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企经营者经济监督的博弈分析 |
范文 | 李善波 毛 晔 摘要: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经济监督的策略选择,寻求政府有效监督的途径。博弈模型分析表明,选择监督策略是政府的风险上策。模型还揭示了经济腐败现象泛滥的内在机制,加大违规风险、降低违规者的违规得益是监督有效的关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经济监督 ;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B 在一个私营或具有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里,企业经营者个人的目标与企业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对国有企业来说,情况却大不相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的目标(或目的)与企业目标和政府目标常常是背离的,这种背离在缺少自我约束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经营者利用内部人控制的有利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牺牲所有者的利益,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这是国有企业的一个极为独特而又普遍的现象。 举例来说,国有企业经营者具有财产经营权,若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谁能保证他不会私侵国有资产呢?很多用金蝉脱壳之计操纵资产外逃、化公为私的例子就是回答。中国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每年几乎以千亿元计[2]。因此,在政企分开的情况下,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对经营者的经济监督就成为一个必然选择。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者对于监督的反应就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博弈局面。双方较量的过程就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 本文试图从博弈的角度,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博弈双方的纳什均衡,寻求政府有效监督的策略。监督的成败,取决于这个博弈的均衡结果如何变化。 一、博弈模型 构建博弈模型的基本假定是:(1)博弈的双方分别是作为监督者的政府和作为被监督者的企业经营者。(2)政府监督的目的是防止因经营者可能出现的经济违规和败德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属于经济监督范畴。至于对资产增值和经营业绩的激励问题,则不属本文研究之列。(3)博弈中政府的策略集合为(监督,不监督);经营者的策略集合为(违规,不违规)。一切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济行为均属于违规。(4)被监督者进行策略选择的目标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其博弈的得益(效用)就是不同策略选择所对应的个人收益。这一假定的依据是,被监督者在进行策略选择时(选择违规还是不违规),考虑的必然是两种选择的个人得益的比较。当参与者通过非正当途径(违规)所获得的个人利益远远大于通过正当途径(不违规)的收益,那么,在缺少外界约束的情况下,就必然会选择非正当策略。参与者所有不正当策略的企图正是获取个人的自身利益。政府监督的前提,也正是基于对方存在选择不正当策略的可能性和现实普遍性。其实,在新企业理论中,企业行为等价于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同样采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的假设而不再采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企业”的假设(杰克.J.佛罗门,1995)。这与现实情况是符合的。(5)由于政府经济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以政府的得益(效用)可以设定为国有资产的现值,它等于国有资产的应有价值减去资产流失和监督成本后的剩余。 在以上假定的基础上,构建出如下博弈模型。г诘靡婢卣笾,G为国有资产价值;C0为政府监督成本,亦即制度费用;C1为有监督情况下的国有资产流失,C2为不监督情况下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包括贪污受贿、奢侈消费、资产转移等引起的流失,一般C2要远大于C1,而且C2大于(C0+ C1);P为经营者不违规情况下的正当收益(效用),包括薪酬收入、成就感、道德感、声望等,与个人的价值观有关;S1、 S2分别为有监督情况下和无监督情况下的不正当收益,即非法性、隐性灰色收入,一般S2大于S1,而且S1、S2与C1、C2成正比,事实上,不正当收入是国资流失的形式之一;R为腐败的风险代价,它与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制裁的严厉程度成为正比,在政府监督弱化的情况下,R较小,有可能使得R远小于S1。 二、模型分析 博弈中各博弈方的策略选择取决于对方所选策略情况下自身策略的得益(效用)。如果经营者选择不违规,政府选择监督的得益是G-C0,选择不监督的得益是G,则政府的理性选择是不监督;如果经营者选择违规,这时政府选择监督的得益为G-C0-C1,而选择不监督的得益为G-C2,由于C2一般大于C0+ C1,故选择监督的得益大于选择不监督的得益,其理性选择显然是监督。 