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探讨我国法律中破产预重整制度的有效运用 |
范文 | 蔡岩 摘要: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各国都出现了严重的企业破产现象,全球经济遭受了严重的打击。我国企业在前期疫情防控期间也因为收入与固定成本支出之间的平衡被打破而出现大量破產现象。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预重整制度能够有效缓解当前情况,保护部分具有地区影响力的大型企业。文章将结合破产预重整制度运用的价值,探究其在我国法律中的有效运用。 关键词:债务人;破产预重整制度;债权人;破产重整制度;庭外重组 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建立了企业挽救机制。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进行了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对破产预重整制度的认可。尽管当前我国法律中对于破产预重整制度的主导者和程序等规定尚未形成体系,但其作为我国破产重组的前置环节,在挽救企业经济危机和企业形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有效运用,也大大缓解了此次疫情中很多企业的经济发展压力。 一、破产预重整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破产预重整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的破产重整实践,当前有三种模式,分别为美国模式、伦敦模式以及东南亚模式。上述三种模式已经对重整计划的提出者以及重整程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但是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建设尚未得到立法支持,只是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前置环节展开。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社会现实条件,全部照搬美国模式或者伦敦模式的破产预重整制度势必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挽救机制建设和现代企业发展,在依法治国的总前提下,破产预重整制度也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可和重视。破产预重整制度被认定为辅助模式,实体预存于重整程序,最终成果也是体现在重整程序中。当前,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已经成为有效连接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程度的处置手段,在一些传统大型企业以及具有很强的地区影响力的企业破产重整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破产预重整制度为后续破产重整程序的进行节约了时间成本,也有效保护了地方大型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二、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运用的价值与意义 破产预重整制度是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程序之间的衔接部分,预重整制度完成后,可以协商下一步程序,如果不继续进行破产重整,则进入到庭外重组;如果继续进行破产重整,则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企业挽救司法机制的日益完善和程序化,对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加快重整速度,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破产预重整制度有助于加快重整速度,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首先,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应用,是在企业面临破产危机的情况下展开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进行详实的调查和重整方案讨论。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判程序,企业或许已经失去了破产重整的价值,也违背了企业挽救机制的初衷。不仅如此,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之后还会产生很多经济成本,因为调查耽误的生产时间等更是会加剧企业的经营困境。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应用,能够提前处理企业挽救中的疑难问题,其前期调查处理结果也可以作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成果,大大缩短破产重整的时间。在破产预重整制度下,债务人和债权人能够在相对轻松的氛围下进行多轮谈判和协商,最终形成最优的重整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也相对较小。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形象,保护其长远发展效益 破产重整尽管可以挽救企业,但是会对企业的商业价值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其他企业在与破产重组企业合作时,会考虑更多的因素,从而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效益。破产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不同,其是破产重整的前置环节,具有很多回旋的余地。在破产预重整制度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就具体事宜进行自主协商,协商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与破产重整的结果有着一定的差别。除此之外,在破产预重整制度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拥有较好的商业判断力,也对困境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格局有着较多的了解,对于是否重整的判断正确率相对更高。对于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可以进行多次谈判和博弈,最大限度地挽救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在其中的运用,有助于维护企业形象,保护企业的长远发展效益。 (三)有助于稳定社会环境,保障就业和人民生活 我国法律中的企业挽救机制,需要综合判断企业的价值和影响力,通常是针对一些具有地区影响力的大型企业。这种企业不仅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且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企业员工人数以及供应商人数众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价值链。这种企业一旦出现破产倒闭的问题,会出现大量人口失业、原有的供应链和价值链断裂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会影响社会稳定,更是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能够做好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前的准备工作,为企业提供多渠道的挽救方式,帮助企业做好相应的准备。同时,经过破产预重整制度,也能够得到最优重整方案,保证企业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缓解弥漫在员工中间的消极情绪。由此可见,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有助于稳定社会环境,保证就业和人民生活。 三、破产预重整制度运用实效性提升的措施分析 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尚未获得立法支持,只是作为破产重整制度以及企业挽救机制的辅助机制。面对遭受新冠疫情冲击的企业危机,诸多企业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等方式来及时止损,有效运用破产预重整制度能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有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如何提升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实效性,具体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设定破产预重整制度适用企业标准,做好企业筛选和流程监督 破产预重整制度需要消耗社会资源,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具有重要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具有经济危机的企业都有资格开启破产预重整程序,出于社会资源集约利用的考虑,需要设定破产预重整制度适用企业标准,做好企业筛选和流程监督。