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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巩固脱贫成果的有效方式
范文

    王大明

    摘要: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的扶贫攻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2020年完成扶贫攻坚阶段性任务以后,巩固扶贫成果的任务更加艰巨。影响我国农村持续性脱贫的主要因素包括稳定的产业支撑、充足的劳动力资本、持续的政策支持、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有利于贫困地区可持续性脱贫,具有产业发展的生力军、农户互助的好平台、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粘合剂、基础设施建设的助推器、脱贫攻坚的重要参与者等独特作用。文章最后指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巩固脱贫成果要处理好四对关系。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扶贫开发之路,使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①。尽管脱贫攻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实现脱贫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才是我们的最高目标。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方面在乡村振兴中具有生力军作用,另一方面对扶贫攻坚、巩固已有的扶贫成果能够产生示范带动效应。因此,研究影响持续性脱贫的影响因素、剖析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扶贫攻坚中的独特功能,对于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脱贫之后不返贫显得尤其重要。

    一、我国的扶贫攻坚工作成效显著

    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1. 贫困人口逐年减少

    十八大以来,我国每年实现减贫1300万人以上。2015~2019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发生率出现逐年下降趋势。农村贫困人口由2015年的5575万人减少到2019年的55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2015年的5.7%减少到2019年的0.6%。2019年全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67元,比上年增长11.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0%。②

    2. 扶贫投入逐年加大

    十八大以来,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扶贫资金逐年上涨。尤其是最近五年,中央每年下拨的扶贫专项资金每年递增200亿元。2015年的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仅为460.90亿元,到2019年增加到120.95亿元,2019年的投入量是2015年的273.58%,资金投入力度相当大。再加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扶贫配套资金,国家投入扶贫的专项资金数目还要大。这些资金的及时到位,对于贫困地区来讲无异于“雪中送炭”,有利于其扶贫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创新扶贫工作方式更有成效

    首先,扶贫方式更加灵活。在扶贫攻坚实践中,根据不同的致贫原因,人民群众探索出了多种扶贫方式。这些多样化的扶贫方式,相较于扶贫工作初期的简单给钱、给物所取得的效果要明显得多。其次,受益对象更加精准。由原来的“天女散花”式粗放扶贫方式,转变为精准扶贫方式。根据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治贫方式,谁贫困,就扶持谁,让真正的贫困家庭受到实惠。再次,扶贫主体更加多元。扶贫主体由原来的政府“单打独斗”,变为了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扶贫工作格局。

    二、影响我国农村可持续性脱贫的主要因素

    从课题组在各地的调研情况看,目前影响贫困家庭持续性脱贫的因素主要包括:

    1. 稳定的产业支撑

    产业发展脱贫是重要的扶贫手段。是否有稳定的产业支撑,影响着贫困地区农户家庭能否持续脱贫。尤其是异地搬迁扶贫,更是需要持续的产业支撑。贫困户要获得持续增收,必须要有一份稳定的产业,比如养殖业、种植业或者是其他产业。成功的产业,可以带动一大批农户脱贫致富,失败的产业选择则会浪费资源,不可能让农户获得持续增收。产业项目引进切忌随心所欲。

    2. 充足的劳动力资本

    因病、因残致贫是导致农户家庭面临窘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也是农户家庭缺少劳动动力的具体表现。缺少青壮年劳动力的老、弱、病、残农户家庭因为不能够有效获得农业经营收入或务工收入,而使得家庭生计难以维系。拥有青壮年劳动力是脱贫致富的重要前提,但如何让劳动力接受相关技术、技能培训以获得务工就业或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才是事关农户家庭获得稳定收入的最重要一环。

    3. 持续的政策支持

    国家的政策支持对于贫困户脱贫起着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到2020年全体贫困地区、贫困户将实现“摘帽”、脱贫目标,这是全体国民努力的结果,同时也有党的扶贫攻坚政策的功劳。但是,基层民众更多关心的是2020年实现“脱贫”目标以后,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否能够持续一段时间(比如5年或10年)以巩固脱贫成果,使得刚刚实现脱贫的贫困户不至于因为突然失去扶贫攻坚政策的呵护而面临返贫的风险。

    4. 完善的基础设施

    众所周知,连片特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是导致当地居民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完善的基础设施是居民改善生产与生活条件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能够引入产业扶贫项目的必然要求。。除此以外完善的医疗设施、义务教育设施也是贫困地区居民能够实现健康脱贫、教育脱贫的必要条件;生态保护设施的完善有助于改善贫困地区农户的农业生态条件,有助于打造生态宜居乡村。

    5. 广泛的社会参与

    实践表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资拉动的扶贫攻坚始终是不可持续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有集中力量办大事(比如扶贫攻坚)的制度优势。但是,同时,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前提下,政府不可能包干一切经济事务,比如巩固脱贫成果,必须要动员社会力量,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巩固脱贫成果中的独特作用

