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究 |
范文 | 唐芳芳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成为一大热议话题,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频出,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熟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第三方支付产品支付宝等,“互联网+”时代成为当代的主旋律之一。随着“互聯网+”时代的到来,一方面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我们周围的金融环境更加复杂,金融市场潜在危机增多。针对现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已经出来了一系列问题,为谋求互联网金融更好更快地发展,金融监管方式的变更势在必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金融市场,与我们所了解的传统金融是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看,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创新,并未改变其“金融”特性,即其主要还是用于存贷款、支付结算、投资理财、套期保值等方面。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主要是由于现在的信贷市场供需结构失衡,很多中小商业银行很难获得银行的信贷支付,其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而金融市场进行了金融创新,依托于互联网,对于现在信贷市场的供需进行调整,互联网金融正是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其实,互联网金融可以简单看成两部分的结合,即“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是互联网这一新科技在金融业应用而产生的金融创新产物。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依托于电子货币的,电子货币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里程碑”式的作用,甚至从某种程度上,互联网金融是电子货币产生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衍生品”,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p2p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等等都是建立在电子货币的基础之上的。传统金融模式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很多方面不是那么便利,电子货币的使用使得互联网金融不再受此限制,使得各种以前的不可能成为了可能,有利于实现更多的金融创新,使经济更加蓬勃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目前,网上银行、网络支付工具、证券、保险等的网络化、网络金融超市等等都在持续发展着,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这些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衍生品”中,我们接触比较多的部分有两个,一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在许多超市、商铺都支持支付宝、微信支付;另一个是网络信贷,包括网络贷款公司和贷款中介,比较典型的就是P2P。前者是重要的支付媒介,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保管资金、进行支付清算和提供信用担保,有助于电子商务的进行;后者则是向消费者提供融资,起到中介的作用。并且,通过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年报》我们了解到2015年,目前,经济发展实现新常态,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完善,行业监管、自律在渐渐兴起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也从前几年的快速发展慢慢转化成规范发展阶段,该行业的消费者数量持续增长,所涉及的业务种类也在不断创新发展,当然在不同的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金融互联网是一种金融创新产物,突破的传统金融模式的一些限制。但正是由于这些突破,原本的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都不再适合,金融风险加大。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息息相关,导致存在一些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增加 互联网金融进行借贷的资源比传统银行的更容易被更改,而且互联网金融的许多交易都是通过客户端进行远程交易,关于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如何提供担保等方面的问题,都很难解决。并且,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信用体系还需发展完善,都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增大。加之电子货币的使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当事人不再限于借贷双方,一旦发生信贷风险,很难去划分、确认经济责任,投资者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学习外国的利用远程通讯手段,通过信用确认程序即时评估借款者的信用等级,来确定是否发放贷款的方式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重点之一。 2.关联交易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关联性,关联交易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内部资金流通、商品的划拨、自融资或互相之间通过担保或抵押等方式借款、互相交叉持股等等。关联交易会使得交易的进行更加便捷,但也由于加大了相互之间的关联性,经营失败,可能会产生连锁效应,从而危及整个机构的经营与稳健。同时,互联网金融关联交易的隐蔽性比较强,一般的投资者、债权人很难了解相关的内幕信息,从而无法正确地衡量风险,发生信用违约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技术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没有任何的限制,使用互联网进行浏览的人员是任意的。而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是依托于互联网。所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进行,涉及业务主机系统之间的大量数据信息的传递,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技术设备将封闭的机构内部网站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这样有利于客户通过各种连接、客户端、快捷通道等方式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但一旦网络出现问题,整个交易链就可能发生断裂,发生技术风险的可能增加。同时,互联网受到病毒、黑客攻击时,机构内部网络被入侵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其所持有的客户信息就很有可能泄露。 4.法律风险 近些年,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转变,如很多人现在出门都不再使用现金,转而使用支付宝、微信钱包;每年的双十一更是人们购货的高峰时期。总之,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度越来越高.虽然互联网金融普及,但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却并不完善,仅有几部法律,涉及的只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一小部分,且可操作性并不好。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与传统金融的法律维权不同,很少有人会想到在网络金融上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法律意识淡薄。 四、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存在的很多问题,现阶段我国可能没有很好的方法解决。而国外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已趋于成熟,很多我国互联网金融现阶段所遇的疑难早有先例,因此,我们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现今,国外传统银行网络化程度化较高,政府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已趋于制度化。就P2P行业,我国出现了很多问题,大家比较熟知的钰诚集团事件就是这样。美国、英国等国家在这方面的应对经验就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是经济强国,金融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对于P2P行业的监管,美国并没有特别制定相关的法令,而是借鉴当时现有的已有的法律,从中寻找经验。建立起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并且加强信息披露,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英国也是经济强国,互联网金融尤其发达,网络借贷在此发源。对P2P的监管,采用的是立法监管和统一监管。对于P2P行业的界定是消费信贷,制定相关的法律,如《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加以管理,将相关的监管事项统一移交金融行为局统一监管。有英美国家的这些先例,我国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时候,有了行动的方向。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对策 为促进金融行业的全面深化改革,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给予了很多包容与支持。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绕过了许多监管的限制,打破了旧的金融秩序和格局,给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国应该尽快转变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 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有效进行。对于互联网金融,我们应该坚持六个字的准则,即“适度、协调、创新”,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既为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空间,又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针对现阶段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贯彻落实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对风险特征有所不同、规模存在差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不同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管标准。 2.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业化 传统金融发展到现代,顺应时代的要求,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种新模式。源于传统的金融,但与其又存在不同。这使得传统金融中许多微不足道的漏洞被放大,出现许多的“套利空间”。许多参与者利用这样的不足之处,趁机牟利,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业化是重中之重。实现金融监管专业化,我们应借鉴传统监管方式,结合互联网技术,建立专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对金融业务的审批,加以进一步研究和开发相应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程序。总之,要使得我们的金融监管适应当前金融的环境。 3.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目前,互联网金融引起的法律纠纷繁多,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却很少,这使得很多人在权益有损时,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国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并且,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对技术方面的要求极高,发生技术风险的可能很大,制定相应的互联网技术部门规范和国家标准也是当务之急,如数据保护、身份验证方面的要求。 4.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法律约束,始终不如行业自律来时灵活有效。只有建立专门的行业自律组织,由该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行业准则,并督促行业内成员及参与者遵守该准则,才能加强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并树立起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同时,如果行业自律如果能够有序发展,行业自律可以与政府监管、法律监管互为补充,互相促进,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并且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知识的普及,加强消费者自身的监管意识和能力,实现消费者内部的监管力度,这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监管方式。 六、总结 近些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给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发展、普及营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现今,互联网金融正在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金融,淘宝、支付宝等电子商务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过快,致使在很多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很多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了侵害,为解决这些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是必然要加大的。我国在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的实际需求的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并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各部门间的合作,坚持创新与监管并行,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长期、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监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2). [2]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15(5). [3]邱勋.规则监管时代下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J].互联网金融,2016(1). [4]桂彩文.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经济与法,2016(1). [5]胡剑波,丁子格.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经济纵横,2014(8). [6]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 [7]张丹宁.我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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