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创新路径 |
范文 | 刘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兴的经营结构,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诞生于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农业经营体系。合理构建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规模较小、资金薄弱等问题,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农业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还可以为农业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与日剧增。然而部分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规模较小且经济效益较差,抵押担保物不足,因此而导致其陷入融资困境,面临较高的融资风险,自身的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因此,探究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有效金融创新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升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创新力度 (一)创新金融产品 农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选择适合的信贷产品类型,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并给予农业经营主体充足的金融支持。一方面,农业金融机构应大力开发大额贷款产品。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及粮食收购过程中需要充足资金,农业金融机构可以给予农业经营主体一定的信贷产品扶持,进而推动农业经营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农业金融机构应吸取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以当地的农业发展状况为基础,开发符合本区域农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可以筛选当地符合信贷产品要求的经营主体并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根据经营主体的借款需求合理制定贷款期限。如遭遇自然灾害,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以减少其自身的还款压力。 (二)优化担保方式 1.改变现行抵押担保方式 农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據当地的发展情况,对现行的抵押担保方式进行调整。如可借鉴其他地区采取的土地常保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方式,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地面附着物作为抵押,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改变农民贷款门槛高,难以获取贷款的现状。 2.提高产业链金融建设力度 由于农业不断呈现产业化与规模化发展趋势,农业的产业链日益扩大,龙头企业作为农业生产核心,推动了产业链上游及下游农户的经济发展。因此,农业金融机构应对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生产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适合的投放点。如项目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以实行土地经营权结合农业保险抵押的方式,如果项目经营风险较高,则可选择以土地经营权结合农产品订单的抵押方式。 3.建立惠农担保机构 政府每年会给农户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帖,政府可以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也可以成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建设资金。此外,政府还可以联合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惠农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三)创新金融服务 由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以及经营类型各不相同,因此其所需求的金融服务也存在差异,因此,农业金融机构应对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进行充分了解,制定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大力支持。 1.增加金融服务网点 农业金融机构应不断扩展金融服务范围,在各个村镇建立服务网点,及时满足村镇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全面性效果。 2.创新支付服务 农业金融机构应将网络及信息技术引入到金融服务过程中,创新多种支付方式,为农户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同时,可在网络不发达地区增设取款机,为农户取款提供便利。 3.简化信贷业务流程 建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专门为农业经营主体办理信贷手续,尽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信贷流程进行规范。同时,还应针对农户设置个性化的业务服务,可以开通贷款服务热线、提供手机银行以及银行卡信息服务,从提供生产资料、销售产品等多个层面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二、建立与优化风险管理机制 (一)优化农业保险体制 1.提高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创新保险类型,满足农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多种保险需求。同时,保险机构还应对投保流程予以简化,为农业经营主体单独办理开户服务,提高保险办理效率。 2.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建设 首先,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范围,开展农作物、养殖及特色农产品全面覆盖的的保险业务。其次,还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机构,提供非营利业的保险业务,节约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投入成本。此外,还可以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保险补帖以及税费减免业务,进而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抵御能力。 (二)强化信用担保机制 1.建立与优化农村信用担保制度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抵押担保物并不充足,其获取的贷款总额会受到影响,因此,可以在农业金融机构体系当中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担保,解决其融资困难的问题。部门地方政府可以为农业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以确保担保机构可以持续运转,进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农业担保机构应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并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体系,丰富服务类型,提升服务质量。 2.建立农村信用体系 在农村信贷活动过程中,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因此政府应基于《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与农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组建农合信用体系,评价农户及村镇的信用等级情况,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是否发放信贷,不仅可以有效节约信息收集成本,还可以降低信贷发放风险。 (三)加强期货市场的使用 期货市场的合理利用,可以减少农产品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如果农产品的产量没有较大变化,但价格却不稳定,此时农民可与期货公司进行合作,即使农产品价格低于目前市场价,农户也可以与期货公司达成的协议价进行农产品的出售,进而降低农户的损失。现阶段,农产品期货市成立多年,然而中小型农户并未真正参与期货交易。基于这一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期货交易的优势进行广泛宣传,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充足的期货交易知识,进而与期货公司加强合作,合理运用期货合约进行农产品价格波动所带来风险的有效规避。同时,相应部门应对新型农业主体的期货合约应用能力进行强化与培训,使之掌握与灵活应用套期保值方法,增强其参与农产品期货交易的力度,并为其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四)发挥出政府的主导功能 农业行业的风险性较高,同时农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因此,部分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利润并不高,甚至需要政府的补帖才可以维持正常的运转。因此,政府部门要充分展现出自身的主导职能,对农业保险的补帖金额进行相应的提升,以此确保在利润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正常推行农业保险业务,为农户的农产品经营收益提供保障。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对农业贷款予以一定程度的资金补帖,采用帖息的方式补偿金融机构的损失,以使其可以有效降低农业贷款利率。此外,应对开展农业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在商业银行当中,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之一,其为农户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属于商业性质的服务,致使其发展目标与农业支持的目标相悖,基于此,政府部门要在税收方面给予这些金融机构一定的优惠,以使其在满足自身发展战略目标的前提下,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 三、结语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现状,农业金融机构应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从多个层面入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与稳定提供助力,促进新农村的发展。(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庆安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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