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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范文

    周飞

    摘要:随着国家的发展,近些年我国经济得到了大幅度的进步,国家对税务管理服务完善和对企业的税政扶持,层层增收的营业税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销进相抵的增值税在各个行业全面投入了施行,为全国税收管理服务一体化奠定基础。文章以建筑公司为例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账务及税务处理进行梳理,并就建筑公司如何更好的应对这一改革,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现状

    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本次试点的辐射范围包括建筑行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纳税人。本次改变的主体是将原先缴纳的营业税内容改为增值税。在“营改增”活动开展之前,建筑行业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进行营业税的缴纳,举一个例子,某建筑工程的总造价约1000万元,在取得1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之后,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总值应该为30万。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将征收率定为3%,此时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29.13万元。由于增值税的属性属于价外税,在进行计税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此时企业实际上的负税率为2.91%;假若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0%,一次建设工程的不含税收入总计为1000万元,其中材料费约500万元,设计费为10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在计算税金时,销项税额为90.9元,进项税额为74.63(500/1.16*0.16+100/1.06*0.06=74.63万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90.9-74.63=16.27(万元),此时企业实际的税负率为1.63%,这比之前缴纳的3%的营业税要低,因此“营改增”后实际对建筑企业纳税人来说是一种优化改革。

    二、“营改增”后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

    在“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前,建筑行业在日常的税务缴纳中只需要负责营业税部分的缴纳,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对应交税费和应交营业税账户进行核算。在“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建筑行业需要交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人一般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细目中进行区别,实际缴纳过程繁复,另外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缴纳人,需要在应交增值税账户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等专栏。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时只需要进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科目就可以完成所有的税费缴纳。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某建筑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0%,承接一个不含税收入为1000万元的项目,材料费和其他机械费不含税成本额600万元,同时发生了人工费,整个项目实际操作时的账务处理分录如下:1. 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及收款时,借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00万元,贷方主营业收入1000万元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万元;2. 发生材料费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成本时,借方原材料/库存商品等600万元和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1万元,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691万元;3. 项目材料领用时,借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人工费等,贷方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4. 工程完工后,根据据说文件,扣除前期已经确认的收入和成本(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可按月或按实际开票額确认),确认最后一期的收入和成本,借方主营业务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计入贷方),贷方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各项附加税金在增值税发生的当期按实缴纳;5. 工程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没有余额,借方工程结算,贷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结转为借方)。

    三、“营改增”后建筑公司的税务处理

    (一)改革前后已完工和在建项目的税务征收处理

    在改革政策推行之前已经完工和实际建设时间早于2016年5月1号的项目按照之前的3%简易征收方式进行。在2016年5月1日含当天,才签订相关合同或进行施工建设的项目,按照“营改增”政策新措施进行税额征收。

    (二)改革前后纳税地点的变化

    在改革政策推行之前建筑公司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属地发生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税务缴纳。在改革政策推行之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建筑公司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缴纳由公司在公司注册地于每月汇总缴纳。

    (三)简易征收的运用

    “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可按简易征收(即增值税税额为3%普通发票)的情况有:1. 在试点推行之前已完工和在建的项目,实行简易征收。2. 营业额不足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3. 提供租赁、加工、修理修配或劳务等建筑服务的企业,实行简易征收。

    四、“营改增”后建筑公司的应对措施

    为了配合国家开展“营改增”政策推行,同时减少税负成本和漏税风险,“营改增”后建筑公司的应对措施有以下方面。

    首先,建筑公司应加强税收筹划工作。1. 为更加合理的转移税负,建筑企业应所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税费承担提前沟通。2. 利用信息化手段,企业内部建立报价体系和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业务发生时能进行成本比对,选择利于本企业的采购方案。3.将一些技术含量低的,专业性强,人工成本高的部分分包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劳务公司。所以,“营改增”后,建筑公司提前做好纳税筹划,会给企业减少税负成本和涉税风险。

    其次,建筑公司应选择相匹配的供应商。“营改增”之前建筑公司对供应商的选择是停留在价格,但是“营改增”后,供应商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开具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依据。假定采购材料可以从供应商公司获得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建筑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假如同等条件下,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专用发票,那么在选择前应进行税务成本和实际支付成本比对,选择更利于企业的供应商,使进项税额能够达到十分充足的抵扣,这样一来可以减轻税务负担。

    最后,建筑公司应加强员工税务素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是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而税负能否充分的得到抵扣,和建筑公司员工业务素质又密不可分。所以,企业应积极主动的定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营改增”后的政策进行学习,尤其加强财务人员和采购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使其对账务处理和税务缴纳内容尽快熟悉。在培训中,重点对“营改增”的抵扣政策、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公司运行各个环节所有可能涉及到增值税项目情况进行讲解。此外,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聘请外部人员来,根据公司特点,制定一套合理的发展计划、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以达到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五、结语

    “营改增”的改革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作用,但开展“营改增”政策的本意是为了减轻建筑行业税务负担,但是在政策推行的初期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建筑企业的税务负担更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落实纳税筹划工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员工的税务素质,尽快理清相关政策,根据不同政策的特点进行调整,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钟志南.建筑公司“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以JX建筑公司为例[D].江西师范大学,2018.

    [2]汤森.“营改增”后G建筑公司的纳税筹划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3]赵鹏.“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研究——以贵州ZW公司为例[D].贵州大学,2018.

    [4]文倩钰.“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纳税筹划——以S建筑公司为例[J].财讯,2018(10).

    [5]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16).

    (作者单位:邵阳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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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