如果政府选择不监督,则经营者选择不违规的得益为P,选择违规的得益为P+S2,此时经营者的理性选择是违规;如果政府选择监督,那么经营者究竟是选择不违规还是违规,取决于两种选择的得益P和P+S1-R孰大孰小,也就是取决于S1-R是大于零还是小于零,因此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分析: 1. S1-R>0。亦即S1>R。此种情况发生于政府虽然有监督但监督较弱或者监督不到位,使得被监督者违规时其不正当收益仍然大于违规的风险代价。因此,即使在政府监督的前提下,被监督者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仍然会选择违规。而且,违规是被监督者的占优策略(即不论监督者选择监督还是不监督,被监督者的理性选择都是违规),违规的发生就成为必然。这就是经济腐败现象泛滥的根本原因。此时,博弈双方的策略集合(监督,违规)构成一个纳什均衡。也就是说,给定一方在本策略集合中的策略选择,另一方也必然选择本集合中的策略,不会有任何积极性独自偏离。这一集合并非帕累托最优,特别是,这个均衡解对监督方来说并不理想,仅仅是一个“次优”选择,因为得益并不占优。纳什均衡并不意味着是一个好的结果,仅仅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发生的结果。监督方当然希望出现一个更优的结果,比如策略集合(监督,不违规),但这个集合的出现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要使S1-R<0,即S1 2.S1-R<0。此时,在监督方选择监督的情况下,被监督方选择不违规的得益为P,选择违规的得益为P+S1-R,由于S1-R<0,故选择违规的得益小于不违规的得益,被监督方的理性选择是不违规。分析博弈模型可以发现,此时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任何策略集合都不可能使双方同时达到各自的最大得益。但对监督方来说,自己选择监督、对方选择不违规所构成的策略集合(监督,不违规)却是本博弈所有可能实现的结果中较为理想的目标,是一个次优选择,正是政府监督希望达到的目标。达到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是通过强化监督来加大违规风险、减少非正当收益(使S1-R<0),但同时也会使得监督成本C0增加。想不增加监督成本去达到目的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因此,如何能够以较低的监督成本加大违规风险、遏制违规得益,是制度设计所面对的重要课题。 在上述博弈中,政府的策略选择“监督”虽不是帕累托最优,但它却是风险上策选择,无论被监督方行为如何,政府选择“监督”都是风险最小的,因为当不监督时,被监督者选择“违规”,则政府的得益(G-C2)最小,资产流失最大。因此,政府唯一的选择就是监督,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监督。作为完全信息博弈,被监督者当然清楚这一点。特别是在S1-R<0的情况下,被监督者选择“不违规”也是一个风险上策,选择“不违规”风险最小。因此,在S1-R<0的情况下,(监督,不违规)的策略集合就成为一个风险上策均衡。可以说,政府博弈的目标就是实现这一风险上策均衡。 三、结论 本文从政企博弈的角度分析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济监督问题。博弈模型分析表明,选择监督策略是政府的风险上策,必须坚持,任何放弃或削弱政府监督的思想和做法都是不足取的。政企分开绝不是不要监督。已有文献指出,国有企业在缺乏所有者严密监控的情况下,倾向于把企业财产分光[3]。对国有企业的约束必须由政府来进行,只有政府才有能力约束国有企业。本文的分析还证明,即使在政府监督的情况下,如果被监督者违规策略的得益过大,那么经济违规行为仍然不可避免。需要通过加大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制裁的严厉程度来加大经济违规风险,迫使被监督者改变策略选择,使(监督,不违规)成为博弈双方的风险上策均衡。 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委托人的政府机构不能正常监督企业经营运作的动态过程,实际上使之处于“放权”状态[2]。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只可能是不完全的监督。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有些可以通过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来实现,但中介组织的中立、规范、自律、守信等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所有这些都影响了监督的效率,从而影响了博弈的结果,导致经济违规现象的泛滥。为此,国家应该采取严厉的制裁制度,加大当事人的犯罪风险,同时要在企业信息透明化、企业民主监督、经济审计、检举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监督网络。 参考文献: [1] 黄速建.现代企业管理——变革的观点[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 邱国栋.当代企业组织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 华定谟.联有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4]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6] (荷)杰克.J.佛罗门. 经济演化——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吕洪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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