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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蒙古农牧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路径研究
范文

    李文阔 朝鲁门 李靖宇

    [摘 要] 金融资本是制约内蒙古农牧区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农牧区金融体系尚未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政策异化等问题困扰着内蒙古农牧区金融的发展。政府应着力构建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双轨发展为主的农牧区金融体系,助力农牧区商业金融降低利率,使农牧区商业金融向普惠金融转型,并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化建设。金融机构应加强农牧区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的新模式。

    [关键词] 内蒙古;农牧区金融;政策异化;普惠金融;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图分类号] F64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8-0154-02

    一、引言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内蒙古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均得到稳步提高,三农三牧在总体发展中保持着良好态势,2019年全区粮食生产实现“十六连丰”,牛羊肉等主要畜牧产品也在较小的波澜中总体发展向好,实现全年20个国家贫困县摘帽和676个贫困嘎查村出列以及14万贫困农牧民脱贫。良好数据的背后显现出内蒙古农牧区的贫困现状,以及脱贫后在贫困线边缘挣扎的身影。2020年是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也是我国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实现小康社会和脱貧攻坚目标任务,离不开农牧区金融的支持。基于内蒙古农牧业基础设施投资需求额度大、生产周期长、农牧产品利润率低、农户有效担保不充分等生产经营弱质化问题,农牧区金融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内蒙古农牧区金融供给侧存在的问题

    (一)农牧区金融体系尚不完善,供需结构不合理

    内蒙古现有的农牧区金融体系是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商业性金融为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的政策性金融为辅,农牧区合作社、村镇商业银行、小额借款机构等为补充的金融体系。目前三农三牧问题在内蒙古依然严峻,农牧区整体收入较低,如2019年内蒙古农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净收入仅为1467元,而商业金融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创造最大收益,因此,以商业金融为主的农牧区金融体系与内蒙古的基本情况不能完全吻合。

    (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牧区金融供给缺口较大

    内蒙古地广人稀,农牧区村落和人口分布均极其分散,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内蒙古农牧区的覆盖度有限,且绝大部分分布于城市与县域中心,覆盖面过广,难以根据农牧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精准施策。因此,农牧区商业性金融的重担主要由农商银行或农村合作社承担,而农村合作社和农商银行的资本能力有限,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较低,在农牧区金融政策上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相比较,对金融安全的要求更为严格,导致农牧区金融资本更多地流向企业与生产能力较强的农牧户,传统农牧业生产投入与基础设施难以获得金融支持。大型商业银行的区位因素以及农村合作社和农商银行的资本能力因素造成了农牧区金融巨大的缺口,催发了内蒙古农牧区非正规金融不良发展,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三)农牧区金融政策异化问题严重

    由于农牧区金融供需结构的突出矛盾,农牧区金融发展更多依靠国家宏观政策引导和规范。截止到2020年初,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有20余份与农牧区金融密切相关,连续地1号文件强调农牧区金融,说明了农牧区金融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性,也说明农牧区金融实施和普及的难度之大。在农牧区金融政策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特别是近些年,内蒙古财政向房地产和重工业倾斜的趋势显著,“象征性执行”、“选择性执行”、“观望性执行”等“异化”执行农牧区金融政策问题较为突出。金融机构是农牧区金融的主要供给者、农牧区金融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三农三牧”问题的顺利解决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由于农牧区金融的风险系数高、偿还周期长、收益率低等特点,金融机构容易避重就轻,“异化”执行农牧区金融政策,即将更多资金贷给收益率较高的农牧区优质企业,而对真正需要资金脱贫的个体农牧户,金融机构会在贷款条件中设置多种保障条款提高贷款门槛。因此,即使金融机构在农牧区金融总量上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内蒙古农牧区的贫困问题。

    三、内蒙古农牧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路径

    (一)构建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为主的农牧区金融体系

    对以商业金融为主的农牧区金融体系加强改革力度,弱化商业金融的同时不断提升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在农牧区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一是在现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础上加快国家开发银行融入农牧区政策金融的步伐,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负责农牧区金融的个体和企业贷款,加深政策性银行向农牧区一线的网络布局,在内蒙古现有87家政策性银行机构的基础上,不断开发具有同质特色农牧区的新网点,总结同质特色农牧区经验,以点带面向内蒙古全区农牧区拓展农牧区金融业务。二是在加强和规范农村合作社建设的同时,加强对内蒙古合作社以及地方性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支持、合理定向降低存款保证金率,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的资本总量充足,并由自治区政府设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牧区金融贷款比例,并严加规范,防止金融机构偷梁换柱将资金流向城镇。

    (二)政府助力农牧区商业金融向普惠金融转型

    以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银行在内蒙古农牧区金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有农牧区商业金融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农牧区金融市场化操作以及直接干预的方式双管齐下,对农牧区商业金融有效地加以利用,进一步降低利率,向农牧区普惠金融靠拢,进一步确保和深化农牧区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资金保障的加强对应着金融机构农牧区金融贷款利率的降低,政府应该直接或者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作为第三方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农牧区金融业务提供保障,确保商业金融机构正常贷款的资金安全。其次,自治区和市政府采用双重财政的支持政策,对商业金融机构的农牧区贷款利息给予部分补贴,降低农牧区商业金融的实际利率,使其达到普惠金融水准。

    (三)持续加强农牧区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探索金融机构合作的新模式

    农村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大都布局于农牧区,对农牧区基本情况的了解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在农牧区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上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如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在深度了解农牧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开发了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民工返乡创业贷、牧草贷、草原肥羊贷、农牧机贷款等多项符合农牧区特点的金融产品。相比之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农牧区金融产品不仅种类匮乏,而且诸多产品在担保条件和产品期限上与农牧区金融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在此背景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通过自身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合理地将部分资金业务委托给可靠的农牧区金融机构代位办理农牧区金融业务。

    (四)加强农牧区金融法制化建设,破解政策异化问题

    法律是规范个人或团体行为最有力、最明确的准则,农牧区金融法制化是以法律技术理性、结构理性和程序理性制约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农牧区金融运作过程中的政策异化执行行为,是中央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农牧区金融相关政策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约束因素。农牧区金融法制化建设需要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委托法律工作者、金融机构以及代表性的农牧区企业和农牧民对当前农牧区金融存在的政策执行难点和供需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结合内蒙古农牧区特色,对农牧区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也要参照国际先进农业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借鉴与我国小农生产结构相同的日本农牧业的《持续农业法》、《六次产业化法》、《农林渔业节能燃料法规》等5部法,对农牧区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探索和持续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化建设,是规范农牧民和农牧区企业在农牧区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过程中规范化的有力保证,可以使农牧民和农牧区企业在法律的约束下持续提高信用水平,促进农牧区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煜宇,邓怡.农村金融政策异化:问题、根源与法制化破解方案[J].西南大学学报,2017(3):45-53.

    [2]李文阔.日本农业金融体系及对我国农业金融改革的启示[J].西南金融,2020(8):87-96.

    [3]内蒙古自治区金融运行报告[R].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20.

    [4]高杨,牛子恒.风险厌恶、信息获取能力与农户绿色防控技术采纳行为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9(8):109-127.

    [5]Gao Y, Zhao D Y, Yu L L, Yang H R. Influence of a new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extension mode on farmers'technology adoption behavior in China [J]. Journal of Rural Studies, 2020, 76: 173-183.

    [責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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