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农地流转、确权与农民增收的关系研究 |
范文 | 李江鹏 摘要:农地流转对盘活农村经济,改变农业小农经营模式,形成适度规模经济,促进农民有效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确权对农户生产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尤其是对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文章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分析了我国农地流转现状,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农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地流转;农地确权;农民增收;影响 一、引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农业发展矛盾的转变,由集体产权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激励作用和潜在收益已趋于竭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始取决于投入品供给的增加、技术变化以及物质资本的进一步投资等常规要素。当现有生产要素组合效率难以取得突破和改进时,就需要反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产生的负面效应——土地分割零散化等,成为瓶颈因素而阻碍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转变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细碎化的格局则成为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增长的必要选择。 农地流转可有效促进土地转移集中,对改变分散细碎化的小农经营模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农业生产向现代化转型具有重要作用。农地确权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缓解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具有强烈身份特征的人格化财产的得失顾虑,强化制度信任与权力保障。因此,在我国农村经济停滞不前的情况下,从土地变迁中寻找土地规模化与集约化的生产方式,研究农地确权究竟以何种机制作用并影响农地流转,影响农业生产格局的转变,如何突破瓶颈障碍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地流转 (一)農地流转机制 农地流转是在明确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物,不变动土地所有权问题和农业基本用途的情况下,农户将土地经营使用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而非对农地产权进行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有农地流转机制通常有两种。一是市场化农地流转机制,在此机制下土地依市场调节作用而流转,有利于农地市场有偿性和竞争性机制的发挥,具有有偿转让和等价交换的特性,农民能够根据市场情况以及自身受益状况,独立地做出扩大或缩小改变土地经营规模的决策,形成农地的合理流动与适当集中;二是计划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地流转机制,这是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与国情相关联的人地矛盾的日益严重以及城市土地市场对农村土地非农化的巨大吸引和拉动,要求农用土地在按市场效率原则进行流转配置的同时,需要政府对土地流转进行宏观调控和计划干预。 (二)我国农地流转现状 我国农业的小农经营模式由来已久,20世纪80年代是 “以副助农”的“庭院”经济,逐渐向发展到“半工半农”的过密化农业,再到随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而来的“弃农务工”,劳动力就业结构和农户家庭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同时,随着过剩农业劳动力向非农就业流转的逐渐平衡,对高生产力技能的需要不断加强,资源禀赋较低的老年劳动力以及部分妇女劳动力不能被非农产业所吸收,“弱者种地”的劳动力留守现象随之产生。深层次来讲,对于流转行为发生给予更多考虑的因素还是收益变化以及对农地控制权的考虑。总的来说,非农就业、人口迁移、地权稳定性、农地流转收益预期、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都影响着农地流转的发展。 钱忠好与冀县卿基于对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地资源禀赋的考虑,认为我国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逐步提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地集中和农民收入增加。但是,我国农地流转存在一些问题,1. 农地流转速率低。受农地基本保障功能和农地流转收益预期值等主要因素,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间接影响,农地市场流转发生率低,省际地区间的流转程度差距大。2. 流转交易行为不规范。农地流转行为通常是土地承租者与出租者之间自发形成的,亲缘、地缘关系严重,口头合约与空合约较为常见,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三、农地确权与农地流转 (一)农地确权 产权确定具有排他性约束和交易性规范的作用,可以改善资源配置效率,为交易双方带来更多收益。理论上,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权,能够取得租金收益部分;土地承包权属于身份权,能够取得集体公有收益的所属部分;土地经营权属于使用权,可取得土地使用的收益部分。实际上,我国实行“三权分离”的经营机制,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兼具身份权与财产权的特征,但确权登记不到位,农户的物权收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确权有利于提高社会总产出,减少土地流转中各经营主体间的矛盾冲突。因此,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工作,可以使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收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1. 农地确权理论影响 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有何影响,已有研讨论断存在分歧。以产权交易为理论基础,大多研究表明土地确权提高了土地流转发生率。农村土地政策的不确定性和政府对农地产权的控制会导致农地流转交易成本的明显增加,阻碍农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农地的频繁调整和农地承包权的法律权属不清晰,是造成地权不稳定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导致农地流转速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安全的产权具有双重效应,不但能使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励,还能对产权交易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农地确权以法律方式进行赋权,明晰了农地产权边界,使农地产权安全性得到保障;强化了地权的排他性和稳定性,从而提高了农户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可有效防止因产权模糊而产生外部性造成的农业损失,提高农户对农业市场投资的信心。