首先,在设定企业标准时,需要综合评定困境企业的重整价值,从债务人自身财务状况、地区影响力以及行业发展前景等角度进行评价,选择对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能够产生正向影响的企业。其次,在企业筛选过程中,还需要做好流程监督,加强政府和法院内部的廉政建设,避免部分官员以权谋私,影响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效用的发挥。最后,在选定相应的企业之后,还需要对企业重整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价,考虑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经济效益,争取双方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彰显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运用的价值和实效性。 (二)政府和法院需要明确定位,精准发力推动破产预重整制度的作用发挥 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运用,赋予了债务人和债权人更多的自主权,也顺应了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的重要趋势。为此,政府和法院需要明确定位,精准发力来推动这一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破产预重整制度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对于重整程序的启动者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可以构建政府主导,法院参与以及管理人引导机制。对于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或者确有经营困难的困境企业,可以由当地政府启动重整程序,为企业经营提供政策扶持。在这一过程中,因为部分企业对于破产预重整制度的了解并不完全,法院可以在适当时候提前介入,为其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帮助。管理人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发挥好协调作用,促进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沟通和谈判,有效收集和汇总债务人的财务数据,加强对市场经济数据的分析和整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谈判提供帮助和参考,促成双方和解以及最优重整方案的完成。破产预重整制度運用过程中,政府和法院属于公权力,其需要明确自己的定位,适当地给予企业破产预重整以帮助,推动整个流程的进行。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自主权,形成破产预重整制度下企业谈判的良性循环。 (三)做好破产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衔接,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和对接工作 做好破产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衔接,能够有效实现破产预重整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在这一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和对接工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和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案中,因为前期的破产预重整工作为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做好了准备工作,将重整计划批准时间缩短到了2个月,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也是在重整后的10个月时间内完成了重整计划。因此,要想发挥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运用的效率和效果,需要在前期做好数据信息管理和对接工作,可以推进大数据系统的应用,管理人做好债务人和债权人谈判信息和数据的统筹,并进行线上归档。这样一来,在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就可以在破产预重整制度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重整计划的审批工作,避免做过多的无用功,大大缩短重整计划的审批和通过时间。这样也能够为困境企业引进投资、恢复生产争取到宝贵时间,尽快恢复企业生产力,保护企业的社会形象。 (四)推动破产预重整制度规范发展,明确主体责任和义务 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应用,还需要获得立法支持和保护,推进整个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明确主体责任和义务。美国模式、伦敦模式以及东南亚模式下的破产预重整制度,对谁发起、谁主导以及破产预重整制度下债权管理等都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能够有效保证这一制度作用的发挥。但是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起步较晚,仅在我国经济发展良好的地区开展了破产预重整实践。此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也给我国经济法制度的完善敲响了警钟,单纯地依靠政府政策扶持和财政救济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破产预重整制度下的私力救济协同挽救企业。因此,在之后的发展中,需要根据我国特色的国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实事求是,推动破产预重整制度的规范发展,明确在这一制度启动时,主要是由谁启动,谈判时效以及重整计划中的内容等,重视对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释,切实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实和实践,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救济,增加社会稳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经济都遭受了重创。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细胞”,其不单单个体,其更是价值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企业的破产通常会牵动着供应商的发展以及员工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高效发展的考虑,我国法律中建立了企业挽救机制。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有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破产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商业影响,能够让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大大提升了我国企业重整的成功率和效率。 参考文献: [1]何蓉蓉.从浙江经验探索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01):71. [2]武萧静.完善困难企业拯救机制——我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1):42-43. [3]郭航超.关于破产重整制度下限制担保物权规定的探讨[A].河南省法学会、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C].河南省法学会、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2019:5. [4]李俊娇.论预重整制度构建的必要性[A].河南省法学会、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C].河南省法学会、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2019:7. *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宪法视角下纳税人权利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8JS116)。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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