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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语法范畴
释义 语法范畴

语法范畴

指同类型语法意义的概括,即同类型的若干语法意义凭借一类语法形式类聚为语法范畴。理解上有广、狭的分别。狭义的解释,传统上只指由词形变化所表示的同类语法意义的聚合,只涉及词以内与词类意义有关的语法意义。如英语中名词可凭借附加词尾 (或零尾) 表现“单数”“复数”两种语法意义。这两种意义便聚合为“数”范畴。又如俄语中由名词的 “主格” “宾格”“属格”“与格”等概括而来的“格”范畴。经常提到的这类语法范畴有“性、数、格、时、体、态、人称”等。广义的解释,又有两种情况。一种将词类也看作语法范畴,如高名凯《语法范畴》:“一般语法学家所说的广义的语法范畴指的是词类。”这样,就会有名词范畴、动词范畴等。另一种将范围放得更宽,将各种句法结构的关系意义的类聚以及句法成分 (句子成分)等也看成语法范畴,如高名凯《语法范畴》说: “……有的人于是就把构词法和句法上的语法意义也称为语法范畴。正如有的人把一切的语法形式都称为形态似的。这种办法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因为语法范畴是语法意义的概括,而语法意义本身比起词汇意义就具有更大的概括性,那末,构词法上和句法上的语法意义也就可以被称为语法范畴了。”这样,就还可以有 “支配” “修饰” “主语” “宾语” “有定” “无定”之类的范畴。在狭义和广义的之间,还有一种“准狭义的语法范畴”,指由词的外部形态所表示的语法意义的概括,如汉语中由“了”等虚词附在动词上所表示的意义聚合。有的学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词类等看作语法范畴,如傅雨贤《现代汉语语法学》:“有人提出,词类本身乃至主谓关系、因果关系等,可不可以都概括为语法范畴?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词类虽仍属词法内的问题,但考虑到语法范畴是和形态相对应的东西,形态既没有给词类进行归类,语法范畴也就不应包括它们在内,因为它们是属于更高层次的归纳与分类。主谓关系、因果关系等是属于句法范围内的问题,就更不应算为语法范畴了,因为语法范畴是词法范畴内的东西。如果把任何范围内的语法意义 (不管属于词法的还是句法的) 都归纳为语法范畴,那么语法范畴就无异于语法意义了,显然这是不妥当的。”参见“语法意义”“准狭义的语法范畴”“分析范畴”。


语法范畴

语法意义的类别。由同一性质的语法意义抽象、概括而成。它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语法范畴指由词的变化形成所表示的语法意义的类聚,常见的有“性、数、格、时、体、态、式、人称”等;广义的语法范畴指任何语法形式所表示的语法意义的类聚,除了包括狭义的语法范畴,还包括词类语法范畴和句法语法范畴。词类语法范畴是词的功能意义的类别,如“名词范畴、动词范畴”等;句法语法范畴指结构关系意义的类聚,如“主谓结构、偏正结构”等。通常所谓的语法范畴多指狭义的语法范畴,它具有很强的民族特点。有无语法范畴,有哪些语法范畴,是一种语言的重要特点之一。不同语言即使都具有某一范畴,该范畴在不同语言中的具体项也不尽相同,如“数”在有的语言中分为单数、复数,在有的语言中则分为单、双、复数;此外,某一个具体项在不同语言中含义也不尽相同,如“复数”在只有单、复数之分的语言中含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在有单、双、复数之分的语言中则为“三个或三个以上”。语法范畴的一般特点是:(a)必须通过一定的语法形式来表现,每一种语法范畴各有特定的表现形式。(b)每种范畴并非固定不变,在语言发展历史中常常有所变化。如古英语的名词和形容词都有“性”的范畴,但现代英语中却无此范畴。(c)每种范畴所包含的几个量总是相互对立、排斥的,如现代英语中“时”这个范畴有过去时、现在时、将来时的对立,“数”这个范畴有单数、复数的对立。汉语没有丰富的形态变化,一般观点认为汉语没有丰富的语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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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