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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范文

    李文舒

    摘要:网络时代的来临对知识产权的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被推向了时代发展的风口浪尖。网络新媒体技术为新闻作品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新传媒空间发展秩序尚不规范,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漏洞被不断放大,相关侵权的案件数量日渐攀升,完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法律问题。社会对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没有给予相当的重视以及新闻作品的缔造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相当数量的新闻媒体和自媒体个人为了一己私利,在尚未获得作者许可的情形下肆意使用、转载、抄袭他人的新闻作品,这也是导致新闻作品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严重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时代;新闻作品;时事新闻;完善建议

    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时代的步伐不断前进,传统媒体生产的大量原创新闻报道被网络和新兴媒体未经许可随意转载,逐渐挤压了传统新闻行业的生存空间。“剑网2017”专项行动把新闻出版行业的网络版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引发了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讨论热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以新闻聚合app以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信息交流品台转往往以“新闻”等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抗辩理由,肆意转载、篡改新闻作品的内容以及形式,这严重侵犯了新闻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抑制了新闻作品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影响了我国新闻产业的稳定运行态势。本文立足于我国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探索在网络时代下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发展变化,寻求當前我国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之处,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寻我国新闻作品保护的新举措,完善著作权法保护弊端,填补立法漏洞,明确时事新闻的法律界定以及保护模式,规制新闻作品的优先权保护体系。

    一、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

    (一)网络时代新闻作品侵权的表现和影响

    网络时代促进了新闻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网络大提速的背后,也催生了新闻作品的侵权方式、侵权频率,导致涉及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与日俱增,在纠纷之中新闻稿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已经屡见不鲜。网络传播方式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具备传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互通能力突出等优点,加速了新闻作品的传播速度,但同时也容易造成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容易脱离法律保护的轨道。当前,新闻作品的版权侵权方式正在不断“创新”,侵权的手段逐渐高超,方式不再仅局限于快转快播、删减整改、偷梁换柱、以公谋私等方式进行侵权,这些违法的传播行为是瞄准了《著作权法》中关于时事新闻“法定许可”转载权的缺失之地,打着传播作品的幌子公然侵犯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从而造成新闻传媒领域不正当竞争、产业领域混乱的重要原因。毫无规制的新闻作品“免费午餐”现象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拉低了新闻作品的档次,干扰了读者对于准确信息的需求,使整个新闻行业的发展方向受到严重阻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纠纷案件

    新闻作品是极具时代标志的智慧精髓,传达着世界的发展动态,反馈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时效性是新闻作品的重要特征,而网络时代的来临无疑将时效的频率加快,“时事”与“往事”之间的新闻界定逐渐模糊。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前进,我国的法治社会水平不断提高,广大民众在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践过程中,法律意识逐步提升。在信息传播的高速时代,民众对于新闻信息获取的渴望正在逐步拓展,“家长里短”的小圈子新闻已经满足不了群众的好奇心与求知欲,新闻传播市场的传播链条在不断衍生。新闻作品被当作碎片化学习的工具,为自身及时“充电”的文化快餐。社会各阶层对于新闻信息的获取并非只是追求量化,而是不断追求高质量的新闻作品,针对新闻作品的专业化需求明显更加严苛。通过各种途径及时掌握、了解新闻成为社会各阶层接触外部世界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新闻活动正在越来越广泛而又深刻地介入到现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大数据的传播背景之下,准确把握住民众的新闻需求重点与核心,及时吸引住读者的眼球,更加及时、快速的将新闻信息准确送达,从而打造品牌效益,成为了当前新闻传媒业的生存法宝。市场竞争不断激烈,但是价值度高的新闻信息数量总是受到社会条件的限制,毕竟并非时事都是爆炸新闻。但是为了高效益,新闻作品创作力低下的媒体,只能通过随意传播他人作品增加曝光率,而且这也成为了行业条例,导致有关新闻作品的法律纠纷数量不断攀升。

    网络时代的降临对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影响颇大,而且阶段性现象较为明显,随着网络应用区域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产业的不断拓展,涉及新闻作品保护纠纷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2014年著名的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件,再一次把关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推向了高峰,不论是传统的新闻媒体还是我国的相关专家学者在新闻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上都各抒己见,新闻作品的保护之路将会何去何从成为了民众的热点话题。当前,法律文书裁判网上涉及“新闻作品”的案件数量为8697件,案件发生的范围呈现出扩散趋势,案件数量正在逐年递增。

