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词类活用 |
释义 | 词类活用词类活用汉语的词是有定类的。根据词义和语法功能的不同,古代汉语的实词可以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等类。某个词属于哪一类词一般比较固定,各类词在句中充当什么成分也有一定的分工。比如名词经常作主语、宾语和定语,动词经常作谓语,形容词经常作定语、状语和谓语,数词经常作定语等。这些词类的基本功能古今相同。 词类活用 词类活用为解释汉语中词类和句子成分不一一对应的事实,陈承泽《国文法草创》、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等著作提出了“词类活用” 的理论,明确地分别了 “本用”和“活用”以及各自的地位和范围。陈承泽说: “各字应归入之字类,必从其本用定之,而不从其活用定之,乃得谓之字论上之字类,实用上方有相当之价值。”他所规定的活用范围是: 名词用作定语时,活用为形容词;动词、形容词用作主语、宾语时,活用为名词;形容词、动词用作状语时,活用为副词; 名词用作谓语时,活用为动词。吕叔湘说: “一个词可以分别本用和活用,例如名词是用作词组里的端词、词结里的主语、动词的止词或补词的时候多,动词是用作词结里的谓语的时候多,形容词是用作词组里的加语或词结里的谓语的时候多,限制词是用作词组里的加语的时候多,这样用法就是他们的本用,无须特别注意。此外的用法就算活用。”王力在《中国文法学初探》、《中国现代语法》等论著中提出“词的变性”学说,与“词类活用”说的精神大致相同,只是他所分别的是“本性”“正常用法”和“变性”,而不叫 “本用” 和 “活用”。“词类活用”学说以及“词的变性”学说,就其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言,并没有超越“词类通假”说,或者说,它们的解释能力是一样的。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是以词有定类为基础的,甲类词活用为乙类词,仍然是甲类词,并未变为乙类词。但既然差不多每一类实词都有两种以上的句法功能,即都有活用的问题,而且这所谓 “活用”并非个别的特例,那么,“本用”“活用”的分别到底有多少意义就仍然是很值得怀疑的。解放以后尤其是70、80年代以来的许多教材大都同时使用 “兼类”(“一词多类”)和“活用”两个概念,把活用的范围缩小为因修辞需要而偶尔一用的情况。如胡裕树主编《现代汉语》:“甲类词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了修辞上的需要,偶尔用作乙类词,这是活用。例如鲁迅的一篇杂文 《中华民国的新“堂·吉诃德”们》中有 ‘这一切等等,确是十分堂·吉诃德的了’‘堂·吉诃德’ 是名词,这里活用作形容词。活用不属兼类,也不改变原来的词性。”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词的活用不是兼类。甲类词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了表达上的需要,偶尔用作乙类,这叫 ‘词的活用’。”这样的 “活用”学说和陈承泽等的“活用”学说可以说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参见 “词类通假”“名物化”。 词类活用指在古汉语中, 有些词在句子里可以临时改变原有的语法功能, 具备另一类词的语法功能的现象。如《公羊传 ·庄公十三年》:“曹子手剑而从之。”“手”本是名词, 但在句中带了宾语 “剑”, 具有了动词的性质, 已由名词活用为动词,是 “拿”的意思。古汉语中比较常见的词类活用现象有名词的使动用法、名词的意动用法、 名词活用为一般动词、 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形容词活用为一般动词、形容词活用为名词、动词活用为名词、数词活用为动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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