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大体经过两个阶段: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新中国成立之初,主要通过将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部分收归国有实现了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1954年后迅速发展。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面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家私股的赎买实行定息制度;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企业的生产纳入国家计划;资本家不再行使职权,而成为劳动者,企业基本上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1966年9月,国家停止支付定息,公私合营企业完全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gōngsīhéyíng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形式。公私合营,分为个别企事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
相关链接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实行“定息制度” 。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公私合营gōng sī hé yíng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形式。1949年中共中央《关于三联书店今后工作方针的指示》:“三联书店以公私合营的性质,作为新华书店的亲密助手与同行而存在是有好处的。”1954年8月15日中央宣传部《批转出版总署党组关于整顿和改造私营出版业的报告》:“对若干规模较大的正当的私营出版业,采取了公私合营、加工订货、规定其专业方向、由公营发行机构总经销其出版物等办法,将他们逐步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