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集团资金池模式的选择: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模式比较分析 |
范文 | 李理 摘要:以“资金池”为依托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目前已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归集下级单位资金最主要的资金运作手段,实际操作中主要有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模式。文章对这两种模式在构建方式、涉及税种、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对集团公司在建立资金池选择具体设立模式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资金池;结算中心;财务公司 随着集团公司的战略转型和不断发展以及为提升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对资金的集中管理,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选择建立集团资金池作为最主要的资金运作手段。集团资金池是指集团公司将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归集在一个资金池内,对集团内部资金使用统一调度,并对上级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对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资金管理模式。集团资金池的模式在具体应用中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在集团内部设立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的上收下拨、收益分配,即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二是设立独立的集团财务公司,按非银行金融机构模式进行集团资金管理。本文通过比较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集团资金池模式在构建方式、涉及税种、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等方面的不同,以供集团公司在实际设立资金池时进行取舍,最终选择适合本集团的资金池模式。 一、构建方式比较 (一)集团公司结算中心 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一般是在集团总公司设立,属于集团财务部门,主要利用商业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通道管理集团内各成员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由于我国禁止企业之间非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集团总公司、集团下属公司、商业银行需要通过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建立资金池,但是即便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法律也有限制,如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禁止国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结算中心依据委托贷款协议归集各成员单位资金、结算贷款利息、調剂各成员单位资金。 账户体系的搭建过程通常是集团公司在商业银行开户,作为资金池的一级账户,其下挂接多层级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根据管理层级要求,可设二级账户或三级账户,实现资金的多层级管控。资金归集过程为从三级账户自下而上到二级账户直至一级账户,资金划拨过程为从一级账户自上而下到二级账户到三级账户。一级账户作为二级账户的资金管理平台,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规则实现二级账户的资金归集、拨付和调剂,二级账户作为其下三级账户的资金管理平台,可在遵循一级账户管理规则的前提下,对其下三级账户进行更细化的资金管理。 (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 集团公司财务公司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子公司,属于通过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管理通道也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某些大型集团公司同时也开发或利用其它系统管理集团内各成员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集团财务公司一般通过与集团各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方式,将各公司的资金归集,实现集团资金池的建立,并为各公司提供资金划拨、利息结算、贷款等服务。 账户体系的搭建过程通常是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开户,作为资金池的一级账户,其下挂接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作为资金池二级账户,不再设置三级账户,以实现各成员单位账户资金直接与金融机构即集团财务公司账户的资金联动。 二、涉及税种比较 (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结算中心在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中属于借款人,需要贴花,实际操作中一般根据资金池参与各方每日可能进行委托贷款的最大金额一次性按年缴纳印花税。成员单位作为委托贷款协议中的委托人,无须贴花。如结算中心下设多级账户归集,出现多级借款人,各级借款人均需缴纳印花税。 财务公司模式下设立的资金池不基于委托贷款协议,故不涉及印花税。 (二)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服务也可归纳到销售服务内。由实质性角度分析,相同集团下属法人不同间的委托贷款也可归纳到上述金融服务范畴,由此可见,结算中心归集成员单位资金后对各成员单位结算的利息,需由各成员缴纳增值税。如果存在多级账户归集,即多层级结算利息,各级单位均需就收到的利息缴纳增值税。新营改增政策明确规定,购进诸如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娱乐服务等具有终极消费性质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杜绝纳税人将贷款利息混同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恶意扩大进项税额抵扣,与特定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此可见,结算中心模式的资金池,可能由于资金多级归集,会出现同一笔资金产生的收益多次征收增值税且不能抵扣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整个集团公司的流转税负担。 财务公司是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和银行的性质相同,故集团各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的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会计核算比较 (一)日常账务处理 结算中心模式下资金池的建立是依据委托贷款协议,故其会计核算主要依据委托贷款、借款相关准则。对于结算中心所在的集团总公司来说,归集和划拨各公司资金相当于借入和归还贷款,由于这部分资金根据各公司资金归集量而变化,特别是实时归集实时划拨资金的资金池,资金量变化更大,一般在“短期借款”进行核算。对于集团各下属公司,在将资金归入集团总公司后或收到集团总公司的资金划拨后,相当于借出和收到贷款本金,在“委托贷款”进行核算。结算中心在向各公司发放利息时,其支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核算。各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由于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该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同时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利息收入需扣除增值税销项税后的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存在多级归集的资金池,二级账户所在公司即是向一级借出贷款的委托方,又是向三级借入贷款的借款人,再将扣除销项税后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后,由于两笔贷款之间确实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可将利息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财务公司模式下的资金池建立基于财务公司对集团各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故其会计核算包括金融企业核算和非金融机构核算。财务公司的收到和划拨集团各公司的资金在“吸收存款”核算,发放利息在“利息支出”核算。集团各公司资金归集后,不需减少“银行存款”,收到财务公司利息时,计入“财务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设立结算中心模式资金池的集团公司,认为资金池只是集团管理资金的一种方式,与一般企业之间所谓的借贷关系是不相同的,各公司归集的资金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各公司归集资金后,不减少“银行存款”,集团总公司收到归集资金,不增加“银行存款”,利息收支均通过“财务费用”核算,不再计征流转税,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二)单体报表编制 结算中心模式下,集团总公司归集的集团各公司的资金余额在“短期借款”项目列示,“货币资金”项目包含了集团各公司归集的资金余额。集团下属各公司对于委托贷款的本金,由于其流动性和银行存款类似,可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如果资金全额归集至集团总公司,在没有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下,集团下属各公司“货币资金”为零。在以上会计核算模式下,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的“货币资金”均不能真实反映该公司维持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特别是对于集团下属各公司来说,“货币资金”为零的报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其在投标、银行授信等商务活动中的竞争力。 财务公司模式下,财务公司归集的集团各公司的资金余额在“存放款项”项目列示,集团各公司的“货币资金”项目包含了归集至财务公司的资金余额,真实反映各公司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合并报表编制 由于资金池在集团公司内部建立,各公司存在资本纽带关系,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均应按照合并报表编制规则抵销内部交易,集团合并报表所展示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均可剔除结算中心模式下委托贷款、财务公司模式下资金流动带来的影响。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更简洁的账户体系、更小的税务负担、更规范的会计核算等方面来说,集团公司建立财务公司模式的资金池是较优的选择。但由于财务公司是经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专门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审批流程、资质要求更复杂,如果对资金集中管理要求较紧迫的集团公司,先建立结算中心是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所以作为集团公司,可以先建立结算中心模式下的资金池,提高集团资金周转率,待具备设立财务公司条件后,再将各银行账户资金与财务公司对接,优化资金池管理。 参考文献: [1]王自荣.委托贷款的营改增政策应用和涉税会计核算[J].财务与会计,2017(03). [2]祝映兰,杨坤.浅谈本币现金池管理中的税收和费用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09). [3]蔣贡举.“营改增”背景下对集团资金池管理税收的影响[J].中国经贸,2016(08). (作者单位: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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