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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共享经济下学生群体的消费权益保护
范文

    邹语丰

    摘要:从共享经济作为一个新事物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共享经济下的权益保护问题就一直广受关注。本文基于学生的角度,首先介绍了共享经济下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背景,然后分析了三种主要的侵害学生消费群体权益的形式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对共享经济下学生消费群体权益保护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 学生群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

    引言: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已然渗透进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让我们既能物尽其用,又能享受便捷。然而,“共享经济”这种商业模式归根结底是一种新事物,存在着种种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作为共享经济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学生群体有着其特有的特点,他们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本文站在学生角度,对共享经济下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思考。

    一、共享经济下学生消费权益保护的背景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和崛起

    “共享”的概念自古有之,但“共享经济”却是一种新概念。追溯“共享经济”概念的起源,它最早由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提出。根据两位学者的定义,“共享经济”是指以获取一定报酬为目的的陌生人之间的共享闲置物品的经济模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共享经济出现和兴起的前提,逐渐深入人心的环保理念更是成为共享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互联网经济的春风下,我国的共享经济发展迅猛,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新的活力源泉。从摩拜、ofo的共享单车,到Gofun、Pand的共享汽车以及蚂蚁短租的共享房屋,共享经济已然成功进军市场的各个角落,并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共享经济这种新崛起的经济模式,必然有着光明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并能颠覆性的改变我们生活。

    (二)共享经济改变学生生活方式

    学生群体不仅是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并且是共享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量。这是因为学生群体容易理解并接受新鲜事物,他们乐于享受共享经济带来的高效、快捷。学生群体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更好,他们可以更好地利用互联网技术参与并推动共享经济发展。

    而共享经济又能反过来改变学生群体的生活。一方面,“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雨伞”等共享经济产品的出现极大方便了学生群体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闲置物品的共享并不是无偿的,而是能获取一定的报酬,学生可能拥有着一定的闲置物品,特定群体内部的共享可以成为学生群体参与创新创业的一种途径。

    二、共享经济下侵害学生消费群体权益的形式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其发展也存在着若干问题。学生这个特定群体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消费群体权益保护问题也需要我们多多关注。共享经济模式下,对学生群体权益的侵害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损害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应知悉产品的一系列信息,包括性能、价格、生产者等等。共享经济的一大特点是产品交易的双方不是传统的面对面交易,而是依靠一个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按理,这个平台应明示各种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共享平台上却存在着大量虚假宣传的信息,对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介绍得不全面、不客观,与此同时,共享平台还对商家层出不穷的虚构交易与刷好评现象视而不见,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学生消费群体的知情权。

    (二)损害隐私权

    隐私权指的是个人拥有的私密信息不被他人知悉、利用的权利,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喜好信息、支付密码、联系方式等等。共享经济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的经济模式,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平台达成交易后这些互联网平台自然能收集到消费者的大量隐私信息。这就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风险。一方面,由于部分共享平台在技术方面不够成熟,容易导致消费者的大量隐私信息被黑客盗走,然后被非法利用。另一方面,部分平台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交易来牟取暴利。学生群体尚未踏进社会,个人隐私信息的过分泄露将会对他们未来的择校和择业造成极大困扰,甚至会给他们造成心理伤害。

    (三)损害求偿权

    所谓求偿权,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获取赔偿的权益。求偿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项权利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较难实现。这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很多共享平台在用户注册的时候会默认勾选同意协议,这种勾选实质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霸王条款,当消费者权益真正受到损害时,共享平台却得以用协议来推卸责任,逃避赔偿。其次,共享平台相对于消费者处于优势的一方,在消费者群体较为分散,且每一次侵权涉及到的金额大多较小的情况下,求偿权保障是很难得以实现的。最后,作为学生消费群体,有其特定的特征,他们消费的金额往往较小,且他们可能没有时间和经验来进行复杂、繁琐的维权活动,因此,学生消费者群体的侵权问题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三、原因分析

    (一)相关规则制度不够完善

    相关规则制度不够完善是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的主要原因。共享经济的相关规则制度不够完善,这包括共享经济行业服务标准不完善、押金监管机制不够完善、行业准入机制不够完善等等。共享经济存在的缺陷的行业服务标准以民宿行业较为突出,在节假日里,民宿往往存在很高的价格波动,行业定价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会导致卖方漫天要价,致使消费者蒙损失。押金问题则主要存在共享单车行业,押金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押金退还无法保证,并且消费者的事后维权困难。而建立一个完善的行业准入机制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让真正有在竞争力、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共享经济行业,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共享经济监管不够到位

    共享经济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政府实行高效、到位的监管,但是目前我国并未对共享经济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不到位有两种情况:监管太过以及监管缺位。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对其监管太严无疑会扼杀共享经济行业的创新性,反而阻碍共享经济的发展。但是,共享经济的监管缺位对行业发展的损伤更大,会使消费者的维权成为难题,严重降低消费者参与共享经济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必须定位好自己的,发挥高效、到位的监管,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学生群体自身消费特点

    学生群体本身喜欢追求新鲜事物、好奇心强的特征使得他们会对共享经济产生极大兴趣。可是,缺乏判断力与自我保护能力、不够成熟的特征同样会使他们极易受到侵害。再者,学生群体消费需求旺感,但是他们维权的意识不强、经验不足,且由于自身课业繁重,他们也没有时间来与为自己进行繁琐的维权。再加之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本身就处于弱势的不利一方,这使得学生群体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后往往只能无可奈何,自己为损失买单。

    四、共享经济下保护学生消费群体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指导

    对共享经济带来的新问题,要完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真空。同时,政府要加强监督指导,建立监督体系,引导共享经济向正确方向发展。

    (二)发挥学校和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

    建立学校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并发挥学校和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与企业沟通协商,并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技术支持。并且,学校要站在学生立场上,与企业、与消费者协会加强联系,鼓励校内消费者维权站点的设立,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帮助学生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学生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的基础上,应专门设立课程以教育学生合理消费、合法维权。学生维权意识淡薄,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学校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对学生合理消费、合法维权的教育引导不够。因此,学校应注重加强学生维权意识的培养。适当情况下,学校还可以出面组织相关企业、组织来校开展活動,让学生不仅能在课堂上了解正确合法的维权途径与维权方式,还可以与企业和维权组织面对面交流,增强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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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