何保障多个诉讼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社会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惩罚性赔偿金判定标准的完善

    (一)合理设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限额

    设立惩罚性赔偿金上限,在多个国家的法规当中均有体现,但是许多学者对其作用保持怀疑的态度。但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设立惩罚性赔偿金上限具有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在中国惩罚性赔偿金的选择具有不确定性,急需一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规范。在英美国家,由于食品安全、合同纠纷等原因需要申请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例比较多,而且受侵权人获得高额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也相当多。虽然目前中国出现高额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几率比较低, 但是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上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还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法,因此在确定最高限额的时候需要结合补偿性赔偿的内容,使赔偿金额可以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其次,在进行设定惩罚性赔偿金上限的时候,需要进行分析居民年收入,接着参考居民收入的数据,在提供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倍数的补偿金额,比如可以选择10~20倍之间的参考值,以保证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设置惩罚性赔偿金评估参考因素

    适度原则属于常见的法律执行准则,因此将其应用惩罚性赔偿金设置当中,可以使惩罚性赔偿金更具有合理性。具体的操作方法为:第一,需要进行考虑被告因素。在案件审判当中,案件情节和被告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被告因素评判标准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考虑,比如需要确定在出现侵害行为之前,侵权人是否处于过失或者恶意等状态;在出现侵害案件之后,侵害行为人表现的态度;被告人财产的多少,财产是决定惩罚性赔偿金多少的主要因素;侵害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之后获得多少利益,这也会影响到惩罚性赔偿金的高低。第二,需要进行分析原告因素。惩罚性赔偿金标准需要进行借鉴原告因素。诉讼的过程需要进行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在案件胜诉之后,需要侵权人进行支付,这对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三,需要进行探究程序因素。对于程序比较简单、涉及金额较小的案件,其会被推荐使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对于比较发展,牵连比较广的案件,可能会经过几次审判,其适用于较为复杂的诉讼程序当中,取证过于困难,其花费也会提高,进而相应会提高惩罚性赔偿金。

    (三)合理设立赔偿金保险基金、公益基金

    设置保险、公益赔偿基金主要是适用于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比如2008年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等属于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其牵连较广,涉及的金额也比较大,受害人的数量也比较多,因此可以建立公益金,进而保障了大面积的受偿范围,但是目前基金的设置和管理还不够完善,因此需要将惩罚性赔偿保险基金设置当做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的补充,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设立保险基金的时候,需要进行考虑惩罚性赔偿的实现可能性,因此需要切实进行完善惩罚性赔偿金保险责任机制,使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得到对应的保险金,降低自身的损失。另外大规模侵权涉及的人数比较多,高额的赔偿金会使侵害人的支付能力不断下降,进而导致部分受害人无法得到对应的赔偿。所以大规模侵权保险基金、公益基金的出现,可以使每个受害人均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金额,维护受害人的利用,使社会的公平性得到提高。

    四、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出现,充分表现了我国对损害赔偿的重视程度。由于其主要涉及到众多的经济问题,因此本文从经济因素进行分析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在实际生活中,惩罚性赔偿虽然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和谐,但是其还存在概念模糊、赔偿不确定性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有效方法进行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公平性。比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使消费者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让不法商家受到法律的制裁,停止自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范自己的商业经营活动,才能使经济社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朱廣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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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黄娅琴.惩罚性赔偿研究——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双重视角下的考察[D].中央民族大学,2014(02).

    [4]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2017(05).

    [5]杨立新.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J].中州学刊,2015(03).

    [6]朱红,李婧.从行为法经济学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J].上海金融,2017(04).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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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