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调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在民事案件中为审判人员) 为收集、核实证据、了解调查案情,对刑事被害人、民事受害人、见证人和知情人进行调查访问时所作的文字记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可以记载诉讼活动,经过核准,能起证据作用,为审理案件提供事实根据。其结构由标题、概况、询问所记、签署组成。标题写为“询问调查笔录”或“询问证人笔录”。概况写明询问地点、时间、询问人、证人。询问地点应写具体地点,询问起止时间应记至时分。询问人要写明姓名、职务,被询问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序、住址以及和被告人的关系。询问所记是中心部分,如实逐句记录询问问答。签署除询问人签名外,还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如被询问人不识字,为其宣读笔录后,在无错的情况下,可由询问人代写“以上笔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如发现有错记、漏记之处,应当面修改和补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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