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成分
共用成分指只出现一次但却兼摄两个(或两个以上)句子(通常是分句) 或其他句子成分、而为这两个句子或其他句子成分所共用的句法成分。谢质彬《古代汉语中的共用成分》: “有的句子成分除了和本句的句子成分发生语法关系外,还同时和他句的句子成分发生语法关系。换句话说,它有一种兼摄和‘遥控’的作用。”“我们把这样的成分叫做 ‘共用成分’”。例如,在“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 中,“立”是几个分句共用的谓语,“皇子”是 “闳”“旦”“胥”共用的同位语;在“楚国之食贵于玉,薪贵于桂,谒者难得见如鬼”中,“楚国”是 “食”与““薪”共用的定语;在“贾季乱,且罪大,不如随会,能贱而有耻,柔而不犯,其知足使也” 中,“能”是 “贱”和“柔”共用的能愿动词; 在“詹何以独茧丝为纶,芒针为钩,荆筱为竿” 中,“以”是 “独茧丝” “芒针”“荆筱”共用的介词。谢质彬认为不能把这种现象看成是句子的“省略”,理由是: ❶“有些句子简洁明了,合乎习惯,用不着再添补什么,可见无所省略”。 ❷“有些句子本身是完整的、自足的,根本无法进行添补”。 ❸“有些句子经过添补之后,意思有出入”。参见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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