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范文 | 崔华洁 摘 要:当前世界的经济发展历程中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不断的参与到其中,促使整个世界都被涵盖在了互联网平台之下,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之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依托于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和金融经济顺势而生,同时带来了相当大的经济活力与发展能量,例如借贷的流程较为简单、速度快、标准不断降低等。这些优势都让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到这个平台,并且加以使用,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之中,人们发现有许多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与风险对于平台来说都是潜在的能够摧毁平台发展的危险,必须要将这些潜在性的危险站在民商法的角度上进行解决,最终促进平台能够在此基础上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法律属性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之下与金融经济相融合的产物,并且其出现之后,也能够有足够发展的空间和满足部分人的金融需求,因而该平台的用户数量基数不断增加,但是能够发现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相当多,而且P2P借贷平台本身是一种新兴发展事物,对其进行研究的相关理论的存在也存在着一些漏洞,理论研究还比较稚嫩,因而本文以民商法的视角来研究和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提出有关的解决方式与途径。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提现到账的难度大的问题主要指的是当前P2P借贷平台以及其他平台存在着恶意竞争、同行之间为了获得更多的人流量以及利益,对其他平台恶意挤压等。另外,另外,平台中还会存在与民商法发生冲突的现象,这些现象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相关机关就会对其展开一系列的调查与侦查,并将侦查出来的结果进行处理和对不法分子进行严惩。平台营运过程缺乏科学性、负责人对于平台营运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出现无故失踪的情况,而且还有着在平台创建之初,就开始预谋想要筹集到一定的资金就准备跑路,这是一种诈骗行为,在成功收集到一定的资金之后便迅速失踪,另一部分则是在对贷款人的贷款和利益进行兑现时,由于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是在不法利益驱动下出现了事后失踪的现象。最后就是P2P借贷平台发生了停业的现象,大部分的P2P借贷平台由于无法应对经营风险的时候,出现了即将倒闭、歇业或者是停业的现象。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具备的法律固有性质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当前的金融经济发展之下的產物,更是与互联网共同催生的新兴事物,主要特点是出现的时间晚、发展的时间段,对其所具备的民商法法律属性之中主要从其经营模式进行概述。首先当前其经营的主要方式有两种,首先是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运作经营模式该模式下的有着两种合同关系,分别是借贷合同和居间合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以及主体数量的不同,借贷合同的主体就是借款人与出借人,而居间合同中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平台、出资人与借款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借贷平台承担的是媒介角色,能够为委托人进行合同的制定或者提供相关合同,出借人则支付相应的报酬。从资金运转经营来看,涉及到的法律属性主要在与风险备用金的使用和去向、平台自身的担保行为以及有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这些都需要有法律素质为其职能进行担保。 三、基于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缺乏对交易资金的监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使用的人数数量不断增加,交易和借贷的金融也相对较多,但是面对这样比较庞大的交易数量与金额的监察和管理的措施并不完善,力度也较轻。平台能够利用借贷资金来建设自己的账户,并将其作为一种资金池来进一步将自身的金融业务开拓,但是资金池本身就有将投资项目进行伪造和虚构、并转让实际债权以及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有一部分的平台希望能够通过出资人来构建出资金池,但是这一过程却是违反基本操作流程,例如将人们的借款需求包装成为理财金融产品换一种说法来出售给出资人,同时将出资的对象范围以及金额钱数不断扩大,这样一来,能够让出资人的资金流转到平台所设立的中间账户之中。而转让债权时,一般是通过个人来出借资金,将理财产品的方式拆分金融与期限进一步向后期投资人进行转让,来对自己投资的资金进行回收。当前的依赖于虚拟投资项目方面必须要由平台来建立合同才能够获取相应的报酬,但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平台根本就没有办法获得的利益,为了能够获取到更多的利益,部分平台枉顾道德约束与民商法规定,虚构出更多的投资项目,以此来赚取更多的利益,但是我国对此监管的力度不是很大,对于其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着无法监管、监管水平较低的现象,导致那些不法分子更加猖獗。 (二)经营方式不当 P2P网络借贷平台之中发现存在民商法风险的地方还在于这些平台的日常经营方式方面上,首先是在平台之中存在“大单”经营的情况,主要在于其所涉及的金额数量巨大,而且若是较为集中,部分出现了违约的现象,风险后备金额无法抵御这样的现象。另外网络贷款担保方面存在风险,平台能够将借款人的风险通过担保的行为进行转化,但是若是出现违法、违规等多种行为,或者是平台恶意蓄资金池等,导致平台出逃的现象极为容易出现,最终出资人的权益和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最后是在风险备用金方面存在着法律风险,风险备用金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要能够保障出资人的基金安全,但是这些风险备用金若是被平台进行保管,在利益的驱动下,极容易让平台将其蓄成资金池,最终导致利益与资金方面受到较大的损失。 (三)平台营运信息存在失真现象 平台的营运信息存在着真实性较低的现象,这样现象的出现,极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出现无法规避的民商法法律风险。