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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防范
范文

    刘翔晖

    国有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好地发挥了国有资本作用,但在此过程中交易对方如果不当利用其业绩承诺期间的经营权致使上市公司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将严重损害国有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为此,本文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流程进行详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相关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国有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帮助。

    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第二版,2018.1,第78页。]因此,国有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成为了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但《证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对上市公司在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还不够细化、全面,需要在市场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完善。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基本情况

    (一)实施情况。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自2014年开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出现井喷之势,在2015年达到历史高峰,并在之后的年份持续保持较高的数量。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显示,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数量,2013年为89家;2014年激增为192家,是2013年的215.73%;2015年达到历史最高的334家,是2013年的375.28%,2014年的173.96%;2016年降为272家;2017年为171家;2018年为136家;2019年为117家,相对接近2013年的水平。[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二)审批流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审批流程为:与交易对方进行初步磋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议案;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批复文件;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上市公司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及时实施,使标的资产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管理,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二、违规担保风险的产生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权资产事项的实施,需要进行资产过户、章程修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事项,但一般不改组被收购股权资产的经营管理层,而是与被收购股权资产的原股东即交易对方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的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净利润,否则,交易对方须进行补偿。但是,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过程中,若交易对方有意隐瞒在业绩承诺期间擅自指使上市公司子公司违规为他人向金融机构借贷担保的重要情况,且上市公司无法及时通过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得知的情况下,将出现上市公司未知的或有债务。

    三、违规担保风险的措施应对建议

    国有上市公司在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除了应当关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外,特别要注意识别交易对方擅自指使上市公司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事项,采取积极有效应对措施,将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可能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从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操作实践,提出措施建议如下:

    (一)及时健全完善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国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应当立即修改标的资产章程,明确标的资产的经营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特别是明确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同时,健全完善印章管理、合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对完备的法人治理体系,逐步提高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治理能力。通过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为防止违规担保事项提供制度保证。

    (二)广泛宣传持续培训。建立健全国有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不仅要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而且要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印章管理专人、合同审理专人、财务管理专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不同岗位人员的相互监督,促使章程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在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三)加大对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审计检查力度。在国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审计管理制度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归属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指导管理,应当择优选取责任心强、纪律性高、专业能力好的管理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国有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要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密切配合,特别是在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的同时,向所有可能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并力争得到书面回复,从而进一步降低可能存在的违规担保等金融风险,提高国有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登录征信管理系统的管理。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金融机构:一方面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函询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标的企业相关贷款、担保信息。

    (五)建立上市公司对交易对方所持该公司的股份享受优先受偿的制度安排。虽然在业绩补偿协议中可以约定,交易对方先以股份补偿方式补偿上市公司,但交易对方往往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流通股和限售股)全数质押给相关质权人作为借款担保。在出现交易对方需要业绩补偿以及因违规对外担保需要追责交易对方时,便无法行使对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优先受偿权利,进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由于上市公司在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并予以公告披露,其实质与登记效果无异,质权人对此充分知悉,因此,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可以建立上市公司对交易对方所持该公司的股票享受优先受偿的制度安排,从而既可以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可以促进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的规范,在资金融通和股权流转中保障各方债权的实现。

    四、结语

    国有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除了要防范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外,特别要注意防范交易对方违规指使子公司对外担保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事项,这一方面需要国有上市公司加强有效内部控制,提高质量,另一方面需要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以及社會各界对证券市场的关心支持,结合市场实践,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证券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因此,在新《证券法》实施后,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保障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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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5: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