    1. 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如前所述,持续的产业支撑是影响贫困地区农户脱贫的重要因素。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业主一般由回乡农民、退伍军人、回乡大学生甚至村组干部等农民中的精英所组成,这一部分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有技术、有经营头脑、有资金实力、捕捉市场的能力相对较强,因而对村民的号召力、带动力较强,他们必然成为地方产业发展的生力军。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与引领,贫困地区的更多农户完全可以通过发展有地方特色的产业实现持续增收、稳固脱贫。因此,在通过产业发展实现持续性脱贫方面,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完全可以依靠的力量。

    2. 农户互助的好平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包括普通农户之间要加强合作与互助,以实现共同的富裕目标。贫困地区的农户致贫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因病、因残致贫(即缺劳力),有的因学致贫(即缺资金),有的因自然灾害致贫(即缺产业)等等。借助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平台,贫困地区的小农户之间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互助。比如,对于缺少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庭,可以通过责任地托管方式,让农民合作组织等代为生产经营;对于缺少发展资金的家庭,可以出让责任地的经营权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农户获得责任地的补偿金,同时获得在受让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中优先务工的权利;对于缺少产业支撑的家庭(主要指受灾农户或异地扶贫搬迁户),农民合作组织等可以帮助这些农户选择产业项目等等。

    3. 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粘合剂”

    扶贫攻坚工作在2020年将实现其阶段目标,但是,政府通过相关政策促进贫困地区农户家庭实现持续增收的工作还要继续,脱贫攻坚政策与乡村振兴政策必然会实现自然衔接。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全可以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与脱贫攻坚战略有效衔接中起着“粘合剂”作用,可以继续引领当地农户增收致富。

    4. 基础设施建设的“助推器”

    一方面,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了自身发展,会主动参与当地的水、电、气、路、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会给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施加压力,从而“倒逼”当地政府抽出更多人力物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有利于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这对于贫困户的持续增收,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都是具有深远的意义。

    5. 脱贫攻坚的重要参与者

    如前所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由回乡农民、退伍军人、回乡大学生等“致富能人”兴办。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发展方面的成功能够对周边农户产生示范带动效应,吸引更多贫困的农户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以获取增收。另一方面,逐步富裕起来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利用自己的技术、经验、资金等参与地方公共事业建设,比如修路、建学校、修水库等,这对于贫困地区实现持续脱贫、巩固已有的脱贫成果无疑是有极大帮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未来农村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参与者。

    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巩固脱贫成果需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1. 政府主导与市场推进的关系

    就脱贫工作而言,政府主导与市场推进各有优势、各有缺点。其中,政府推动速度比较快,可调动的政策资源比较丰富,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政府推动的效率与效益有可能不太理想;而市场推进的速度尽管相对较慢,但是其扶贫脱贫的效率与效益大多比较好。

    在此之前的扶贫攻坚中,一定意义上可说是政府主导的,市场参与比较少,社会参与度不够高。个人认为,在实现2020年的阶段性扶贫攻坚目标以后,巩固脱贫成果主要应该交给市场来办,政府不宜再大包大揽。除了维持必要的扶贫政策不变,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外,产业发展方面应该按市场规律办事。新型农业主体如何、怎样参与扶貧,政府可以引导、提倡,但不宜强求。

    2. 脱贫工作与评价考核机制的关系

    实现脱贫目标不容易,巩固脱贫成果、实现持续性脱贫更难。一方面,贫困地区、贫困家庭要珍惜2020年以后国家所给予的“脱贫不脱政策”的缓冲期,抓住机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快发展自己,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富裕家庭在收入水平上的差距。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舆论与群众监督考核,防止在稳固脱贫成果实际工作中组织不力、敷衍塞责、得过且过行为。

    3. 扶贫与扶智的关系

    若一味给钱给物的“输血式”扶贫,肯定不能起到持续性的效果;只有提高贫困家庭的年青一代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穷根”,使其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其具有自我“造血”功能。因此,一定要将扶贫与扶智结合起来。

    4. 内部“造血”与外部“输血”的关系

    正所谓“争取外援为辅,自力更生为主”。在脱贫攻坚的初始阶段,由政府主导脱贫,即通过政府组织社会相关力量向贫困地区注入发展资金,向贫困家庭给钱、给物、给就业机会,促使贫困地区实现“摘帽”目标,让贫困的农户家庭在短期内快速实现收入水平高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水平,这是必要的。而当2020年实现脱贫目标以后,巩固脱贫成果就要主要依靠贫困地区、贫困家庭自己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依靠自我“造血”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脱贫。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2]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国家统计局网,2020-02-28.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DB/OL].新华网,2013-02-01.

    [4]何学.浅析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及思路[J].中国集体经济,2020(16):1-2.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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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