    (三)网络时代新闻作品保护的突出问题

    著作权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是传媒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诸多新闻作品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所凸显的两个问题是引发我国新闻作品纠纷多、审理难的主要原因。

    1. 新闻产业的不正当竞争

    当前我国新闻传媒事业已经进入到崭新的发展时期,新闻传媒产业化进程逐步拓展,新闻产业化链条正在逐步延伸。新闻媒体作为文化产业传播的重要途径和平台,其行业地位日益提高,新闻媒体的市场化转型更加明确,不再是闷头造车,更加注重市场的效果反馈。各大新闻传播站在树立自身独特新闻视点的同时,客户的需求成为了激发自身业务拓展的源泉,以市场发展动态为导向,牢固老客户、吸引新客户、拓展客户群体,是当前新闻产业市场化的资本运作体系。随着网络传媒产业化发展态势,新闻作品的商品性质日益显现,利益驱动下的新闻传播正在日益风行,新闻作品作为新闻媒体的核心产品,成为了决定行业发展前景的命门。由于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于时事生活,依托生活时事而发生,时效性是新闻作品的重要特征,因此特别是一些重大事件的独家新闻,成为新闻媒体确立其行业地位、提升品牌知名度、打造信誉的行业竞争高低。利益的驱动以及竞争的残酷,催化了新闻作品的恶意传播链条,侵权现象成为了行业发展常态。

    2. 著作权法的立法盲区

    从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著作权律体系。2001年,为了与国际上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接轨,我国对于涉及新闻作品保护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与完善。2010 年,为了迎合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态势,我国再次对《著作权法》做出修改,为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构建了更为完善的体系。我国著作权法律文本不断厚实,法律条文的规定更加全面,整体上的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全面。但是,著作权立法完善仍无法逃避滞后性问题,尤其是在网络信息充斥的当今,作品保护应当更加完善。在诸多问题之中,新闻作品的类别保护就是一个突出问题。现行著作权对于新闻作品的规定较为宽泛,主要条文援引为第五条。此条文明确了网络新闻传播作品的法律地位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益,将传播者的权利属性归于相邻权范围,但是回避了新闻作品创作者自身的权利保护问题。除此之外,第五条并没有明确新闻作品的法律概念、范围以及属性,只是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外,关于其他的新闻作品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立法的原则性规定,司法条文并给予详细解释,从而导致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上缺乏可直接作为根据的法律条文。

    二、网络时代新闻作品侵权的根源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新闻作品的创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以此同时,网络科技的加成,也丰富了侵权手段,侵权的新方式层出不穷,侵权者的身份更加难以确定,侵权的影响不断增加。通过剖析上述相关案例,当前导致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不断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时事新闻的界定不明

    时效性是新闻作品的生命线,新鲜点是新闻创作的基石,这也是新闻作品不同于其他体裁文章的重要一点。先比较与文章作品的精雕细琢,新闻作品对于传播速度的关注更加急迫。新闻具有时间区间,只有在固定的实践区间内,新闻才会获取巨大的价值。过期的新闻信息会丧失对于公众眼球的吸引力,即使传播出去,也不再会引起太大反响。立法者正是考虑到新闻作品的时效性强以及新闻传播需要流畅的传输通道,在立法修改之时,并未采纳新闻作品传播收费机制,从而著作权第五条便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外。当然,除了新闻时效性保护的因素之外,时事新闻缺乏独创性是被著作权剔除在外的根本原因。著作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时事新闻更多的是对于现实事实的简单描绘,缺乏创新性的思维。当然,时事新闻并不能等同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明确规定了所保护的新闻作品包括:通讯、特写、评论、专访、述评、调查报告、采访札记、报告文学以及带有记者研究思考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等。这个条文的规定使用了列举式的立法手段,明确了相关体裁的法律保护。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针对对于时事新闻的保护给予明确答复,时事新闻的法律界定仍然处于模棱两可的境地,这导致了很多媒体为了获取高利润效益,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手段隐秘 违法成本较低

