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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语法论集(第一集)
释义 语法论集(第一集)

语法论集(第一集)

《中国语文》杂志社编。系《中国语文丛书》之一。本书收集有关讨论语法问题的论文13篇,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11篇文章,以讨论词的定义、词类的性质和划分问题为中心。史存直《论词儿和判定词儿的方法》一文,分为五部分:
❶“问题的提起”,分析了对词的一些看法后指出,词儿的不可知论的倾向确实是存在的,认为这种倾向如不扭转,就决不能希望把连写问题解决得很好。
❷“什么是词儿”,认为研究句子的构成材料“词儿”的时候,就必须抓住形式方向,不必管它的意义如何。这样才能把词儿问题解决得适当。然后从理论到语言事实来说明不应从意义、语音、语义来看词儿,从而确定“根据语法来决定词”的原则。
❸“判定词汇的方法”,首先介绍了王力的“隔开法”,“就是试用另一个字把他们隔开,看它是否失掉或不符原来的意义。例如:‘老妈’被‘的’隔开,说成是‘老的妈’就失了‘老妈’的原义……于是咱们可以断定‘老妈’是一个词,其次介绍了陆志韦的“替代法”,“就是一个表现是否可以抽换一部分,如果不能抽换,就表示它是一个词儿;如果能抽换,就表示它不是一个词儿”。接着指出“隔开法”和“替代法”的优点。主张“最好拿‘隔开法’和‘替代法’同时并用,并且把所得结果放在句子里检查一下”。
❹“关于‘虚词抑词尾’的判定”,指出“照顾大的语法规律乃至整个语法体系乃是我们决定虚词或词源的最高原则”。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具体分析了“的”“了”和“着”字,指出将它们处理为词尾引起的不良结果。
❺和“词儿连写有关的若干特殊问题”,讨论了“特殊的动宾关系、特殊的结合动词、特殊的前置附加语、一连串的累加名词、方位词、数量词等等。谭永祥《词的定义》一文,首先列举了各家从不同的角度给词下的定义,接着加以比较评述,最后提出自己的看法。定义词为:“词是最小的,能够自由运用的,形体和意义固定化的语言单位。”郑力《关于什么是词汇的问题》一文,针对史存直《论词儿和判定词儿的方法》一文的观点,提出商榷的意见。认为史氏给词下的定义是比较容易的。史氏的不能以语音做为判定词儿的唯一标准也是正确的。接下去,对史氏提出研究词儿问题的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史氏的错误之一是把词儿研究和连写混为一谈。“另一个模糊的地方,就是他把词儿看作语法单位”,问题的关键是史氏“把词汇中的词和语法研究的词混在一起了。”此外,也不赞成史氏的“词是语法的范畴”的观点。最后指出史氏把语法作为判定词儿的唯一标准的原则不太全面,认为“规定词儿的标准只能从词本身的结合关系去考察,只能从词的功能去规定词儿。”否则是无法判定的。龚秀石《确定词儿用语法标准还是用语义标准》一文,批评了史存直用语法作为确定词儿的标准的观点,认为确定词不能用语法标准,而应该用语义标准。杨永泉《语法结构是判定词的标准》一文,同意史存直“以语法为准”的一贯标准一贯原则,并对史文中不大彻底的地方做了补充说明。刘冠群《关于汉语词类讨论的几个先决问题》一文,首先针对“古今通用语法论”的观点,进行驳斥,指出,讨论汉语词类的问题,不能把古代汉语与现代汉语混为一谈。研究现代汉语的词类,当然要研究汉语的发展。但是不能用古代汉语中的特殊现象来说明现代汉语的词类问题。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于现代汉语中还在使用着的古代汉语成分的研究。接着讨论一般和特殊的区别,认为研究汉语词类,应以民族共同语为主体,而那些没有被普通话接受的词类现象,没有资格作为说明汉语词类一般规律或否认汉语有词类分别的论据,例如,古汉语的特殊的词类现象还没有被普通话所接受的地方方言词类现象、某些特殊的修辞现象等均不能作为论据。最后,讨论汉语和外语的区别。指出“汉语有没有词类分别,不能从别种语言的语法范畴来决定,只能从汉语本身具体情况,也就是从汉语的语法特点来决定。”作者的这些观点,受到语法学界的重视,至今仍有影响。