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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博弈论视角下如何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
范文

    果佳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博弈 ?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监管、经营、信用、安全等风险,其管理不仅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部门,还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者、筹资者等有密切联系,在开展相关业务时不能一味依赖宏观层面的约束,应善于从微观层面分析各主体之间的博弈,尽早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能力。一、互联网金融博弈理论简述

    受到有限理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增大市场与人们行为的盲目性,参与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希望依托参与者的行为约束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经济不断增长。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诚信或不诚信,如果双方都诚信,就能获得最大化的交易效率,但任何一方不诚信,就会侵占另一方的利益,从中获取额外收益,当双方都不诚信时,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力量越来越弱。所以互联网金融离不开第三方约束,管理其风险时应从解决一方想方设法破坏约束导致效率损失入手,避免因缺乏使博弈参与者根据既定行为规则行事的约束力而导致最优博弈策略不能依靠自我实施来实现,消除交易双方的行为冲突,保持行为预期不变,达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效益的目的。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同时具有两者的属性,但金融依旧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核心,网络只是方法与手段。正因为如此,互联网金融既面临传统金融的风险,也面临以互联网为基础出现的特有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传播速度快

    不管是移动支付或者第三方网络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均依赖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这为传统金融服务的优化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促使人们能在短时间里快速处理传统金融业务。但这是一把双刃剑,金融风险在网络技术的作用下也会更快速地传播开来。

    (二)监管难度大

    和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人们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均通过网络银行或者手机银行进行日常的交易,业务的电子化处理方式也使得交易对象日益模糊,交易过程不够透明,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越来越多样化,进一步增大监管难度,一旦某个环节出错极有可能导致用户承受难以估量的损失。

    (三)容易交叉传染

    传统金融业务中如果存在潜在风险,人们可采取一些策略阻断风险的源头,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操作也不多,所以风险在行业间交叉传染的可能性较小。然而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各个金融机构的关联性越来越强,业务往来也越来越密切,大大增加行业风险之间交叉传染的几率,传统的物理隔离策略难以有效防范风险。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博弈

    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可以看出其管理较为困难,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也相对复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机构和投资者的博弈

    当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博弈时,为预防平台违约、有效保护投资者,平台面临的未来收益重要程度应大于某个由多个变量决定的比率,据此折射政策的含义。如监管机构要加大处罚拖欠平台的力度,促进其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平台自觉提高经营效率;第三方平台减小机构跑路之后的收益,弱化其违约意愿,以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机构和筹资者的博弈

    当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筹资者博弈时,如果存在不对称的信息,造成资质不同的筹资者向机构发出同样的信号,形成混同均衡,机构要借助对概率的判断决定接受其贷款申请与否。只要该概率足够大,机构就倾向于放贷,降低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如设立优良筹资者的信用评级系统,要求披露信息,增加不良筹资者申请贷款的成本。

    (三)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博弈

    当投资者和筹资者博弈时,两者有四组进化稳定策略。为让博弈双方进化演化,可加大惩罚不还款筹资者的力度,对不还款形成有效的抑制。考虑到当下国内部分投资者掌握的理论知识还不够充分,不管是监管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应主动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设置其投资金额上限,以更好地管理风险。作为投资者也要增强自己的风险意识,保证财产保值增值。四、博弈视角下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

    根据博弈论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复杂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博弈决定了具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离不开各方共同的努力。建议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加强机构自我约束

    互联网金融机构务必要根据要求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统一事前预警和事中控制、事后纠正弥补。如专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完善产品设计规范、风险准备金制度,引进并培育优秀人才,维护自身安全。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是机构加强自我约束的基础,机构应健全内部组织架构,明确分工,在遇到风险时发挥第一责任人的功能,特别是完善常态化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全方位动态监控自身风险。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互联网金融使得本就复杂的金融产品变得更链条化、复杂化,为强化市场约束、消费者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披露产品及其风险等信息,使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能够简单化。并且要保持信息透明化,准确全面地揭示风险,提示资金最终标的、风险和收益之间的挂钩关系,基于卖方有责实现买者自负,为监管部门强化消费者教育、通过消费者投诉找到监管漏洞创造条件。如依靠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指标名称、范围和内容等的完善进行研究,及早实现业务规模数据和财务数据、风险数据的透明化、公开化,平衡信息动态博弈。

    (三)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促进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制度的完善,在风险补偿责任范畴纳入交易风险和发起人、股东,帮助增强互联网金融机构及个人的信心,弱化市场退出风险。针对有资金沉淀、资金存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可允许其落实存款保险制度,帮助缓解流动性风险,维护竞争优势地位。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可以和保险企业自主合作,为资金主体或者融资平台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如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利用平台贷款的借款者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企业为保险人,按照先关条款担负投资财产保险责任。

    总而言之,金融市场是收益和风险并存的一个特殊市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又较平缓地解决国内金融市场从利率管制过渡到利率市场化的难题,但风险不可避免,只要相关各方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博弈均衡,就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确保金融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洋,徐英东,张志远.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双赢:规避和管制的博弈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8(04):25-31.

    [2]蔡璐.我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8(06):210-211.

    [3]刘刚,袁红展,陈建淇.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动态博弈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8(0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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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