同时,通过降低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消除交易的不确定性,对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市场的积极性产生影响。因此,农地确权能促进农地产权安全性的提高和农民土地使用权稳定性的增强,有助于农地流转市场和进农村经济市场化的发展。 2. 农地确权实际影响 农地确权明确了土地的物权属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对土地流转安全性与稳定性存在的顾忌。丁玲和钟涨宝从是否确权和确权满意度以及转出和转入等方面剖析了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结果显示,确权区域参与农地转出与转入比例分别比未确权区域高出9.54%和13.64%,土地确权使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边际效应增加了14.0%,确权满意度高使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边际效应增加了16.4%,对农地流转有显著正影响。 另有研究认为,地权稳定性并不是影响农地流转和流转市场发展的障碍,甚至得出相反结论。罗必良通过相关案例研究农地确权对农户流转行为的影响,得到已确权农户的意愿转出租金要比未确权农户高出38%左右,实际转出农地的农户面积比例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由此认为农地确权并没有显著促成农地流转行为的发生,反而有可能因租金门槛的提高抑制流转。农地确权颁证不到位、无法改变农户对农地的控制权偏好、强化了禀赋效应、固化了农地细碎化格局等原因的存在,可能对农地流转产生抑制。 四、农地流转与农民增收 (一)农地流转与农户行为 陈海磊等通过对土地流转的效率问题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农户的农业生产效率与土地流转行为之间有明显的正相关作用,农地趋向于从生产效率低的农户向生产效率高的农户转移。非农业就业机会以及从事农业和非农就业获得的综合收益也是影响农地流转的一大要素。此外,職业农民的迅速发展,使得其成为“无地并转入”类家庭的典型代表,且生产效率增长快。 对于农户而言,转入地使用权的稳定性相较自家地来说更不稳定,随时都有被转出者收回的可能,会使农民预期不稳定,容易诱发短期行为,造成对农地的滥用与破坏,产生土地伦理问题,进而影响农地投入产出率和农业生产收益。承租农户为了防止投资锁定与套牢问题的出现,通常也会尽可能地减少专用性投资的投入,更多地种植生产周期较短的农作物对土地进行过度耕作使用。 (二)农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农地向有比较经营优势的主体手中转移集中,减少土地细碎化局面,提高农业产业规模化水平,提高农户家庭经营收人;通过劳动力转移到收益更高的非农就业部门获得工资性收人;基于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补助提高转移性收人等。此外,农地流转能够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支持、鼓励和带动农民多渠道就业创业,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通过农地入股流转模式实现承包权向股权资产的转变,使入股农民成为企业股东,农民即可参与管理也可应聘岗位获得报酬,并参与年终分红,既能降低流转风险又保证了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通过成立融资组织,吸收农民流转收益的闲置资金,农民参与经济增效分红,避免了将其存入银行造成的通胀损失,同时又可带来非营业性收入。荒地的流转还可用于特定的种养殖业如瓜果蔬菜、中药材等,减少闲置土地与劳动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当地经济提档升级,有利于将地方土特产和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带动形成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业主盈利的“三赢”局面。 五、总结与建议 农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地分散细碎化的经营格局,促进农业形成适度经营规模,实现集约化生产。当前农地流转存在的效率低、行为缺乏规范等问题,首要就是利益取舍与权衡问题。其次就是农户对土地的控制权与依赖性问题,视土地为身份权利象征的人格化财产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地流转。 政府要确保土地流转后农民利益协调与保障政策的落实,在有效推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培训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和农户生产力,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实现农业产业的“接二连三”或“隔二连三”,向二、三产业延伸;依据当地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依靠科技与产业化经营,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品牌战略,培育推广新品种,发展地区特色产业,以企业为“龙头”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等的产业化种养生产经营方式,培育集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为一体的田园综合体发展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收益率,促进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钱忠好,冀县卿.中国农地流转现状及其政策改进——基于江苏、广西、湖北、黑龙江四省(区)调查数据的分析[J].管理世界,2016(02). [2]罗必良,李尚蒲.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威廉姆森分析范式及广东的证据[J].农业经济问题,2010(12). [3]丁玲,钟涨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研究——来自湖北省土地确权的实证[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7(03). [4]罗必良.农地确权、交易含义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科斯定理拓展与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6(06). [5]陈海磊,史清华,等.农户土地流转是有效率的吗?——以山西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14(07).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央高校自由探索项目,项目编号:11LZUJBWZYD65。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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