陈爱之《对汉语词类的性质与划分的探讨》一文,认为“词类的客观基础是建立在客观事物互相依赖又相对独立的存在形式上的”,不是“客观事物的类”。主张打破名、动、形的传统观念。主张划分词类“只能选择一种标准,并且在一次分类中贯彻到底”。这个标准只能是结构的功能。张青《试论汉语的词类》一文,首先就内容和形式关系发表意见,认为“内容和形式只是一致的互相映衬的,词的内容和形式只是一个有机整体的两个方面;抛开意义就很难理解和发现形式,不管形式,对一些态度不明朗的词和词儿的跨类或兼类现象就无法说明。”接着讨论关于形式标志的问题。认为“词本身所能有的形态变化”就是形式标志。汉语的形式标志有“词尾”“词头”“词腹”“重叠”“格位”“形态助词”等。最后讨论“关于词义类别的问题”,指出词义类别是“从词义中概括出来的标志”。认为汉语的词类划分,“无论如何是离不开意义的。只有兼顾意义,从意义入手,才能看清楚汉语的发展趋势和情况,才能划清短语和词儿的界限,进而帮助我们正确地划分汉语的词类。”本文反对纯然依据形式(语法的标志)划分词类的观点,认为“内容和形式是有机的整体”,提出“从词义的概括入手,密切结合词的形式标志,从而把握词类之间的共性和个性;分清一般和特殊的;本质和表面的”见解,对研究词类的划分有一定的参考。黄盛璋《用带宾关系划分动词、形容词的具体问题》一文,在总结、平衡前人成说的基础上,主张“凡是能带宾语的词都是动词,有些词在别的情况下是形容词,要是带上宾语也就是动词”;并提出形容词的重叠格式的词带上宾语就是动词的两项根据:
❶动词跟形容词的重叠格式完全不一样;
❷同一语法形式在某种语言里是区别两种不同意义,那就可以根据归纳音位的原则,把它们分属两类。”对于那些可以带宾语的词在不带时如何定类,提出两个办法:一是凭重叠试验;二是凭“很”字试验,凡是不能加“很”字的一定是动词。张秀《汉语动词的“体”和“时制”系统》一文,首先从普通语言学的角度,举例阐述了“体”和“时”的定义问题。接着具体分析汉语动词的“体”和“时”的用法。把汉语的体分为“一般体”“持续体”“限界体”三类,指出“一般体”“对动词的语法意义不作任何限制”,而“造成持续体的方法是一般体加接尾部‘着’,把动作的持续性、不间断性用语法形式明确地表现出来”;而“限界体”“所表现的是动作的限界性”。并且详细论述了“一般体”“限界体”“持续体”的“不定时”“决定时”“进行时”的用法。段其湘《思维、形态与词的分类》一文,认为词虽然反映了客观事物,但是并非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类别,“词的类是在人类思维中把本质和属性相联系起来的时候才出现的”,“它是语法的”,因此,客观事物的分类不是词的分类。第二部分收有曾聪明《关于判断可以无逻辑主语论》一文,是对苏联加尔其娜——非多卢克教授新著《判断与句子》一书提出的商讨意见。第三部分收有景幼南《汉语语学上的一个新体系》一文,是作者对汉语语学的一个新的意见。全文分六部分。
❶“小引”,介绍草拟语法学新体系的前因后果。
❷“语文的单位或阶段问题”,说明复字叠字等,“断然不是句’而是字,断然不在字和句之内,完全不需要在字以外,另立什么词和短语等名目”。并把字分为“单字或单音单字”,“多音字或多音单字”“全叠字或叠字”“半叠字或叠义字”“复义字或复字”等五个子目。
❸“字句的分类及活用问题”,指出实字可分为“具体字”“拟体字”“代体字”三类。把虚字分为“联介字”“副助字”两类。关于活用的问题,大约有三种:“临时活用”“经常活用”“转成活用”。
❹“字句的职位及顺序问题”,指出字句的名称为“主、宾、介、从四者。主犹主人,宾犹客人,从犹仆人,介犹媒人”,并列表阐述字句的顺序问题。
❺“语法学的内容和界限问题”,将语法学内容划分三大部分:
❶根本之部,可标题为语法的基本知识;
❷骨干之部,可标题为语病和语法的法随病立,犹如对症下药
❸枝叶之部,可标题为语法的应用和练习。最后一部分是“小结”。本文所介绍的汉语语法学体系实可谓新,但并非科学,因此未能得到语法学界的重视。1957年9月由中华书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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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