    网络信息浩若烟海,新闻作品的传播速度极快,不经意间新闻信息已经传达到各个角落。自著作权的权利人最早将信息发布到网络上开始,网络新闻作品的“改造之路”就开始不断延伸。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网络传播者一个转载或者发表的点击,就可以将作品据为己有,并由此获得众多的点击,甚至获得盈利。著作权的侵权事件属于“不告不理”,并且寻找出确切的网络侵权人需要借助相关的技术手段维权的成本较高,侵权的代价非常低,这导致新闻作品的维权行为性价比极低。除此之外,“法不责众”原则成为了侵权者的挡箭牌,由于新闻作品的网络传播路径广、速度快,侵权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网絡服务商、网络内容上传者、搜索引擎、网络用户等,一个作品的传播涉及的责任方众多,其侵权责任难以划分。即使某项侵权行为被起诉,一般的结果也仅是判决侵权行为方及时地将报酬送到作者手中,或者发表道歉声明,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是很低的,不足以达到在实质上解决侵权问题。

    三、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保护对策

    (一)完善立法体系 填补立法漏洞

    网络时代创造了新科技与新格局,同时也滋生了新问题,网络侵权方式层出不穷,而现行的著作权维权保护体系无法将所有问题囊括其中,除此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问题正是在法律保护的漏洞中生长。《伯尔尼公约》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涉及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权威保护条例,我国加入了该公约,但是在某些问题上,我国并没有完全认可相关的规定。在涉及对单纯事实消息著作权问题进行规定时,该公约采用了“时事新闻”这一术语。由于该概念过于笼统,尚未考虑到时事新闻的范围,将其完全排除在《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导致对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的保护产生了争议。2012年《送审稿》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仅仅是单纯事实消息,有利于公众明确区分单纯事实消息和新闻作品,防止众说纷纭、任意解读,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应当予以支持。但仍未明确界定单纯事实消息的确切概念、范围、内容。应当认为,被《著作权法》所排除适用的单纯事实消息仅限于文字消息,即那些仅由“5w”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事件五个要素之全部或者部分通过简单的排列组合而构成的文字消息。针对新闻事件所拍摄的照片、摄制的视频等,本身符合独创性的规定,可以构成摄影作品或者视听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属于不适用保护的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层面,借鉴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明确规定排除对象为单纯事实的文字消息,既可以减少实践中关于“照片、视频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争议,又可以鼓励新闻媒体采用多样化的形式进行新闻报道,以实现定纷止争、鼓励原创的效果。

    (二)建立相应阶段举措 完善维权体系

    当今的网络时代,新闻媒体维权之路较为艰难,困难重重,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维权的路径单一、维权成本高昂、维权难度系数较高。面对这一困境,新闻媒体行业急需要一个能够为其维护权益的角色,即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到维权关系之中,通过其专业的技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向侵权者追责。这种追责、维权方式,成为了当前有效的解决措施。“新闻作品捍卫者”既是一个典型的组织,组织的成员由信息技术人员、网络追踪员、律师、财务师组成,是一家致力于为网络原创作者提供著作权管理与保护的专业组织。自2016年创建以来,该组织凭借专业的追责技能,为200多位媒体组织提供了较为满意的服务。针对新闻作品著作权,可以成立类似的专业团队对著作权进行代理维权,代理程序免费化、快捷化,代理费用从追权后的补偿费中支付。以此方式形成了渠道化的维权便捷通道,是短期进行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的有效方式。

    从长远角度出发,网络时代已经是大势所趋,网络科技的应用范围之后日渐广泛,新闻媒体转型已经成为了必经之路。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欠缺是时代变革的征兆,也是更新法律保护的启示。面对日益尖锐的新闻作品保护问题,完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已经是必经之路。明确新闻作品的法律类别,通过罗列具体的新闻作品类别,使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区别更加明晰。除了著作权的完善之外,笔者认为对新闻作品著作权进行详细的阐释单独立法,加强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有助于更好地落实新闻维权。

    四、结语

    网络时代被喻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网络技术改变了社会总体的发展态势。网作为反应潮流发展的先锋,新闻传媒行业受网络科技的影响更大,面临的不仅是机遇,更是一次巨大的变革。当前,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法律的更新未能赶上侵权手段的扩展,在网络技术的加成之下,新闻作品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并且愈发严重。面对这一困境,新闻媒体的维权之路走得步履维艰,并未能获得所期望的维权效果。本文通过对我国新闻作品的保护现状进行梳理,从根本上挖掘新闻作品的保护困境,分析造成新闻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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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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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