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首助字
语首助字指用在句首的虚词,即 “发语词”。陈承泽《国文法草创》: “语首助字亦可谓之发语词。助字之为发语词者,如《书经》‘维十有三祀’之 ‘维’是也。亦有用于句首而其上不得更加主语者,如 《诗经》 ‘曰归曰归’之 ‘曰’、‘言采其麦’ 之‘言’、‘伊谁云憎’ 之 ‘伊’,《汉书》 ‘粤其闻曰’ 之 ‘粤’、《书经》 ‘越予小子’ 之 ‘越’ 等,皆是。但今文中均罕用之矣。”
语首助字又称发语词。 陈承泽 《国文法草创》术语。 指 “助字之为发语者”。一般用于句首,前面不得再加其他词语。 和语首助词基本相当。 如 《尚书 ·洪范》 “维十有三祀” 之 “维”, 《诗经 ·采薇》 “曰归曰归” 之 “曰”, 《诗经 ·汾沮之如》 “言其采桑” 之“言”, 《诗经 ·正月》“伊谁云憎”之 “伊”, 《尚书 ·大浩》 “越予小子” 之 “越”, 它们都是语首助字。 参见“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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