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衔制
军衔制jūnxiánzhì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的军人等级制度。
相关链接 1955年—196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军衔设7等20级,即元帅(大元帅和元帅),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1965年6月1日,实施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88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度,军衔设6等18级:一级上将(设而未授)、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1993年4月,士官军衔增加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军衔等级,由高至低各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1994年5月,将官军衔中不再设一级上将。1995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为3等8级,有:预备役少将;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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