表现在未将借款人的信息进行真实的披露,发布许多虚假信息和借款信息,让很多本身没有能力偿还的借款人反而能够接到更多的款项,最终让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出现这样的原因不仅仅是平台想要获取利益的缘故,还有可能是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当前借贷平台成立了借贷的黑名单,但是由于信息的共享程度、开放性等方面存在欠缺,其他的借贷平台无法获取这些信息,最终会导致在偿还方面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四、基于民商法视角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应对策略 (一)建设和完善独立于平台的中间账户 平台容易出现为非法集资而建设资金池的现象,建设独立于平台的中间账户,能够降低平台卷走出资人资金的行为的概率和可能性。。要建设和完善独立的中间账户则必须要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通过第三方机构能够将账户进行保管,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将贷款人的权益进行保障和保护,另外还要将相关制度和机制进行构建,将第三方的所要承担的职责、权益与义务进行明晰,以此来实现管理方面的透明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最后要能够将第三方平台的宣传作用的真实性进行加强,同时对平台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滤清和核实,以此增加平台的真实可靠性,最终减少那些可以避免的损失和利益损害。 (二)合理、科学限制平台的借贷额度 平台之中出现不良借贷、不偿还贷款的各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平台贷款的额度限制相当不合理、不科学,因而必须要针对网贷额度进行明确、合理以及科学的规定。当P2P网络借贷中的平台建设数量不少,但是这些平台在实际的营运过程中,为了能够撰取更多的利益而放弃合法、科学的营运方式,没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最终导致平台在营运的过程中没有法律作为保障和支撑,对于网贷的额度限定,以此来将网络借贷平台中被拖欠还款、不良借贷的现象减少。 首先要针对借款的数额、项目进行明确的限制,另外要将借款数量较小的相关标准进行设定,并按照小额分散作为原则与标准,提高平台之中放贷、还贷的效率、速度。最后针对平台之中不同的贷款项目的额度进行把控和掌握,这样一来能够将平台之中的向外贷款以及资金的获取给以一定的限制。这样一来能够有效降低借贷的风险提升,同时让网络借贷重新回归其本质上,基于金融互惠的角度上发展网络借贷平台,此外,要能够将平台的贷款进一步更加符合法律程序,这样一来,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平台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与危机。 (三)加强风险防控,严禁自身担保 当前借贷平台方面存在和无法消除许多相当大的风险,这样的风险必须要加以重视,否则在面对风险之时,容易出现一系列导致平台出现经营危机的现象。因而通过将平台的自身担保的现象进行禁止,能够有效将网贷平台的经营风险降低,保障P2P网络贷款平台能够按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营运。当前平台以自身的信誉作为对外借贷的担保,但是平台自身的信用程度得不到民商法的保障,因而容易出现平台担保的没有任何效果和切实的保障,此外,平台要能够提升风险防控的意识和加强风险防控的措施,这样一来能够有效为资金的出借人提供安全可靠的保护与屏障。针对风险要能够有完整的风险评估机制,还要在风险出现之前、出现时以及出现后等不同阶段进行有效规划和调整。另外要能够设置足量的风险备用金,这些资金的存放必须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同时还要将保险制度引进到风险备用金和平台之中,这样能够在出现较大的经济波动知识,能够有效降低出资人和平台面临损失的风险。最后要能够将风险处理的机制和制度进行完善,在出现风险之后能够有有效的方法和措施进行应对,以此能够在民商法的背景下来对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四)将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能力提升 提升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能力是有效将还款效率以及借贷效率提升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而且也是遵守民商法的前提和需要。将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和有效评估,促使借款人的履行还款义务,此外,各个借贷公司要实现信息互通,保障能够让部分信用较差的借款人不能在其他的借贷平台进行借款。最后要能够与我国的征信系统进行挂钩,进一步保障网贷符合民商法的规定以及科学性,进一步保障借款人能够较好的完成合同上的约定。此外,政府也要提高对于平台的监察和管理力度,根据各地的情况不断完善民商法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发现违法犯罪现象之时,要能够以极强的打击方式来净化这个领域,构建出一个P2P网络借贷平臺顺利发展和营运的大环境。 参考文献: [1]李根. P2P网络金融平台法律监管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2]叶慧慧. P2P网络金融平台的法律监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陈亚倩. P2P网络平台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 河北企业,2017(12):130-132. [4]高琳娜.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从民商法研究为视角谈起[J].法制与社会,2018(25):67-68. [5]洪汝逢.以民商法视角来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29):59-61. [6]朱立锋. P2P网络金融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监管对策[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8(10):44-45. [7]陈冬.用户行为视角下P2P网络借贷信用体系构建分析[J].无线互联科技,2017(04):30-31. [8]王艳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以民商法研究为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02):58-63.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