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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资产账务处理分析
范文

    郭春艳

    摘要:2019年7月16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19】13号。通知中对政府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11个具体经济业务与事项进行了补充、完善及进一步解释说明,这不仅促进了政府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可比性,而且规范了会计人员的账务处理。本文从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原则角度结合实际案例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文中的无偿调入资产账务处理问题进行浅析,希望能够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无偿调入资产 ?财务处理 ?会计信息质量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的出台及时回应和解决了各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衔接与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引起了政府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极大关注。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仅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中关于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问题做以简要分析。

    资产调拨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与加强成本控制的一个有利手段。同一资产通过不同部门及单位间的调拨轮用可以实现“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的目的。近年来政府会计主体间调拨资产的经济事项越来越多,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由此出现了一些账务处理上的新问题。而当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又不足以提供规范、统一的账务处理依据,因此《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及时对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一、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补充规定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对无偿调入资产的经济事项按调入资产账面特征分别作出了账务处理的解释说明。

    (一)第一种情况(一般性质资产)

    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账面价值不为零、账面余额为真实价值)时,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调入方按照确定的成本(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调入过程中归属于调入方的其他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入净资产”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调入方支付的调入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二)第二种情况(特殊性質资产)

    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时,若此项资产在调出方的的账面价值为零(即已经按制度规定提足折旧)或者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应当将调入过程中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调入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二、无偿调入资产账务处理补充规定的分析与举例

    (一)第一种情况下的无偿调入资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在调入资产成本可以确定(账面价值不为零、账面余额为真实价值)的情况下,调入的资产入账成本可根据调出方有关凭证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因无偿调入非现金资产引起的净资产的增加额通过“无偿调入净资产”科目核算。举例如下:

    例1:事业单位2019年8月采购了一批无偿调入的存货10000元,固定资产10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支付其他相关处理费用500元。

    财务会计:

    借:存货 ? ? ?10500

    固定资产 ? ? ?10500

    贷:无偿调入净资产 ? ? ?20500

    银行存款 ? ? ?5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 ? ? ?500

    贷:资金结存 ? ? ?500

    (二)第二种情况下的无偿调入资产

    1、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的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的,其调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计入调入资产入账成本。从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角度,一是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项资产的价值消耗过程已经在财政大账上完整体现,无偿调拨过程是资产使用权与存放地在政府部门间的变更,对资产本身的账面价值并无影响。因此若将调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资产成本从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角度而言将导致虚增资产。二是符合一致性原则。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意味着此项资产已按照制度规定提完折旧。若将调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资产成本,按照会计核算配比原则,意味着调入方在调入后要继续计提折旧。但是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因此会带来准则适用的一致性问题。举例如下: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同时确保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实施

    例2:2019年8月,某医院采购了两台无偿调入的检验用设备,每台检验设备在调出方的账面原值为180000元,累计折旧金额为180000元,调入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费及运输费10000元。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 ? ? ?36000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 ?360000

    借:其他费用 ? ? ?10000

    贷:银行存款 ? ? ?100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 ? ? ?10000

    贷:资金结存 ? ? ?10000

    2、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其调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计入调入资产入账成本。从政府会计核算原则角度,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在无法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情况下采用名义金额计量。因此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成本是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而赋予的账目名义成本,也就是说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账面成本不是真实成本,因此其入账成本不因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化而变化的。顾其调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更加合理。举例如下:

    例3:2019年8月,某区行政单位采购了一批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发生装卸费及运输费1000元。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 ? ? ?1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 ? ?1

    借:其他費用: ? ? 1000

    贷:银行存款 ? ? ?10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 ? ? ?1000

    贷:资金结存 ? ? ?1000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关于无偿调入资产账务处理的补充规定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增强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此前政府会计准则对无偿调入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较为原则、导致会计人员在具体应用时出现不同理解。《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细化了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问题,并根据调入资产的不同情况给出了账务处理的进一步解释说明,为会计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账务处理模式,减少了账务处理的随意性。二是增强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对无偿调入资产账面价值为零和调入资产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情况特别规定了账务处理原则,规范了现行各级各地同类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从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角度而言增强了不同部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总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及时回应和解决了政府会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同时确保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一号》的通知[S].(财会[2019]13号).

    [2]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S].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

    [3]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S].(财会[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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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