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公证书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时所制作的公证证明文书的总称。公证书有公证效力,即有公证证明上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但公证书不是诉讼文书,即非诉讼文书。公证书的写作一般包括标题、编号、证明的内容、结尾四部分。标题的写法因具体公证的法律行为与事实的不同内容而定,如“遗嘱证明书”、“委托证明书”、“学历证明书”等。编号写为“ (19× ×) ×证字第×号”,置于标题正下方。证明内容的写法根据所证明的问题而定。如出生证明、学历证明等,用“兹证明”字样开头,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然后写明证明的内容。如亲属关系证明、解除关系证明,应先写明申请人、关系人概况,然后用“查申请人”或“兹证明”字样开头写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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